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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法律体系比较研究》(订购)
教育科学出版社
精彩试读
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预测和指引。而教育法律对教育的作用,又是建立在我们必须运用法律这种较为刻板的视野去审视“我们为什么要进行教育、要进行什么样的教育、如何进行教育”这些最为基本的教育问题的基础之上。而最终,我们还是要回归到“人在教育上的权利到底是什么”这个教育法学原点的问题上来。针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国家往往在立法中提出差异化的解决方案,而这个解决方案又不是固化的,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区域的立法也可能存在差异,而一个固定区域在不同发展时期的立法还可能存在差异。
所以,教育学和法学在教育法学的研究上存在着核心概念、逻辑起点、分析框架等维度的不同,教育法学本身也因为时空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多元化的思想可以使我们更多地运用第三者的视角来思考问题,看到我们之前没有看到的问题。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制度间的相互交流不仅可以使我们熟悉彼此,而且可以消除彼此之间刻板、僵化甚至是错误的印象。
本书尝试邀请不同国家的学者共同关注各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这给了我们一个以多维视角看待教育法律差异的空间。一些国家常常宣称自己拥有世界上最好的教育体系——也许这是因为这是他们最为熟知的体系。对于世界各国来说,并没有一种具体的教育法律制度是最好的,但是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必定有最适合自己国情的教育法律制度。即使从一个国家历史发展的纵向视角来看,也并不存在一种唯一的、最好的教育法律制度,因为教育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发展不断变化的,法律不仅要适应教育的发展,而且要充当教育发展的推动器。
本书的编写,也肯定会促使我们不断反思本国教育立法的发展。当然,这种彼此之间的参考和借鉴绝对不是照抄照搬,因为各国教育法律不仅面临共同的教育挑战,而且根植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正如大陆法系和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形成和演化一样,每一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成文法或判例法作为自己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这并不妨碍大陆法系和判例法系之间的参考、借鉴甚至融合。所以,各个国家之间的教育法律体系和教育法律制度是可以彼此参考和借鉴的。
首先,我们有着共同的教育立法价值理念。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提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第7条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这些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为公民教育权利的保护、教育权利的平等提供了理念层面和国际法层面的依据。
其次,各国的发展中面临着或多或少的共同教育挑战。尽管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但是我们目前和未来都有可能面临一些共同的挑战。比如,教育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有可能对各国学校教育体系、教育内容、学校功能、教师职能、教学评价等产生深远的影响,如以往只能在学校学习到的知识,以后可以借助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学习形式加以掌握。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校到底如何为学生的学习提供支持和保证?教师在学生的学习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些问题最终也都需要具体的教育法律制度予以回应和引导。
最后,具体的教育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也具有广阔的借鉴空间。针对同样的教育法律现象,不同的国家往往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而多样化的解决方案也给教育立法提供了更多样的可能性。例如,即使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成文法的呈现方式也往往不同,如俄罗斯、法国等国家提供了完全教育法典模式,即通过制定统一的教育法典对教育立法进行相对完整的规制;日本则通过制定教育基本法,对最为根本的教育法律问题进行规定,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特别的单行法对具体教育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中国则试图在原有单行教育立法的基础上编纂统一的教育法典。被归类于判例法系的美国,也将教育部分法律汇编在美国法典中。这种多样化的教育立法方案,无论对教育法学研究,还是各国立法实践,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当今世界教育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种挑战来自人们已经关注到的问题和尚未发现的问题。已经关注到并且需要立法予以回应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机构制定法律,提出立法层面的解决方案。但最难的是,法律不仅要解决当下实际发生的问题,还要预测以后有可能发生的问题。
教育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人们可以通过教育法律预测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什么后果,使当下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避免承担由违法带来的损失。其次,教育法律也需要预测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教育现象,并对这种现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提前进行规制,以避免出现我们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人类和地球正遭受着威胁。新冠疫情证明了我们的脆弱性和相互关联性。我们现在需要采取紧急行动,一起改变方向,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
人类面临的威胁不仅来自自然界,人类社会本身也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战争、冲突、争议所困扰。我们认识到,科技的发展使我们在地球上的感知距离不断缩小,由美国到中国只需要十几个小时的航程,而互联网的应用更是使我们可以同步学习、讨论甚至游戏。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沟通、依赖前所未有地增强。一个国家电子芯片生产短缺,就有可能造成全球电子、汽车等产业瘫痪,我们在超市购买的产品更是越来越多地来自世界不同的国家。在这种背景下,世界上不可能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能够脱离其他国家。因此,如何摒弃零和博弈的思维,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协调发展,也是当下教育和法律需要关注并应对的问题。
教育是引导人类合理认识利益冲突的本质,客观看待这个世界所存在的差异,利用非暴力手段解决各种矛盾的有效途径。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一起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为教育打造新的社会契约》所指出的:我们目前面临着双重挑战,即兑现尚未实现的承诺,确保每位儿童、青少年和成年人都有权接受优质教育,以及把教育当作我们通往可持续共同未来的路径,充分实现其变革潜力。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一份能够在改变未来的同时,修复现有不公正的新的教育社会契约。
还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教育在未来社会发展中将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从孔子和苏格拉底开始,教育工作者就认识到教育的双重目的——传递过去的知识和意义以及帮助年轻人应对未来的挑战。
教育促进了人类科技的进步和生活条件的改善,科技的进步又使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内容范围变广,深度、难度变大。在很多国家,学习的压力和负担不仅抵消了科技进步给人们带来的幸福感,还迫使一些学校将学生的培养简单等同于机器的制造。这使我们反思,教育的目的是提升人类的幸福,还是削减人类的幸福?这种因为功利主义教育导致的学生、家庭甚至国家间的竞争到底需要如何应对?
教育法律也许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确是教育法学研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本文节选自教育科学出版社《国际教育法律体系比较研究》,略有删减。
来源:教育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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