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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出版社《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伦理的演变》(节选)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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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出版社《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伦理的演变》(节选)
2021-08-06 13:48:01  来源: 复旦大学出版社 
 

规范网络空间传播行为的难点

  治理中限制与开放的关系处理尤其受到关注。

  尹明华教授指出在互联网的开放性与对之进行有效管理之间找到平衡点的问题。他认为,“网络传播是一个开放系统,开放是它的活力所在,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发展的需要。……网络管理,一方面要管住;另一方面,管住不等于管死,千万不能因为必要的管理而让自己重新封闭起来。一方面,我们希望网络成为一个与世界联系、沟通、融合的渠道;另一方面,又要在这种开放中始终保持自己的定力”。

  宋小卫研究员也谈到在管理中正确理解内在约束与外向开放、进取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性。“伦理不仅意味着消极的禁止和‘不为’,同时也激赏有所作为,鼓励外向的进取。个人的传播能力越强、传播能量越大,与之匹配的责任担当也会有所强化和拓展,问题在如何落实。”

  刘鹏主编归纳了规范网络空间传播行为的三个难点。

  其一,现在众多网民都是网络传播行为的主体,这些主体的社会类别不同,利益诉求也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也不同,对信息的判断能力也有差异。而管理部门,如网信办,又有管理部门考虑问题的角度。“这些情况可能造成一定的认识撕裂。克服撕裂、达成共识需要一个过程。”

  其二,以往对于媒体传播的规范可以通过对媒体组织及其成员进行一定的约束。这些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职业操守的要求等都有所了解,进行规范相对不怎么复杂。但“现在需要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数量巨大的个体再加上各类组织和机构,包括各种企业,规范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复杂性也增加了”。

  其三,现在大家大量使用移动互联网平台,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一条特定的信息一旦通过社交媒体进入这一平台,究竟接收到这条信息的人数规模会有多大,最初的传播者恐怕都无法预计到”。刘鹏主编联系《新闻记者》推出年度“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报告”的实践指出,在数字化新时代,传播领域出现的新的道德难题包括:媒体对网络平台上首先出现的热点信息应如何对待?跟进可能有风险,包括以讹传讹的风险,但不闻不问也有风险:可能错过有价值的新闻,并且引起公众不满。

  魏永征教授指出规范网络平台上社会化传播的难度。他提到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的发布是治理网络平台上社会化传播的努力尝试。他指出,随着线性的、单向的传统传播形态被彻底颠覆,移动互联网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网络上传播新闻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和交互化。

  童兵教授认为,规范网络空间传播行为的困难可从规范者方面、市场方面和被规范者方面来破解。对于规范者,即监管者来说,最大的困难是权威,要重建权威;对于被规范者来说,最大的困难是“缺乏自我约束的自信,既呼吁要约束,又难以抵挡内心的冲动,对自我约束缺乏自信”;从传播市场方面来看,对网络空间那些跳出来的八卦等低俗内容监管困难,背后有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制约。

追求真相与公正公平原则的坚守

  在现代大众传媒兴起后,追求真相在传媒走向职业精神指引下的专业化运作和进行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成为公认的重要准则。在当下众人皆可成为自媒体,各行各业的各种机构和组织均可涉足网上传播的时代背景下,追求真相的原则如何落实是专家们的主要关注点之一。

  尹明华教授的回答很有代表性。他把讲事实、坚持真相列入网络秩序应具备的基本要素之中,指出“在网上的表达应该讲事实”,这是指“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如果需要披露一个事实,就必须坚持真相。……新闻传播应该是客观的,是在事实基础上的完整的传播,而不应该混合着虚构”。

法律约束意识、道德自律意识、数字化素养和形成共识

  以往,传统的大众传媒在社会传播中占主导地位,传播伦理主要是规范职业传播者的大众传播活动,因为媒体和传媒人的道德自律意识直接关系到传播领域正当秩序的维护;如今,互联网平台上数量巨大的个人和各行各业的机构、组织也参与内容生产与发布,其传播行为也需要规范,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参与网络传播的个人和各类群体的道德自律意识事关网络传播领域正当秩序的维护。

  尹明华教授认为,对于网络秩序而言,应该具备的几个基本要素中,“首先要有自律”,“不能让自己的传播活动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他感到缺乏自律造成网上发生很多不良行为,包括一些不太文明的行为。

  张国良教授着重谈到传播伦理与传媒法制的关系,强调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他认为,对我们国家而言,三个方面的工作很重要。第一,进一步完善传播法制,处理好传媒法制与传播伦理的关系。他指出,不论是对于互联网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媒介,还是对于各种各样的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哪些言行是出格的、非法的,在法制方面应该有比较具体的明确的界定。立了法就要遵守”。“许多问题,媒介伦理无法单独解决,要靠传媒法制作为基础,作为保障。当然,法要有度,不能取代伦理,属于伦理范畴的问题不能简单粗暴地用法制去解决。”第二,加强有关教育,夯实传播伦理、媒介素养的基础。“传媒素养是公民素养的一部分,对于那些基本道德素养欠佳的人,难以指望其传媒素养很好。公民素养是要通过教育来培养的。网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接受的基础教育是不够的。因此,国家应大力加强国民的基础教育,不仅要让更多的人都受到很好的教育,而且应在教育中及早地纳入传播伦理、媒介素养的内容。”第三,主流媒体有很大的责任带头成为遵循传播伦理的模范,才能对规范新媒体平台上别的传播者具有说服力。

  专家学者充分意识到在数字化网络新媒体背景下,信息来源的多样化和信息的海量化已成常态,对信息的判断力在当下尤显重要。魏永征教授指出,传播伦理不仅是职业新闻工作者的伦理,“现在重要的是公众的网络素养,应对网络用户进行普及教育,使他们明白怎样对网络信息作出判断。以往被动地接受信息的受众已经变成主动寻找信息的‘用户’。大家都需要了解真实情况,都应学会怎样对信息进行判断。正确判断是一个素养问题。……素养低的就会随便盲目相信。怎样提升我们的素养,怎样作正确判断,需要研究”。

  戴丽娜副所长认为,要提高公众的信息素养,进行有关教育很重要,要对孩子从小进行有关正确使用媒体,尤其是使用网络媒体的教育。另外,还要运用多种公共教育的渠道。具有专业素养的传统媒体本身可以为说明传媒讯息是怎样生产出来的等作贡献,网络运营商本身在这方面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林爱珺教授认为,面对数字化传播中失范行为时有出现的情况,在加强新闻伦理教育方面,学校首先应加强新闻伦理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其次要将新闻伦理学课程列为学校的通识课,让非新闻传播专业的学生也有机会接触到传播伦理学,以提升其网络媒介素养,增强学生的传播伦理意识;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种新闻传播伦理相关的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等活动,增强学生对新闻传播伦理的兴趣度和关注度。

  钟瑛教授从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教育目标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她指出,在教育理念上,要明确伦理教育的重要地位,增加新闻伦理课程和媒介素养通识课程的课时量;在教育方法上,要采用理论与实践教学相长的方式,不仅教授相关理论知识,还要结合新闻伦理案例展开教学,在案例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在教育目标上,要争取建立既有全球化视野,又有中国特色的伦理教育体系。

  专家们还纷纷强调伦理是通过社会共识产生作用的,强调形成共识对有效规范数字化新媒体传播的重要性。殷乐研究员指出,传播伦理建设是互联网治理的关键构成部分,对社会治理、传媒发展、社群建构、文化传承、个体生活等不同层面都会发挥重要作用。她指出,社会共识是有效的社会治理的基础。对于互联网治理来说,由于互联网上的行为主体由无数个体和机构、组织构成,整个社会对有关问题达成共识更是倍显重要。伦理正是通过共识产生作用的。

  刘鹏主编认为,中国传播伦理建设中“亟须建立一个讨论通道或机制,以便形成全社会的共识”。他联系2017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国家网信办接连发布四个规范性文件后引起较多讨论的情况,说明社会共识的重要性。这四个规范性文件之一是2017年9月7日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刘鹏主编认为,这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状态有关:现在人们都在使用微信,基本上大家手机里都存有一定的微信群,而微信群的情况有所不同,几百人的群是群,二三人的亲属朋友群也是群,因而有关争议涉及对微信群性质问题的认识,即对微信群究竟是私人领域还是公共论坛的认识,值得引起理论上的探讨。

  克里斯蒂安教授从全球视野出发,强调媒体伦理学的理论和研究需要在全球化与地方身份认同的接合点展开。他还联系隐私保护和人的尊严的伦理原则在数字化背景下受到的挑战,从收集和存储个人信息的数字化技术迅猛增长引发的伦理问题的角度,指出媒体伦理学迈向公民伦理学的必要性。

  古人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数字化新媒介尽管对于扩展人类传播实践能力效能巨大,为人类各领域的活动带来巨大助益,但同时蕴含很大风险,它本身不足以保证其恰当的社会应用,不足以保证一定给人类带来福祉。决定新媒体传播社会效应善恶的,是具有主体能动性的人。在当下公共生活中数字化技术日常介入的现实背景下,数字化网络平台上出现了各种传播失范问题,社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制定解决的对策。人类社会需要秉承传媒研究中的伦理关切传统,认真研究互联网传播伦理现象的复杂性,以便据此制定对症下药的解决对策。同时,消除互联网乱象,必须采取综合系统的路径,充分发挥法律的刚性力量和伦理道德的柔性力量。


  以上内容节选自复旦大学出版社《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伦理的演变》“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传播伦理的社会认知” (订购

来源: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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