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闻出版单位: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新闻出版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13]10号),及北京市政府《关于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3]41号)的要求,今年将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为了掌握我市新闻出版系统收藏、保管文物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工作,请各单位按要求填报《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普查对象为我市国有新闻出版单位。文物普查范围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藏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反应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事物。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 (二) 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附件1),具体内容可参照填表说明(附件2),在4月18日前将纸质及电子版报送我局。填报过处中遇到问题,可与我局联系人随时沟通。对于无法认定是否为文物的,可以本着尽可能全面覆盖的原则先行统计报送,后续将统一组织专家进行筛选、认定。 (三) 请各单位指定一名普查工作联系人,在3月31日前将《普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我局联系人信箱。
联系人:王汐,电话64081100,传真64081891,电子邮件pkwashing@126.com。
附件:1.国有单位文物收藏情况调查登记表 2.填表说明 3.普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代章) 2014年3月19日 来源:北京市新闻出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