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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音像出版单位开始审核登记 - 出版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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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音像出版单位开始审核登记
记者:赖名芳
2005-01-11 16:34:56  来源: 
 
 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05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审核登记工作是对2002年至2m4年三年来我国音像出版行业的一次全面调查和摸底,审核登记工作的重点是:音像出版单位是否存在“买卖版号”行为;是否具备正常出版能力以及执行重大选题备案情况等。通过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将形成《中国音像出版产业发展报告》。
 此次审核登记将重点检查:(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办社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音像出版单位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否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有买卖版号行为;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及时报送;重大选题是否履行备案程序;委托书、条形码使用是否规范;样品缴送是否齐全:(三)出版经营情况:主要统计音像出版单位当前资产、负债情况;三年中出版音像制品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国家重点音像选题完成情况等。
 《通知》强调,对不符合条件的音像出版单位将暂缓登记。暂缓登记的期限为3个月,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责令暂缓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内部整顿。对暂缓登记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买卖版号”行为的;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而未采取相关措施的;2003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注销登记注销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缴回其出版许可证。
 《通知》要求,各音像出版单位自收到审核登记通知之日起,要对三年来本社开展音像出版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须于1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和表格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级新闻出版局,军队系统音像出版单位须于上述时间内报送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于2月底前完成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审核登记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汇总后报总署备案。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5-01-10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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