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首页 | 宏观指导 | 出版社天地 | 图书代办站 | 教材图书信息 | 教材图书评论 | 在线订购 | 教材征订
搜索 新闻 图书 ISBN 作者 音像 出版社 代办站 教材征订
购书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电话:010-62510665 62510769
律师如何在二审案件中发挥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如何与律师打交道》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主页 > 精品书摘
律师如何在二审案件中发挥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如何与律师打交道》
苏波
2023-08-23 13:56:43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如何与律师打交道》(订购

苏波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当事人和律师已经形成的固定思维是,如果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二审应当无差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但不知从何时开始,笔者发现有些法院二审改判越来越难了。

  由此也发现,律师们愿意代理被上诉人,不愿意代理上诉人。即便代理上诉人,也会对案件进行非常苛刻的审查论证,最好确有把握,而且对代理费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笔者决定增加这一章内容,告诉当事人,并请相关部门反思。

  笔者曾见证了一起案件,A公司向B公司支付1亿元投资款,用于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8年后,项目产生收益,但B公司违约,没有将房地产收益如约支付给A公司,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款共计2亿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征求原告A公司意见,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改为请求返还借款本息,A公司同意了。

  不久后一审判决下达,认定双方属于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纠纷,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土地收益分配条款也无效。这似乎对于A公司不利,但看完结论却让人大跌眼镜:法院判决1亿元投资款应当认定为借款,按照年息24%计算,B公司应当支付本金1亿元,支付8年利息1.92亿元,共计支付本息2.92亿元,比A公司一开始的诉讼请求多出9200万元。

  A公司大喜过望。B公司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上诉理由是:8年的时间,每年按照24%计算利息,天底下哪有这样高收益的生意?这显然不公平!这样判决B公司是要破产的!因此,B公司期待二审改判,几乎所有的人都充满信心,律师也较为乐观。

  但二审判决结果让人诧异:维持原判。

  法官是这样分析的:一审判决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正确,应当按照借款关系处理,借款每年利息按照24%计算,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因此维持原判。

  B公司和律师真的很无奈。是啊,最高人民法院允许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是24%,判决说的没错,但对于这个案件,这不公平啊!二审哪怕改成年息12%也行啊。各位读者,你认为二审法院这样判对不对呢?

  笔者以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确定为24%(判决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此案连续8年认定如此高的利息,判决显然不合情理,有违公平原则,二审应当改判。

  后来又听到类似的消息,感到部分法院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日益艰难,律师不愿意代理上诉案件。笔者做了些调研,了解到这可能是部分二审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造成的。

  出于责任感,笔者提出一份政协提案,题目是“关于改进部分法院民商事二审裁决机制的提案”,其中有这样一段话: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对民商事二审裁决的工作机制和裁决理念进行了改革,从效果来看,提高了办案效率,但也凸显了以下问题:一是在有些地方,法院在审判理念上过分强调维护一审判决和一审法院的权威,能不改判则尽量不改判,能不发回重审尽量不发回重审。二是二审对维持原判的案件程序简单,合议庭形成意见后即下发裁决书,大大节省了审判的时间,特别是对于审限即将到期的案件,承办法官更希望以维持原判的方式结案,防止因超过审限导致的责任问题。但对于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除合议庭形成意见外,一般还要报有关领导审查、召集法官会议集体研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批准,客观上审判时限拉长,法官为了改判和发回重审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就导致承办法官对改判和发回重审持更加审慎甚至胆怯的态度……

  此事过去不久,笔者又听说了一个案件:一审法院把一份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给撤销了,撤销后一审本来应当继续审理,作出判决。但可能是一审法官疏忽了,判决结果就是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案件没有进一步审理,也没有重新调解。原告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程序错误,没有进行实体审理,根据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这个案子应该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程序性错误,可能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就只能发回重审。但二审判决结果却是维持原判。

  除有刚才政协提案所说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少数法院内部存在一项有争议的考核机制。

  希望存在以上问题的部分法院,能反思一下这些审判机制,共同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本文节选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如何与律师打交道》。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金洋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新闻 打印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 我的帐户 | 我的订单 | 购书指南|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敬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所有 © 2000-2002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京ICP备10054422号-7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23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30369号    技术支持:云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