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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推荐4种公司法与商业法图书,分别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理论与立法研究》《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创新研究》《股东代表诉讼:世界与中国》《竞业限制类案甄别与裁判规则确立》。

《增值税应税行为理论与立法研究》(订购)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本书以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立法问题为研究对象,基于增值税从经济的角度是一般化的消费税、从法律的角度是销售税以及对物税、瞬间税等税种属性,遵循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并考虑征管便利及增值税形式主义课税特征,探究增值税应税行为构成要件成立的一般及例外规则,在此基础上体系化构建构成要件并完善立法,也为实践中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提供明晰标准,并基于新旧立法比较视角解读新出台的《增值税法》相关规则。本书首先从整体上阐释增值税应税行为构成要件体系的界定以及不同应税行为的分类;其次围绕典型应税行为分别对作为主体要件的纳税人、作为客体要件的应税交易和视同应税交易、作为空间要件的应税交易发生地以及作为时间要件的应税交易发生时间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从反向研究非应税行为,完成对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全局解构;最后进一步解构金融商品交易和数字经济交易两项应税行为构成要件,并全面探究相关征税规则的完善。

《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创新研究》(订购)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本书以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创新为目标,以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为中心展开,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创新机制研究的目的与意义,以及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第二部分评述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分析了商法学视野下破产管理人权责利的内容,详细阐述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价值和内涵。第三部分在分析比较国内外破产管理人资格立法例的基础上,从法理学、经济学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商法视野下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和条件,提出我国应当实行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推动破产管理人的规范化、职业化。第四部分在综合比较破声管理人选任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存在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了选任方法对破产程序的影响。明确指出在破产管理人选任过程中,应当坚持适任原则为首选原则。第五部分在论证选任与监管关系的基础上,阐述了市场准入与资质管理的必要性和资质管理机构设置的正当性,分析了设立行业协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分别设置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单个债权人、人民法院、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和破产管理人自治组织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世界与中国》(订购)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最后一个手段,既非传说中那般软弱无力,但又难以强悍到如虎添翼。一方面,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须满足资格条件,并遵循种种程序,以“穷尽公司内部救济”;另一方面,股东代表诉讼也有可能在关键时候震慑公司大股东或高管,让他们在意图不端行为时有所畏惧、三思而后行。故此,股东代表诉讼往往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大力鼓励则可能陷公司大股东或高管于不义,设置过多障碍则可能有违股东公平之原则,并危及公司整体利益。如何有效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之既可鼓励高管勇敢向前走,不必因顾虑被诉而畏首畏尾;另一方面又可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之成为小股东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达致公司内部权力运作与配置的衡平。这不仅需要深入了解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价值与规范要素,更需要广泛探析域外相关制度的运行态势与施行效果,以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鉴于此,本书通过搜集、整理、归纳并评析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在全面剖析我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试图提出可能的路径演变与规则构建。以世界的眼光看待中国股东代表诉讼问题,可谓是本书最大的特色。

《竞业限制类案甄别与裁判规则确立》(订购)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本书作为中国行为法学会立项作品,以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能导向为基础,深度研究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以此确立科学的裁判规则针对竞业限制制度,本书依托案例库检索收集了海量类案,辅之以各类经典案例,在充分理解裁判要旨的基础上,深刻把握裁判思维,并总结出成熟的裁判规则,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规则、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条件,以及如何调整竞业限制违约金。本书通过对个案的研究、分析,向读者展示了裁判者的思路、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以及规则的法理依据,并进一步阐明了规则适用的具体情形和类似案件的审理要点,以期反哺司法实务。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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