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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从受教育权出发--教育科学出版社《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 - 书评园地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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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从受教育权出发--教育科学出版社《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
孙葆森
2004-04-23 14:22:06 来源:
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和人们认识、评价教育法律现象的能力以及作为这种认识、评介成果的文化逐渐成熟,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由教育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孙霄兵博士所著《
受教育权法理学:一种历史哲学的范式
》,就是近期有代表性的一项重要研究成果。
概览该书,最突出的印象是著者提出了以受教育权为核心构建教育法学乃至研究教育学、教育史的新视角。该书认为,受教育权是更重要的教育法学概念,教育法学应当是教育法律权利学,应当从此出发强调教育本身的基本因素和动力,构建以人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状态为起点和标准来探索、构建和反映的教育法学体系。这一立论及其理论框架构建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原理。就法理学而言,法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人们的行为规则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从更深层次来说,权利和义务全面表现和体现了法的价值。人类的教育现象从总体上包括举办、实施、接受、管理和参与教育的五大类活动,涉及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教育机构和家庭等众多的主体。抓住受教育者这个主体,突出其接受教育活动中的权利,并以此为原点构建教育法学,这是该书的一大理论贡献。基于同样的原点,该书进一步延伸到教育学和教育史的领域,提出从人的受教育权利角度研究教育,解读、分析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教育体制、教育教学方法等,提出通过对受教育权发展变化特别是与不同文明形态发展关系的研究,透过受教育权发展变化的历史,揭示教育发展的必然规律。这无疑将催生出教育研究的新领域,产生新的突破。
正是基于上述全新的视角,该书以哲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和政治学为理论基础,对受教育权的时态和走向进行了跨学科的全景式的扫描,概括出受教育权的经济学范式、哲学范式、法学范式和政治学范式的基本类型,并就受教育权的辩证互动关系做了系统的理论描述,详尽分析了受教育权范式的历史运动及其相应的发展方式、保障体制、管理制度、进步作用和历史局限,指出了受教育权范式的四个基本特征:(1)受教育权范式是权利本位范式,权利主体是决定一个社会教育性质的基本因素,是受教育权范式的核心和基础,居于中心地位,受教育权权利主体是受教育权范式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2)受教育权范式是受教育权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结合的范式,是权利发展与生产力发展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范式;(3)受教育权范式既是历史的,又是逻辑的,是历史哲学范式;(4)受教育权范式呈现出既是一元的又是多元的范式,是实践本位范式。这些研究,使该书提炼出的受教育权问题的概念体系和范式模型具有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比较系统地揭示了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逻辑发展和当前实态,在逻辑(哲学)、历史和实践三者间实现自洽和互洽,从而促进人们对受教育权问题的深层把握。
该书在构建受教育权范式理论的基础上,透过漫漫的历史长河,从文化发展和文明演变角度对受教育权予以哲学形态研究,归纳出五种范式,即:以身份和地位的同一或认可为获取教育权的条件,以君权或王权为后盾,以培养特权人为目标和法律现象的特权化范式;以信仰的同一或认可为获取受教育权的条件,以神权为后盾,以培养宗教人为目标和法律现象的宗教化范式;以行为的同一或认可为获取受教育权的重要条件,以政权为后盾,以培养政治人为目标和法律现象的国家化范式;以经济利益(能力)的同一为获取受教育权的主要条件,以物权和产权为后盾,以培养经济人为目标和法律现象的社会化范式;以人的自由和个性发展需求为获取受教育权的主要条件,以人权为后盾,以自由人为培养目标和法律现象的个性化范式。著者还深入探讨了受教育权的法理学。并对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特点进行了论述,使抽象的法理与具体的历史阶段中的受教育权有机联系起来,深化了受教育权的法理学。同时,初步分析了受教育权范式变化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因素,论述了上述五种范式的依次性、继承性、兼容性和主导性的关系,结合史实指出了受教育权跨越式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该书在阐述上述五种范式过程中,解析了特权、神权、政权、物权和人权五种权力和与这些权力相适应的五种社会(特权社会、宗教社会、政治社会、商业社会和人性社会),进而提出了与五种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五种文明形态:军事文明、宗教文明、政治文明、商业文明和教育文明。指出这五种文明构成了人类文明史的全貌,五种权力、五种社会、五种文明的互替嬗变,根本动力在于权利主体不断要求扩大权利引起的,权利斗争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动力。这是个首创。尽管关于“教育文明”的内涵及其据以立足的依据尚需要进一步论证,但该书首开先河的“教育文明”之说,对我们加深对教育的认识,还是有启迪的。著者在书中大声疾呼:“当新的教育文明展露之际,发展教育及其所带动的科技发展和政治建设,是抓住新的文明兴起机会的关键。中华民族在历史上错失了工业革命、商业文明发展的先机,现在必须抢占教育文明这一制高点”。这一见识,角度新颖,见解独特,足以引起我们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
该书虽然是探讨教育法学原理的理论著作,但著者强调它是把实践作为最初起点、最高抽象点和最后归宿点的实践哲学,注重主体、注重价值、注重历史、注重实践,追求的是哲学论、历史论和实践论的有机结合。书中专辟一编,就当代中国受教育权的现实和未来、受教育权的立法、受教育权的行政实施、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四个层面,剖析了受教育权的实现前提和要素、受教育权的原则确认、受教育权的国家保障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等实务性问题。书中还精选了17个案例,涉及到因成绩原因、身体原因发生的高考录取诉讼,因入学年龄而发生的义务教育入学诉讼,因对学生的处分引起的诉讼,因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引起的诉讼,受教育权作为宪法权利的诉讼等。由于著者身在中央教育行政机关主管政策法规司局的特殊和便利位置,这些案例不仅很好地支持和诠释了书中的观点,而且对于我们从深层次认识受教育权、恰当处理相关事项很有参考价值。
在该书实践论编中,著者还论及了当代中国教育发展不平衡、多种范式并存的国情及其历史由来,提出了中国受教育权范式转型的七条建议:(1)明确转型的原则——领先或同步于社会转型;(2)严格限制特权化范式,防止教育腐败;(3)严格限制宗教化范式,教育与宗教相分离;(4)积极合理发展国家化范式,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家在教育投入、加强教育公共体系建设、促进教育公平公正等职责;(5)积极合理发展社会化范式;(6)大力促进个性化范式;(7)正确处理受教育权国家化范式到社会化范式和国家范式、社会化范式到个性化范式这两个转型之间的关系和步骤。这些建议触及了当前教育的弊端,基本上体现了教育的今后走向,对制定教育政策、实施教育活动的各方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诚然,构建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尚在过程之中。有些问题,如书中提出的国家化范式在当代的作用、受教育权范式的转型等,还有待理论界做深入的研究。但《受教育权法理学》的问世,无疑对我国教育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注入了一股具有浓重理论色彩的清新空气,为该学科今后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4年4月22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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