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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制度化 - 教育新闻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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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闻
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提出着力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制度化
限时完成高校全资企业股份制改造 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记者 姜乃强 纪秀君
2005-08-01 15:48:53 来源:
本报北京7月24日讯(记者 姜乃强 纪秀君)由教育部召开的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历时两天今天在北京结束。会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新路。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走出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新路”的报告。科技部副部长马颂德作了题为“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路径分析与产业化能力建设”的报告。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沁平作会议总结,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部党组成员田淑兰出席了会议。
周济在讲话中指出,在我国现实国情下,高校创办科技企业,在实践中走出了一条产学研紧密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道路,这是一种创举,是对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创新和发展,是对世界高等教育的重大贡献。尽管当前我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遇到了一些问题,但所取得的成绩是主要的。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前进中存在问题的最有效办法。要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通过深化改革,着力推进高校产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促进高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周济强调,发展高校科技产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高校自身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有赖于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的提高。高等学校必须始终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积极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争取社会各方面更多支持。发展高校科技产业,积极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既是高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进一步增强服务社会能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在新时期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提高高校自身综合办学实力、实现高等教育自身改革与发展的战略重点和现实需要。
周济特别强调,在新形势下谋划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把握好发展的节奏,正确处理好发展、改革与稳定的关系,要把精力用在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上。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同样要贯彻这个指导原则,要通过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实现高校科技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此,高校科技产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规范管理;要限时完成高校全资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尽快在高校企业中普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尽快组建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立新型的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规范高校企业的经营行为,致力于提高高校科技企业的管理水平、运营质量和核心竞争力;要规范高校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规避学校风险。
周济强调,着力推进高校产业的规范化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高校领导同志以及科技产业界的同志,要深刻理解政府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方针,高校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规范管理,规范管理是为了促进和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地发展。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认真落实2000年全国高校技术创新大会提出的“高校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放在与教学、科研工作同等重要位置”的要求,将科技产业化工作纳入到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赵沁平在会议总结讲话中强调,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与长远发展,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如期完成改革各项任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所属高校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争取同级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做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赵沁平要求各高校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担负起高校科技创新和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任,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高校产业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企业,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学研紧密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新路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会议期间,江苏省教育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东北大学等单位代表作了重点发言,代表们就《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此次会议是继1993年原国家教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科委联合召开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后的第二次全国性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教育部直属高校、有关部门及省(区、市)所属高校主要负责人。
来源:《中国教育报》2005年7月25日第1版
本版责编:姜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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