账号: 密码: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首页 | 宏观指导 | 出版社天地 | 图书代办站 | 教材图书信息 | 教材图书评论 | 在线订购 | 教材征订
搜索 新闻 图书 ISBN 作者 音像 出版社 代办站 教材征订
购书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电话:010-62510665 62510769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罪必罚原则的提倡与贯彻》序言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主页 > 精品书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罪必罚原则的提倡与贯彻》序言
2025-01-08 11:13:51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有罪必罚原则的提倡与贯彻》(订购)

作者:李鑫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有罪必罚原则是扎根于我国刑法文化和犯罪治理实践的刑法基本原则,蕴含了法治中国之“法治”与“中国”两个维度的要求,既体现了刑事法治的规范基础和价值取向,也回应了中国刑事法治实践和制度的本土化属性。我国《刑法》第3条前段“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是对有罪必罚原则的刑法表达。本书从本体论、价值论、关系论等多个维度对有罪必罚原则的基础理论和制度实践进行了论述,旗帜鲜明地提倡在我国应当贯彻有罪必罚原则,并对其在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中的贯彻机制进行了讨论。

作者简介

  李鑫,男,1988年生,河北沧州人,法学博士,现任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先后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青年调研课题、河北省社科基金、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等省部级、厅级项目6项,在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编辑推荐

  本书以有罪必罚原则的一般理论及其实现机制为研究对象,对有罪必罚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将其作为研究的核心主题。在分析中,特别关注了有罪必罚原则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根据,旨在从不同角度揭示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本书主张并提倡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确立有罪必罚原则,并对其在立法、司法和执行上的实现机制进行了讨论,重点探讨了有罪必罚原则与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个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相较于同类图书,本书的观点更加新颖、突出。

序 言

  近年来,我国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刑法知识体系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较之以往任何时期都有了显著的发展。然而,在刑法理论不断走向精细化、内容不断扩充的当下,刑法基本原则及其相关问题却沦为了被遗忘的知识传统,相关成果寥寥,既缺乏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性反思,也缺乏对各基本原则的深入思考。当前,积极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已然成为了刑法学界的一项中心任务,在这一宏大叙事背景下,有必要将目光聚焦在我国刑法典之上,对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审思。《有罪必罚原则的提倡与贯彻》一书便是对这一问题的一次有益尝试,试图以我国《刑法》第3条前段“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的规定为切入点,提出有罪必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可能性与正当性,论证其对我国刑事法治及刑法理论的价值与意义,并对其贯彻与实现的基本路径展开分析和讨论。

  受制于长期以来德日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的总体认知和态度是基于西方古典主义时期的历史语境形成的。作为抵抗中世纪封建王权的有力武器,近代古典刑法理论旗帜鲜明地提出并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以便实现对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制约。随之,刑法的谦抑性、刑罚的宽和性成为了刑法在这一时代的独有印记。然而,我们在关注刑法理论之共时性特征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刑法作为文化知识的历时性样态,西方古典主义的刑法理论未必能够对现今我国的刑事法治作出完整的说明。一方面,我国刑法在历史上同中世纪西方刑法一样具有肆意性与残酷性的一面,但也对特权阶级保留了极大的宽容,甚至不惜设置“官当”“八议”这类有罪不罚的刑事制度作为“免死金牌”;另一方面,随着后工业时代风险社会的来临,当下无论是犯罪治理需求还是社会治理方式,都与古典刑法理论盛行时期的社会背景不可同日而语。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继续一味地提倡刑法的谦抑性、将刑罚权视为洪水猛兽加以防范,显然失之片面。进而言之,为了克服封建大一统时期特权思想对当代刑事法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强化刑法之于犯罪治理形势的应变性,提倡并贯彻有罪必罚原则非但无可指摘,反而十分必要。

  当然,本书作者提倡有罪必罚原则,并不是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颠覆,也远称不上是对刑法谦抑主义、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等话语体系的抛弃和否定。法学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存在的根据在于本土的文化资源和制度规范。既然我国《刑法》第3条在规定罪刑法定的同时又规定了有罪必罚,且将对有罪必罚的规定置于对罪刑法定的规定之前,便说明有罪必罚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或许我们可以认为,将有罪必罚与罪刑法定置于同一条文当中,正是立法者的精心安排,是对我国刑事法治的价值作出的全面阐释。如果说罪刑法定寓意着立法者对国家刑罚权肆意扩张的理性警惕,那么有罪必罚便蕴含着立法者对刑罚权搁置不用的本能隐忧。按照这一逻辑,刑法有必要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同时贯彻有罪必罚,做到无罪不罚、有罪必罚,而罪与非罪的结论最终还需交由司法者根据具体的刑法规范来裁决。

  理论的创新绝非易事,往往伴随着风险,任何疏漏和不足都极易遭致严厉的批评乃至否定。本书将我国《刑法》第3条前段的内容解释为有罪必罚原则,并旗帜鲜明地予以提倡,确实与当下刑事立法的一些内容和刑法理论中的一些话语存在抵牾,但这恰恰是理论的魅力所在。而且,理论发展的一般规律决定了,任何一种学说和观点都会经历一个不被学界普遍认同的阶段,即使很多通说观点也曾一度被认为是“非主流”学说。公允地说,本书在有罪必罚原则的本体论、价值论、关系论等问题上作出了诸多创新性思考。虽然书中有些观点尚需进一步推敲、有些论证还不够深入,但我以为这仍是一部特色鲜明、思想深刻、分析透彻、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著作。

  本书作者李鑫现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在他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读本科阶段我就结识了他,后来他跟随我攻读法律硕士学位。在此期间,他坚毅的性格、俭朴的生活方式、踏实认真的学习态度以及对学术的执着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也正是他的这种性格和生活学习态度造就了其深厚的学术素养。李鑫在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被招考到沧州监狱从事实务性工作。但在工作四年后,他毅然决然地辞去公务员,考取了河北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足见其对学术的志趣。本书既是他多年来刻苦钻研的成果,也是他迄今为止人生积累的结晶。作为李鑫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指导教师,我为他高兴,并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将这一具有启迪意义的作品奉献给广大读者,相信本书的出版会为有罪必罚原则的相关知识带来一些有益的思考。

  是为序。

苏永生2024年4月2日于保定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陈赛男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新闻 打印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 我的帐户 | 我的订单 | 购书指南|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敬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所有 © 2000-2002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京ICP备10054422号-7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23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30369号    技术支持:云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