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犯罪学学说丛论》 作者:刘志松、段知壮 著 序 言
志松是我的好友,也是我以前的同事。我们曾在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同一间办公室有过八年多的同事之谊。2016年9月,我调离天津社会科学院后,我们之间仍保持着密切联系。往事回首皆历历在目,我虽比志松年长一岁,但他却比我早两年到天津社会科学院工作,其为人为学更是在我之上,实在令人钦佩。不久前,志松嘱我为其新作《唐代犯罪学学说丛论》代序,我深感自己资学所限,实恐有负所托。无奈推脱数次,均被志松以各种“正当理由”驳回,最后只得硬着头皮为之。 志松专攻中国法律史,尤以清代法史见长,从其博士论文《清“冒破物料”律与工程管理制度》可见一斑。在我看来,志松的学术视野也是极为开阔的。他曾经专门对“民间法”参见刘志松:《乡土自洽——系统观与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自组织》,河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参见刘志松:《权威·规则·模式——纠纷与纠纷解决散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有过系统而深入的研究。而据我所知,志松在从事这些研究时,皆是自觉带有一股浓郁厚重且难以割舍的乡土情怀,更多地也是他的学术旨趣使然。除此以外,在志松的重点研究场域中,不得不提及的便是他对“中国古代犯罪学史”的研究,现在回想,当初实在令人暗自称奇。2008年8月,我到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后不久,按照当时法学研究所犯罪学学科的发展规划,我主要考虑自身刑法学学科研究背景,选择犯罪学基础理论和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专攻研究方向。与此同时,志松则结合其法制史学科研究背景,并深受吴宗宪教授“西方犯罪学史”研究范式的启发,提出致力于中长期从事“中国古代犯罪学学说通史”的研究构想。志松当初大致的想法或许是,按照中国古代编年史的划分,依次完成中国古代犯罪学说史的先秦卷、秦汉卷、唐宋卷、元明清卷和近代(清季民国)卷。由此一来,一旦功成,则学术研究成果必然蔚为壮观,不但能成就其个人特有的“学术标签”,甚或在国内法史学、犯罪学界可独树一帜。但反观之,该项研究难度也会非常大,仅凭志松一人之力,何以完成?我当初在为志松这一研究“创举”拍案称奇的同时,也着实为他担心,现在回想起来,心里不觉间仍能冒出一股冷汗。从那时起,志松便开始着手搜集史料,潜心研究这项“冷门”。时间延至2015年9月,志松同青年学者闫文博、冯志伟,率先合著完成《先秦犯罪学学说丛论》参见刘志松、闫文博、冯志伟:《先秦犯罪学学说丛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从而使得这一系列研究成果得以生发,我以为该项研究非常值得称道。时间再由2016年9月至今日,我从天津社会科学院调离工作至天津大学法学院后,该项研究工作的后续开展情况便不得而知。今又收到志松发送过来的《唐代犯罪学学说丛论》电子版书稿,心中不免一阵激动和喜悦,真心为志松、为他的研究伙伴,更为这项研究得以存续而由衷地高兴。 在我看来,该项研究或许在以下数个方面值得关注,著作本身也具有其鲜明特色,因而具有较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 第一,该项著作以当今西方社会业已成熟的犯罪学学科作为重要研究范式,在充分借鉴西方犯罪学学科理论、知识和方法的基础上,对中国古代各个重要朝代的犯罪学学说进行了一次广泛而深入的学术史考察。仅就我所知,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犯罪学界,采用这一研究范式对中国古代的犯罪学说(包括犯罪预防思想、犯罪原因、犯罪治理与防控对策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志松或许是最早的一批学者。应当指出,西方犯罪学研究范式对于中国本土的犯罪问题研究具有较强解释力,因而在我看来,该项研究在方法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而由志松领衔的科研团队一直朝着这个方向在努力尝试,该项系列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已经有所回应和补足。当然,志松所采用的这一研究范式的科学性以及研究路径的可行性,尚有待于国内学者的认知及广泛认可,更有待于时间的检验。我相信,志松的这一成果是有较大学术价值的,因而应当会保持长久的学术影响力。 第二,该项著作保持了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学科学术研究成果应有的细腻、严谨和求实。在该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既有非常详尽的史料叙述,也有客观中肯的犯罪预防思想评论及学说观点评论,这点值得肯定。此外,我一直以为,本系列著作应当是一部研究中国古代犯罪学学说思想和犯罪问题法律治理与法律制度的一部犯罪学著作,而非是一部中国法律史领域的学术著作——在我看来,明确这点尤为重要。因而在此定位下,本著作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的范围及边界应当是清晰而确定的。至于法制史学科中的史料搜集、整理和编撰,当有所取舍、有所侧重,并且只能服务于这一中心主题。在本书的写作中,能够看得出志松中国法律史学科知识功力深厚,也是想尽可能地去摆脱自身中国法史学科背景的某些藩篱或束缚,但这一愿望在个别章节却事与愿违,甚至陷入更深的法史学科的固有研究范式、理论思辨和逻辑论证中去。当前,如何融会贯通中国法律史与西方犯罪学理论的研究范式,是志松需要认真处理的方法论问题,这也是他在后续从事这项系列学术研究工作需要重点注意的。当然,毋庸置疑的一点是,具有中国法律史学科背景的学者在从事中国古代犯罪学史研究时,具有其他学科所无法比拟的得天独厚的知识结构优势。 第三,“中国犯罪学学说丛论”应当研究哪些“犯罪学学说”问题?它的研究主题、研究范围当如何定位和如何界定?这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并且也是困扰我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十分赞同志松按照不同朝代进行中国古代犯罪学学说史的研究进路,但在具体研究什么问题时,我们或有较大分歧。或许主要原因是,我们不同的学科背景——我站在刑法学的学科考察,而志松则是从法史学的专业俯瞰。志松及其研究伙伴在《先秦犯罪学学说丛论》一书中,先是重点对罪观念的起源、罪观念的训诂学考察、《周易》对罪的认识等其认为较为重要的前提性命题进行深入研究,继而对先秦道家、儒家、法家、墨家思想中的犯罪学学说进行了考察;在《唐代犯罪学学说丛论》一书中,志松在上篇中对特定类型、特别案情的犯罪(或案件)进行了犯罪学考察,而后在下篇对帝王、官员、学者、释道等不同主体对于罪的认识和论述进行了深入研究。由此不难发现,志松主要还是站在法史学者的角度,研究中国古代的罪的概念、罪的观念、犯罪及犯罪学说等。而我以为,从近代西方刑法学、犯罪学学科的视角出发,研究的重点或许可以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思想与预防对策、犯罪治理措施(各种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方法),同时兼或可以考虑研究特殊(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态势以及历朝历代主要政治家(帝王将相)就犯罪问题所阐发的治国理政的政治策略,等等。之后,在这些特定研究问题项下,再考虑研究不同的犯罪类型以及不同主体的观点、思想和学说。当然,志松是这一研究领域的拓荒者,“中国古代犯罪学学说通史”的研究进路到底是偏向于法史研究范式多一些,还是偏向于西方犯罪学学科的研究模式多一些,其中既有个人的学术偏好,也有研究难易程度、研究资料获取等实际情况需要综合考虑,我在此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供他在研究中参考。 俱往矣,时间如过隙之驹,一去不返。对于我工作过的天津社会科学院,我常怀感恩之情。在我工作调离之后,仍有一些同事和我保持联系,并且时常关心我的近况,着实令我感动。我想,院里的许多人、许多往事,也必将在我脑海中记忆的最深处永驻。在这三年中,欣闻志松荣任所长,翌年又评聘为研究员,我由衷地为他取得的各项突出业绩喝彩。最后,衷心祝愿他事业蒸蒸日上,学业取得更大的进步。 是为序。
于阳 谨识于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法学院 2019年7月10日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