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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刑法学的魅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刑法概说》 - 书评园地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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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刑法学的魅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刑法概说》
吕英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2004-06-21 17:01:16  来源:  
 
 《刑法概说》被誉为“战后日本刑法学教科书中代表性作品之一”,深受日本学生的喜爱;冯军教授将其引介到中国,使中国的刑法学者和学子能够阅读到这样的教科书,可以说是对我国刑法学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刑法概说》(总论)中,大塚仁教授以其清越的文字、详实的资料介绍了日本刑法学犯罪论和刑罚论的全部内容,并在其中始终贯彻了其富有代表性的“人格刑法学”的基本思想。
 在犯罪论中,大塚仁先生折中了客观主义、行为主义与主观主义、行为人主义的观点,建立了独特的“人格犯罪理论”。具体地讲,他以“行为”作为犯罪论的基底,并在分析和批判以往的自然行为论、社会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对“人”的理解(具有相对自由的人格性主体)提出了“人格行为论”,即认为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必须都是“行为人主体性的表现”或者“行为人人格的现实化”,从而将与行为人人格无关的身体动静从刑法性行为中排除出去。关于犯罪论的体系,大塚仁先生继承了犯罪构成的三阶层理论,即认为,行为只有同时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三要件时,才构成犯罪。作者坚持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构成的第一要件,是为了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以实现构成要件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持机能;关于违法性的本质,作者主张调和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根据在于“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给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威胁”,此外,作者还提出了违法性具有程度的差别,因此,所谓违法性是质与量的统一。本书作者着眼于意思责任论和性格责任论的缺陷提出了人格责任论,把具有主体性的行为人的人格作为责任的基础,这在日本刑法学中是独特的学说。
 在刑罚论中,作者一方面肯定刑罚具有报应的性质,另一方面也肯定刑罚的有用性和合目的性,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在特殊预防中,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作者的“人格的刑罚理论”,其内容是在承认受刑人主体性人格的基础上,认为受刑人能够感到其对过去犯行的责任:并通过自己积极的努力解除责任,因此,刑罚应该“具有指导、援助受刑人对过去的犯罪悔悟、改悛、不再陷入同样的犯罪、向练成更优秀的人格努力的机能”。这里同样体现了作者对于人的主体性的尊重。
 大塚仁先生的《刑法概说》(各论)也很好地贯彻了其人格刑法学的思想。
 与《日本刑法典》的体例相反,作者以“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和“针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安排了《刑法概说》(各论)的体系,体现了刑法首先是对国民生命、身体、自由、平稳、名誉、信用及财产利益的保护。
 最后,有必要提及的是本书的翻译。《刑法概说》(总论)和(各论)的翻译工作由冯军教授承担,冯军教授在中国刑法学界以严谨著称,在本书的翻译过程中,译者也是本着这样的精神力图原样地向中国读者传达其授业恩师大塚仁先生的刑法思想,以此避免了使原著过于通俗化的弊端。
 总之,无论是《刑法概说》本身的质量还是翻译的品格,都是刑法学著作中的精品。

摘自:《中国图书商报》2004-06-04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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