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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迁移的路径--河北大学出版社“近现代西方伦理学家思想精华丛书” - 书评园地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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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园地
伦理学迁移的路径--河北大学出版社“近现代西方伦理学家思想精华丛书”
万俊人(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导)
2005-03-09 15:57:05 来源:
上世纪80年代初,导师周公辅成先生曾率领我们师兄弟十余人一道编写过一部《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其时,学禁初开,西风乍起。在经历数十年的伦理学事业荒废之后,这种引荐介绍式的人物述评作业,确乎是最为快捷有效的重建学术之方式。时过境迁,今日之中国伦理学的学术视阈,已不再是刘姥姥眼中的大观园,而更像是凤二姐眼里的人物谱。用经济学家们的术语来说,现在的西学领域不再是卖方市场,而已然成了买方市场。在此情形下,如何做西学、尤其是如何料理西方伦理学,已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学术问题。靳凤林等一批伦理学新锐,组织撰写出版“近现代西方伦理学家思想精华丛书”,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答案。
该丛书首批八部,包括卢梭、康德、摩尔、边沁、海德格尔、蒂利希、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八大名家。以我浅见,此一人物谱系的选择甚为精到。卢梭是近代法国和欧洲启蒙运动的思想先驱,更是社会契约论政治哲学与人道主义良知伦理学的重镇,曾被康德尊称为教会自己尊重人的伦理先进,其良知伦理不仅因为与其社会契约论政治哲学的鲜明对照和深刻紧张而显得格外耐人寻味,而且因为有其教育学或道德教育理论的有力支撑而蕴涵着特出的思想价值和现代意义。康檀是近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巨人与大师,其地位之高,使任何人都无法越过他的伦理学而直接进入或了解近、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内在堂奥;其理论建树之巨,让其所有的后来者--无论是其追随者,还是其反对者--都无不有“高山仰止,绿水长流”的感叹。更直接地说,时至今日,几乎所有的伦理学后进都只能选择要么在康德创造的理论图式内从事伦理学的学术工作,要么必须找到足够的理由和思想资源在康德的理论图式之外从事伦理学的探究。真正说来,康德的伦理学是迄今为止尚未能够真正被超越的伦理学高峰。摩尔及其伦理学之所以显要,正在于他确乎找到了越出康德乃至整个古典规范伦理学的既定理论架构和思路,去反思伦理学知识的崭新理路:通过纯逻辑的分析,开辟一条清晰可靠的伦理学的知识论理论途径,从而为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找到一种符合现代科学知识标准的理论证明方式。摩尔的这一努力证明了现代知识社会所特有的强大的知识真理或科学霸权的权威性。比较之下,边沁及其伦理学既无洋溢于卢梭思想中的那种法国式的浪漫与热情--他几乎刻板地坚守着近代英国思想绅士惯有的那种有些刻板的学术风范和经验理性方法,也与康德所遵从的道义论伦理理路格格不入--他是一位坦诚的功利主义者,而功利主义所表达的却是一种再典型不过的道德目的论。然而,能够创造一个影响近世英、美乃至整个西方学界和社会生活世界的伦理学派,已经足以让边沁登上西方近、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名人堂”。诚然,边沁的思想深度远逊于海德格尔,后者是西方哲学和伦理学界最难读却又必须读懂的思想大家。海德格尔用自己特有的具有深厚历史沧桑感和晦暗艰涩的哲学语气提示我们:现代伦理学的解释或理解已经远远游离“道德”、“伦理”的原始本义,因此重温甚或重建“原始伦理学”,可能是接近人类本真伦理状态的惟一通道,这通道如同诗人和哲学家眼前的“林中路”,迂回曲折地伸展着,把我们引向远方,却又似乎无法确定我们前行的方向和那无期终点的远处……。或许,蒂利希的神学伦理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此:人的存在需要勇气,人走向远方更需要爱的勇气,还有对于未来与超越世界的信仰。我曾经在一篇小文章里说过,现代道德当定位于宗教与法律之间,既要顶天(信念伦理或信仰伦理),又要立地(法律伦理或政治伦理)。因此,对于任何一位学习或者研究伦理学知识的人来说,阅读蒂利希或者类似的宗教神学家们关于道德伦理的宗教讨论,是不可或缺的,一如他们(或者,应该说“我们)需要阅读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关于道德伦理的社会政治哲学研究一样。关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这两位当代哲学大家,我有个十分有趣的了解:哈贝马斯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将罗尔斯尊称为当代最重要的道德哲学家,将罗尔斯的《正义论》称之为具有“轴心式转折”意义的现代标志性伦理学经典;而我曾亲耳听罗尔斯教授说过,哈贝马斯是一位需要认真对付的哲学家,是一位他需要花几年好好研读的讨论对手。在我看来,罗尔斯,也许也只有罗尔斯才能把伦理学从上世纪中叶的纯逻辑语义分析的学究式沉醉中解放出来,使其重返实践规范探究的理路。如果说,摩尔曾经将伦理学引向纯知识论的元伦理发展方向,那么,罗尔斯的重大贡献恰恰就在于他勇敢地改变“摩尔方向”,而哈贝马斯则成了“罗尔斯方向”的坚定支持者。事实上,“罗尔斯方向”已然成为当今伦理学的主要学术方式,而不仅仅是“罗尔斯产业”的繁荣。
我无法用一篇短文(更不用说以其中的一个段落),来准确而充分地刻画出上述八位伦理思想大师的思想精华,这一工作是由本丛书的八位作者担当和完成的。主编和出版社的编辑都告诉我,现在出版的仅仅是这套丛书的第一批,如果条件成熟,他们还将编写出版第二批、第三批、第N批。这无疑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具有远见的研究出版计划。
出版有关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著述,一个常见的动因便是想借他山之石,以攻玉璞,或者借镜域外文化,以反观自身,由反观而至反思,最后利用文化他者的资源,创造自身的新文化。借镜的方式有多种,移译、述评、推荐是我们早些年惯用的方式。现在代之以系列性的个案研究也是一种方式。时至今日,后一种方式恐怕更为有效、更为合理。不过,从当代中国与世界学术的交叉视阈来看,我们似乎还需要讨论一下这样几个问题:(1)他山之石究竟如何?(2)可否借鉴?(3)若需要且能够借鉴,又该借鉴到何种程度?(4)石何以成玉?第一个问题是一个学术认知的问题,需要客观地学术了解。第二个问题是一个学术评价问题,需要确立基本的学术评价体系或标准。第三个问题既关乎学术评价,又关乎学术技术,需要找到确定的学理根据。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关乎学术技术,但更关乎学术目标或目的。
我在《现代西方伦理学史》的“导论”中曾经谈到过,研究西方伦理学,首先需要有本色的了解,然后才能谈得上批判的理解和价值评价,至于思想或理论资源的分辨取舍,则是在前面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才可能真正达成的理论目标。现在,我仍然坚持这一看法,当然也有了一些新的认识。没有本色的了解,就不可能真正认识和理解域外文化知识。然而,就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而言,本色了解到的西方伦理学知识首先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即“西方的”伦理学知识。但是,熟悉“现代性”文化特性及其演化趋势的人都知道,由于西方社会历史地成为了人类社会现代发展的发源地和领先高地,更由于“现代性”文化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同的扩张性和同质化特征,因而使得“西方的”常常成为“现代的”代名词,因之作为一种“现代性”的“地方性知识”的“西方伦理学”,也具有某种“现代伦理学”的普遍意味,其所反映的许多现代社会和现代人道德生活的一般特性和价值取向,同样也是其他已经进入或者正在进入现代化进程的社会或国家的道德生活之共享特性和价值取向。如果我们确认这一点,那么,上述第二个问题的答案也就不言自明。
现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究竟应该在何种程度或限度内借鉴西方伦理学的理论成果?对此,我个人有一个不太成熟的看法:在知识社会学意义上,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借鉴,不应该存在固定的限制。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精神现象,甚至作为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现象的基本特性,问题就可能要复杂得多。不同文化传统和文化类型之间的相知与交流总是有选择的,每一个文化主体(从个人到群体、民族、国家、乃至国际地区)在遭遇异己文化或异域文化时,往往首先会将它们视为“文化他者”或“对象文化”,在不同道德传统或道德谱系之间,这种情形更为突出。因此,任何道德文化或者伦理学知识的域外借鉴,都是有自身的文化传统预制、在先的价值立场、价值标准、价值选择和价值目的限制的。就此而论,对他山之石的借鉴,更多的是文化工具意义上的借用,而非简单的“拿来主义”。这大概就是我所说的借鉴的限度所在。
最后也是最难回答的问题是:石何以成玉?对于如何向他者学习,我们的先民有着极为丰富的经验和智慧。所谓“照猫画虎”之说有之;所谓“邯郸学步”之说有之;当然,也还有所谓“化腐朽为神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等等正面的说法。无论正反,其实说的都是一个道理:外在的文化资源能否化为内在的文化资本。关键不在于是否去用,而在于如何去用,在于用法。用哲学的术语来说,就是知识方法论的问题。一个优秀的民族或者一个优秀的文化共同体,善于向文化他者学习正是其成就自身优秀美德的关键所在。开放的姿态甚至要优先于合理有效的学习方法。然则,学习的方法却更具有技术复杂性。
以我们对近、现代西方伦理学的知识学习为例,如何处理好理论方法的借鉴、知识的学习与文化价值观念的分辨和选择是一个长时间来都没有能够很好解决的问题,而学习与借鉴的知识方法论问题甚至更大。我的基本认识是,前一个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还没有能够自觉明确作为社会文化意识形态的道德,与作为一门经典人文学知识的伦理学之间的基本界限和区别,因而在这两者之间左冲右撞,未得“中道”:于前者,当有谨慎的文化姿态和价值立场,需要仔细的甄别取舍;于后者,则必须有科学理性的态度和知识真理的追求,需要有合理的方法和自足的学理构建。平实地说,在很长—段时间里,我们经常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前者当成后者,或者是用前者排斥或替代后者,其后果是,我们的伦理学研究往往带有过于强烈的社会意识形态诉求,而伦理学研究的知识合法性却严重不足。严重的问题在于,伦理学研究的知识合法性不足,最终也极大地降低甚至损害了道德文化建设的意识形态诉求。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反省的理论教训。
就学习或借鉴西方伦理学的知识方法论问题来说,由于上述缘故,这一问题解决得更差一些。我确信并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对西方、特别是近、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引荐确实需要有批判地反省和价值选择。但是第一,不能在缺乏基本了解的前提下,先验性地将我们想要了解的文化知识对象“附魅化”或者“妖魔化”,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拒绝学习和沟通。第二,批判反省的过程应该同时是了解和交流对话的过程,非如此不足以使我们学习和了解到新的知识,换句话说,对于一切域外文化(包括西方伦理文化),我们应当有孔明借箭的胸怀和谋略,而不应当存周瑜式的怨恨与嫉妒。 比学术姿态更为重要的是学术方式或学理方法。在此我只想特别强调两点:其一是伦理学的问题意识;其二是伦理学的学理方法。近代以来的西方伦理思想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道德问题的呈现与论辩历史。个人天赋自由与社会“公意”之间的深刻紧张成了卢梭的伦理学所无法消解的内在隐痛;“此在”的良知决断与“共在”的意义实现构成海德格尔“原始伦理学”永远开放的冲突性主题;罗尔斯最终没有能嫂消除人们对其正义理论中所固有的制度正义原则与公民正义美德之间的隔阂问题的疑虑与批评;即使是伟大的伦理学家康德也只能把解决诸多“道德悖论”或“伦理学的二律背反”的使命托付给宗教想象。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发现并提出问题乃是近、现代西方伦理家们著述立说的思想动力和理论探究动因。
就人类思想而言,可以产生理论家和专门家,但绝不存在思想的专家,只有思想者,而将思想的创造转化为理论体系构建的关键环节正是学理或学术的方法。本丛书所呈现的八位近世西方伦理思想家的主要理论成就之一,也在于他们以不同的方式提出并建立了他们各自独特的理论方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考方式开创了近代以来社会政治伦理研究的新路径,它不仅为伦理道义论的传统方法提供了新的理论证明,也为之开辟了新的发展方向和学理资源,即使罗尔斯等当代新自由主义伦理思想家并不认同卢梭的理论立场,也无法否认卢梭给予他们的方法论启示。摩尔的元伦理学分析方法在今天看来也许存在太多的漏洞,比如,他对伦理学作为经典人文学知识特性--无论如何,伦理学永远都不可能成为像物理学或数学那样精确严格的“科学”--的忽略,等等;但是,任何重视伦理学知识合法性的研究都不能不重视摩尔提出的“自然主义谬误”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援引现代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成果,使得罗尔斯有可能发现并建立一种极富理论解释力和现实针对性的社会(制度)正义伦理,其方法论的综合创新已经并仍将发挥其理论影响,甚至将会在未来很长时间里成为当代伦理学研究的主要方式之一,不了解这一点,就很难说真正了解了罗尔斯正义伦理学的真正意义。凡此种种都集中表明了上述近、现代西方伦理学家们在伦理学方法论上的非凡成就和重要地位。从学术本身而言,这或许是最值得我们重视和学习的方面。
(该文原为“近现代西方伦理学家思想精华丛书”总序,有删节,标题为编辑所做。该丛书即将由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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