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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全三卷)》(订购)
DE JURE BELLI AC PACIS LIBRI TRES·162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1925
[荷]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著 [美]弗朗西斯·W.凯尔西(Francis W.Kelsey) 等 英译 马呈元、谭睿 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译者序言
格劳秀斯生活在荷兰与西班牙的“八十年战争”和欧洲“三十年战争”时期,处于欧洲大陆大变局的时代,使格劳秀斯对战争与和平问题产生了深刻的认识。从写作《捕获法》到《战争与和平法》的20年时间里,格劳秀斯在不断研究和思考的基础上,顺应欧洲社会的发展要求,最终形成了系统的国际法思想和理论体系。《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在17世纪,许多国家在欧洲大陆建立起来,共同利益和目的使这些国家结成一个国际社会,这就是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赢得各国、各国统治者和国际问题学者听信的原因。由于格劳秀斯的体系对于当时被认为缺乏法律根据的国际关系的大部分内容提供了法律根据,因此,他的《战争与和平法》获得了如此普遍于全世界的影响,以致他被正确地称为“国际法之父”。[1]《战争与和平法》对国际法学的建立的确有创造性的贡献,对后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也具有一定的影响。[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条件,隐示承认了格劳秀斯学说,例如领土主权国家独立的原则,因为和约保障德意志诸邦的领土主权,一切国家,不论大小,不论新教旧教,不论君主共和,以平等的权利集合于一个国际社会是表示国家平等原则。” [3]
总的来说,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而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后出现的众多独立国家则构成近代国际法现实的物质基础。作为国际法的奠基之作,《战争与和平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它不仅是研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者必须认真研读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也是研究哲学、政治学、军事学、神学、史学等学科的学者应当认真阅读和思考的经典著作之一。同时,从事法律,政治、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历史、宗教等领域实务工作的人员同样可以从《战争与和平法》中获得有益的知识和启示。对我来说,能够把忠实反映作品原意且经得起推敲的这一部经典著作的中文全译本呈现给读者,为中国法学,尤其是国际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涉外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心里感到十分欣慰。
英国烂漫主义诗人威廉·布莱克(William Black)的诗作《天真的预言》(Auguries of Innocence)开头部分有下面几行富有哲理的诗句:
To see a world in a grain of sand
And a heaven in a wild flower,
Hold infinity in the palm of your hand
And eternity in an hour.
我在此不揣冒昧,补充以下两句,供各位读者在阅读本书时思考:
What to see i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The diamond and rose?
马呈元
[1][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8页。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4页。
[3]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6页。
本文节选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战争与和平法(全三卷)》。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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