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市场和规制》(订购)
作者:(英) 弗兰克·H.史蒂芬 著
王进喜 译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Frank H.Stephen)以其经济学家的视角,对英国近年来律师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实证研究和经济学分析,研究对象既涉及宏观制度、行业组织,也涉及律师个体的伦理行为。因此本书不仅提供了英国近年来律师制度发展的最新资料,也为律师制度、律师伦理行为研究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译者简介
王进喜,男,1970年生,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所长,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证据科学》杂志副主编、司法部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08年度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10年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创新团队负责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2009—2012年度客座研究人员,2002—2003年度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美国富布莱特项目研修学者,2010年9月—2011年6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主要著作有:《律师管理体制比较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版)》《律师法实施与再修改问题研究》《法律伦理的50堂课》《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重塑版)条解》(《刑事证人证言论》等。主要译作有:《苏格兰诉辩律师协会诉辩律师职业行为指引和惩戒规则》《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8年法律职业法》《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知识管理》《现代律师事务所管理:新的挑战,新的视角》《加拿大律师协会联合会职业行为示范守则》《面向新世纪的律师规制》《论律师的流动管理》《律师的职业责任与规制(第二版)》《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等。
序言
这本书是30年来对律师规制进行的研究的结晶。这项研究在经济学期刊上发表了大量论文,并向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资助机构提交了报告。经济学中的学术话语的一个缺点是,它只能在5000 至8000字的论文中进行,通常只涉及一个单一的实质性问题。在英国,写一本关于经济学的书被经济学界视为研究活跃度的反面信号,特别是自从“研究评估活动和研究评估框架”制度出现以来。多年来,这意味着我无法发表从我撰写的有关律师规制的论文中汲取政策教训的著作。 我从Strathclyde 大学经济学教席转向Manchester大学法学院规制教席(Chair of Regulation ),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经济学学术论文带来的挫败感。该法学院有着将经济学理论应用于法律问题和职业规制的传统。尽管我在Manchester 大学继续发表论文,写一本关于律师规制的书这件事却因为我从2007年开始担任任期四年的法学院院长而耽搁了。到了我卸任法学院院长后的学术年假期间,我才能够着手写作这本书。从某个方面说,这一拖延是幸运的,因为不仅2007年《法律服务法》通过了,而且它现在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服务市场供给侧的影响,可以在本书第8 章加以讨论了。 我曾被任命为上议院和下议院联合委员会的特别顾问,该委员会在2006年审议了《法律服务法案》,这也使这本书受益。我还被任命为苏格兰议会司法委员会特别顾问,负责审议《法律服务(苏格兰)法案》。这两个场合让我更好地理解了为什么有时候立法者和其他人在理解以经济为动力的政策的微妙之处时存在问题。 因为我写这本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叙述和探索事务律师规制的更大的图景,而不是讨论它的狭窄方面,所以我大量引用了我以前发表的实证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这也将本书的实证重点缩小到英国的司法辖区,尽管我相信从中得到的教训也适用于其他司法辖区。本书的第二个重要目标也是强调经济政策实证研究的重要性。我经常感到,政策的制定往往没有证据的帮助。同样,许多经济学论述主要(如果不是唯一的话)关注的是理论或者概念分析,而不是求助于实证检验。 我所从事的各种实证研究都是与其他许多学者合作进行的,我非常感谢他们对这项工作和我的思想的贡献。我与Allan Paterson 合作,进行一个早期的实证项目,研究英国事务律师广告的自由化问题,正是这个项目把我带到了这个课题上。这导致了多年来一系列由外部资助的实证调查。我很喜欢这种合作,也很喜欢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我们进行的大量讨论。然而,我知道Allan 并不赞同我对英国最近改革可能产生的结果的乐观看法。Jim H. Love 在早期的研究项目和后来的出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在这些项目中,我们受益于Lindsay Farmer 和Derek Gillanders 等人的研究帮助。随后,我与Cyrus Tata 合作进行了一个项目,该项目产生了与第四章中所讨论的事务律师动机相关的实证证据。我要澄清的是,我从这项研究中得出的有力结论并不完全为Cyrus 所认同。该项目的实证工作还极大地受益于Giorgio Fazio 的投入。最后,说到我以前的合伙人,Melville,自从我调动到曼彻斯特后,我就和她一起工作。Angela 和我在与苏格兰的诉辩律师协会和事务律师协会的总保单和担保基金项目上进行了合作。这次合作加上在无过错医疗过失方面的合作,意味着我能够继续进行新的研究,即使我因为担任院长而分心。 除了承认我的合作者的贡献,我还必须承认我从这个领域其他人的工作中学到了很多,这些人包括Benito Arrunada、Paul Fenn、Michael Faure、Nuno Garoupa、Gillian Hadfield、Anthony Ogus、Neil Rickman 、Roger Van den Bergh 和已故的Larry Ribstein。我还受益于与David Booton 和Andrew Griffiths 关于品牌和商标的重要性的讨论。 我也要感谢Anthony Ogus 和Roger Van den Bergh 阅读并评论了许多章节草稿。我感谢他们的评论,任何剩余的错误都是我的责任。Co-op Legal Services 的Christina Blacklaws 阅读了第八章的草稿并发表了意见,Slater and Gordon 律师事务所的Ken Fowlie 也抽出时间和我谈了他在澳大利亚的公司化法律执业机构的经验以及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模式。我就此很感谢这些忙碌的执业者。我还要感谢Edward Elgar 出版社的Matt Pitman 和Edward Elgar,感谢他们对我出版这本书有足够的信心。然而,最重要的是,我要感谢我的妻子Christine,她不仅忍受了我八年来每周从邓布兰(Dunblane)通勤到曼彻斯特的痛苦,也忍受了写这本书的不断增加的时间跨度。她的鼓励和牺牲确保了它的最终完成。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