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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侵害人格权行为的禁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格权法研究(上、下卷)》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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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侵害人格权行为的禁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格权法研究(上、下卷)》
2024-02-26 11:01:31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格权法研究(上、下卷)》(订购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何为侵害人格权行为的禁令?

节选自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研究》第九章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对民事主体享有的对侵害人格权禁令请求权的规定。

  禁令就是禁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命令。侵害人格权的禁令,是法院发出的禁止行为人实施有可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的命令。这种命令具有强制性,受禁令禁止的行为人,必须遵从禁令的要求,不得实施被禁令禁止的行为。违反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具体的诉讼中,禁令须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与人格权请求权相协调的禁令规则,立法存在较大缺陷。具体表现在:第一,《民事诉讼法》用先予执行替代禁令的做法存在局限。“先予执行”的作用与禁令的作用相似,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紧急情况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情形。但是,先予执行和禁令还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因为先予执行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不能完全起到禁令的作用。第二,没有规定被告不执行禁令,人民法院仍有可能无法强制执行的相应措施。充当强制执行的客体仅仅是作为,而不包括不作为,在作为中仅指可替代的行为,而不包括不可替代的作为。即使人民法院作出了命令或者禁止的裁定,被申请人不履行裁定时,人民法院仍然有可能无法强制执行。第三,没有考虑应该对不执行禁止令状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不同的处理措施。

  在比较法上,《瑞士民法典》规定了以诉讼程序请求法院采取措施,第28条第1款规定,人格受不法侵害者,为保护其人格,得针对任何参与侵害者而诉请法院。第28条a第1款规定了三种具体的防御诉讼,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提起防止侵害的诉讼;对既存的侵害,得提起除去侵害的诉讼;如侵害仍然持续性地发生侵扰作用,得提起确认该侵害具有违法性的诉讼。第28条b规定了具体的暴力、胁迫或者跟踪情形中的防御性诉讼和可采取的措施。

  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也建立了禁令制度。《专利法》第72条、《商标法》第65条、《著作权法》第56条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禁令。《民事诉讼法》第103条也规定了伴随诉讼程序的行为保全,第104条规定了诉前的行为保全。《反家庭暴力法》在第四章中进一步规定不必然伴随诉讼程序、独立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行为保全之外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特别的禁令形式。

  《民法典》第997条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有关立法例,作出保护人格权的禁令的规定,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这一缺陷,不仅使权利人保护自己的人格权有了禁令的规定,而且使人民法院采取禁令措施有了法律依据。

  禁令的法律特征是:第一,禁令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一般适用于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禁令适用于正在实施或者具有侵害之虞的行为,必须针对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第三,禁令的适用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受害人申请禁令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对自身的人格权造成现实的危险或威胁即可。第四,禁令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不是长久的责任形式,如果是责任形式,则须在诉讼中以判决确定。

  禁令可以分为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诉前禁令,是在提起诉讼之前,侵权行为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时,为避免受害人的人格权损害后果扩大或难以弥补,请求法院颁发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诉中禁令,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已经或者有可能使申请人的人格权遭受损害,或者可能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为避免损害扩大,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

  对行为人发出禁令的要件是:(1)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某种行为;(2)该种行为能够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3)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受害人须向法院请求发布禁令。符合上述要件要求的,法院应当对行为人发布禁令,行为人受到该禁令的拘束。关于“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是不是申请禁令的必要条件,有的认为,在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法院仓促颁发禁令,将可能损害正当的言论自由或行为自由,也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另外,当禁令与最终的判决不一致时,还可能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法院颁发禁令的条件是,禁止实施的行为确有可能构成侵权,而且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书认为,法官在颁发禁令时确实应当考虑这个条件,但是,却不能将其作为必要条件对待,原因是,对于颁发禁令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将此作为要件对待,将会延误颁发禁令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机,造成或者扩大损害。因而,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就可以颁发禁令。

  应当解决四个《民法典》没有规定的问题:一是,申请发布禁令的请求人对禁令应当提供担保,因为一旦出现请求禁令错误,使受禁令禁止的行为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发布禁令。二是,被禁令禁止的行为人违反禁令,继续实施被禁止的行为的,应当承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违反禁令的行为也应当同时受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制裁。这些立法的不足,法院在积累足够的司法经验之后,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尺度。三是,《民法典》未规定侵害人格权禁令的申请时间。从禁令的目的来看,申请时间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可以适用于诉前禁令与诉中禁令。例如,《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如果起诉前申请被法院裁定支持的,一般应当在法院发布禁令的一定期限内起诉,否则法院可以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四是,对于禁令禁止的行为应当限制在侵权的范围之内,例如,某文章的部分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或者隐私的,可以责令作者除去相关部分内容,而不是禁止整篇文章发表。

  禁令的效果是,禁令颁布后,在到达行为人时即发生效力,行为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立即停止相关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禁令是法院发布的生效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否则,根据情节轻重,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以罚款甚至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失去效力:第一,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第二,法院撤销禁令;第三,终局裁判生效后自动失效。法院撤销禁令,是法院颁发禁令可能发生错误,需要复议程序纠正。在禁令颁发后,被申请人对禁令裁定不服的,在自收到裁决之日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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