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2010年开展的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暂行办法》对适用范围和激励对象、激励方式和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的管理、实施中所涉及的财务管理和产权变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规范了实施激励的方式和程序。《暂行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据了解,2010年起,国务院先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有效激发了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2016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