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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正式频布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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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新闻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正式频布
2002-07-09 17:06:14 来源:
本报讯(记者程晓龙)为加强对国内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新闻出版总署及信息产业部于近日正式颁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出版行业针对互联网迅猛发展形势制定的首部互联网出版管理法规。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经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规定》指出,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工作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规定》要求,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规定》还要求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规定》还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制定了详细的罚则。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将予以取缔,并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罚款等。
该《规定》将于2002年8门1日起正式实施。在《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应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摘自《中国新闻出版报》2002-07-08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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