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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代中国法律改革的若干思考——《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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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代中国法律改革的若干思考——《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
2002-12-25 10:58:13  来源:  
 
 自鸦片战争的炮火打破天朝大国的沉寂以来,“变法图强”一直是近代中国政治的主题之一。然而,直到新中国建立,近百年的“变法”虽然从西方引入了许多令中国人极感新鲜的法律制度,却并未如愿使国家强盛。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照苏联模式建立了全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承认,新中国建立之初,社会主义法制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过分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①。终于使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得以泛滥肆虐。

 经历了“文化大革命”重创的中国共产党,逐渐意识到单靠阶级斗争是不能提高经济实力的,而经济建设又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1978年,中国的法制建设获得了新的发展机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于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重要、最深刻的法律改革开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修改法律和做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28个。②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了,“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司法机关的队伍得到充实,其活动也日趋制度化、法律化。现在,我们已经建成一个由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国际法等十几个主要法律部门组成的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

 二十多年来,法律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存在急功近利、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等问题。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律改革必然还要进一步加强。那么,今后的改革应该在哪些方面深入发展呢?前面提及的东方国家近现代法律改革的基本规律对中国改革无疑具有极深刻的启示性,作为东方文明古国的中国,自然逃不出这些规律,对此我们应予充分重视和认真研究。然而,中国现阶段的改革又有自己特定的背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依笔者所见,如下几个方面尤其值得注意:

(一)以更好地建构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为出发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前所未有的事业。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是全新的法律框架,无论从过去的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或儒家法律传统中都很难找到现成的依据。只有充分借鉴吸收国外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修改或废除一切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旧的法律体制,制定市场经济所需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的民商法律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并从宪政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及诉讼制度等各方面予以充分的保障,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近十年来,我们在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建构方面已取得不小的进步,制定或修订了《公司法》、《合同法》、《银行法》、《商标法》、《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预算法》、《审计法》、《票据法》及《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政企分开已成为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方向,股份制改造工作也全面铺开。但是,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以及儒家法律文化义务本位传统的影响,我们对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很不力,政府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此外,现有的市场经济法律框架还必须进一步完备。市场经济的关键是要与国际统一市场接轨,这就意味着必须承认许多通行的国际准则。而这些准则大都来自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原则。我们应该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尊严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有关法律原则,承认和接受通行的国际准则,尽快与国际统一市场法律接轨。

(二)法律改革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在强调法律改革应该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地同事,也要注意使法律改革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从历史上看,中国具有两千多年的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往往被当做统治者用以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是政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很难获得独立发展的机会。中国历史上出名的“变法”都并非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改革,而是政治变革,法律改革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法律改革往往被当做是实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很少被看作相对独立的活动。不错,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必然会涉及法律改革,需要法律的相应改革加以保障。但是,法律自身有一定的体系、内涵及其发展规律,各部分之间有一定的平衡和协调。如果一味强调法律改革服务于经济、政治改革,忽视法律改革的相对独立性,缺乏法律改革自身的总体目标和手段方法,那么,法律改革就难免急功近利,缺乏内在逻辑性和系统性,其各个步骤之间就会缺乏有机的联系,也就不可能建立起严谨周详的法律体系。最终不仅使法律改革无法成功,也会阻碍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赋予法律改革以一定的独立性,应该是当今中国法律改革需要重视的问题。

(三)从儒家法律传统中吸取有益的成分
 前面提到,法律改革不能以抛弃传统为前提,对当代中国的法律改革而言,我们应注意的是如何吸取儒家传统中有益成分的问题。虽然从清末变法以来,法律改革的总体趋势是离儒家传统越来越远,但作为几千年中华民族文化的沉淀,儒家法律传统早已融入中国民众的生活,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意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规范的实施。换句话说,它是一种写在人们心中的“活的法律”。当然,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儒家传统的总体价值取向在现代社会是不足取的,其礼法合一、注重纲常伦理而忽视法律的独立性,家族本位、漠视个人权益和尊严,皇权至上、维护等级特权,追求无讼、抑制通过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刑轻民、以刑代法,重农抑商、重义轻利,提倡圣王的人治而轻视法治等基本精神与现代法治社会关于尊重与维护个人权益和尊严、有效制约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法律必须体现平等公正等基本要求完全脱节。但是,既然这种法律文化已经成为一种活的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影响,那就有必要引导、改造这些活的法律,尽量避免它们发生负面影响。在未来的法律改革中,一方面应该继续努力克服儒家传统的消极因素,尽力使我们的法律体系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应该肯定儒家法律传统中还有许多值得弘扬的积极因素,尤其是其注重家庭伦理、个人道德修养及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等,这些因素对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市场经济法制框架的建构都是大有裨益的,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使其成为私法的道德基础和基本精神,以尽力缩小写在纸上的法律与活的法律之间的距离。

(四)以建立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为最终目标
 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提出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宏伟目标,这是当代中国法律改革的里程碑。这个目标相对于以往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从“法制”到“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而跨过这一字我们却用了几十年。这表明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终于认识到仅有健全的法制是不够的,仅仅强调依法治国(rule by law)也是不够的,还必须使法律具有高度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使之具备平等、公正、维护人的尊严的基础,必须实行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如何才能实现法律的统治呢?对此问题的回答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基本的思路应该是对权力的制约。过去我们总喜欢将权力制约与资产阶级宪政原则挂上钩,似乎权力制约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而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有党的领导,只需要分工合作,无需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人民民主自然能够得到保障。其实,在现代社会中,任何性质的国家都需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如果缺乏权力制约,就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府的腐败,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千百年的封建专制和多年的经验教训也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所谓的“集体负责制”,在缺乏权力制约的前提下就等于无人责任。如果没有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是很难实现的。而所谓的“司法独”在缺乏权力制约保障的情况下,也只能是一种漂亮的陈设,显示不出其真正价值。

 要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就要将人民代表大会建立成名副其实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仅使其拥有实实在在的立法权,还应拥有对政府行政的监督权。政府既然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就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不仅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且必须真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平等制裁,更要对由此引起的公民权益的损害实行公正的补偿。司法独立既要求司法机关真正摆脱行政部门的干涉,同时也要确立法官责任制,否则,司法独立将会陷入危险的境地。党对国家的领导应体现在政府的政策中,而不应涵盖一切具体的立法、行政或司法活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是党章规定的原则,而且还应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实践中。

 中国的法律改革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为之奉献,为之牺牲。让我们记住罗曼,罗兰的名言:
“要奋斗,而不放弃;要探究,而不仅仅是发现。”(“To strive,to seek,not to find,and not to yield.”)


摘自《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
本版责编:孟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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