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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当前大学出版社面临的问题与路径选择
蔡翔 李葚
2011-09-20 16:51:06  来源:《现代出版》2011年第4期(总第74期) 
 

 

  摘要:当前大学社在治理结构建设实践中,依然存在出资人错位、权责归属不明晰等问题,以及犯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这于大学社按企业规律发展是无益的,对出版市场体制建设更是有害。深化改制,还须认识大学出版社作为企业的特殊性,按照分类指导的思路,根据特定社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大学出版社;公司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多元化

    2011年4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宣布,截至201O年底,全国581家图书出版社中,除已保留或拟保留事业体制的出版社及军队系统出版社外,均完成了转制改革任务。①虽然大学出版社未如之前所称,于2009年12月31日完成这一工作;甚至根据笔者最近统计,直至2011年3月30日,104家大学出版社中完成公司注册登记的仍只有89家。教育部制定的大学社转企改制规程中,规划通过清产核资和高校资产经营管理,让出资人到位,由此确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而经营者选择、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都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最终建立一套完善的治理结构。这样大学社便脱胎成为规范的、市场化的公司。可以说,转企路线是明晰的。在大学社突破事业单位的身份后,如何来“立”,是现阶段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大学出版社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
    当前大学社在治理结构建设实践中,矛盾最为突出的是如何处理好转制后的校社关系,也就是构架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领导权结构。大学出版社董事会在董事长设立、董事会成员构成、董事会规模等诸多实践操作上,问题繁多,比如董事长由谁出任,是否与总经理(即大学社社长)分离;企业法人代表应由董事长还是总经理担任,等等。

    1.董事会构建:权责归属混乱,多头管理
    “谁出资,谁主权;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校出版社转制工作有关规程的通知》(教社科厅函[2009]3号)关于“资产管理”一条的规定却申明:“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出版社的出资人;明确不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学校,学校是出资人。”文件实际指定了将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确立为出版社出资人的政策。而现实的管理情况是,大学社资产划归到了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学校同时也有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副校长。而长期以来,大学社一般下辖于分管教学或后勤的副校长;转制后,大学社社长又是由学校组织部门考核后,经由董事会聘任。如此混乱的权责归属,必然在大学社董事会的构建中制造障碍和混乱。
    比如在由谁出任董事长这一问题上,我们所见到的最糟糕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学校分管出版社与分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两位副校长不是一人兼任。按照《公司法》,大学社出资人既然明确到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就应由学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老总出任董事长。从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来看,大学社董事长还需接受主管学校资产的分管校长这一更高层级的管理。而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规定:“高校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控、参股企业中兼职。”由此,在出版社董事会的管理链条之外,大学社还必须接受主管出版社的校领导的管理。三方管制下,何谈大学社获得企业的活力和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
    上述这种方案至少还有“据”可依,符合《公司法》和教育部的规定。另一种糟糕的方案,则由学校其他职能机构主管领导,如统战部长、财务处长、国资处长、产业处长等出任董事长,或者由校长助理兼任董事长,显然不符合“谁出资,谁主权”的基本原则。而这种情况在大学社董事会建构中,却并非少数个案。②
    一些可行性较高的董事会构建方案,则包括了:其一,由社长兼任董事长。在非上市公司中,这种制度安排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二,越过学校资产有限公司老总,直接由主管资产经营公司的校领导出任董事长;若主管资产经营公司与主管出版社的校领导系同一人,则这种方式会发挥更高效的作用。
    目前各类方案的优越性大多来自一人身兼数职的人事安排,其实质就是管理层级的减少和管理链条的简化,核心是管理的有效性。由于现行政策不适应改革现实和发展需要,董事会权责归属的清晰化,一定程度上只能依靠学校人事安排来变通,体现出浓厚的“人治”气息。

    2.大学社管理:管制加强,无人负责
    发展现代企业、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最终在于增强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能力,提高管理效率。然而当前大学社在多头管理的处境下,对转制最为直接的体会就是越转制大学社的身份越模糊,各种管理依据“新旧”混杂,学校对出版社的管制比以往“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时期更是全面加强。大学社身份难以把握,其管理机制不适应发展,这与管理效率优先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这种矛盾直接来自于权责归属不清的校社关系,再加上大学社在组建董事会中屡犯形式主义的错误。经济学视野中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董事会规范,其理论假定多为股东合资成立公司的情况。大学社大多注册为独资企业,学校是出版社的唯一出资人和股东;在无法解决大学社产权所有者虚置的情况下,为了“模拟”董事会,大学社不得不“勉为其难”。大学社董事会成员涵盖了学校相关业务和管理职能部门,如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资产处、科研处等,形成了具有大学社特色的“董事会俱乐部”现象。而这些职能部门对学校资产没有直接的责任,既有的所有权虚置问题得不到解决,“人人有份,谁都不管”的现象就会持续存在。学校对出版社的管理链条加长,责任主体增多,处于链条底端的大学社身上的负担自然就更重了。
    此外,依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高校出版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凡是涉及“三重一大”  (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依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由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可以规避出版社经营决策的风险,但更严重的后果是让出版社经营自主权进一步缩减。在“花瓶董事”、“人情董事”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管理混乱、外行指挥内行的现象更不可避免。“模拟董事会”的构建,势必带来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浪费。而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损害大学社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积极性。大学社转企改制的大门早已打开,但局面未开,大学社在转制后不能轻装上阵,这对于长远发展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损害。

  二、企业理论的启示
    不管转制工作是不是被当作任务,大学出版社的确从此告别了长期以来的“事业单位”身份。这个现实,决定了我们在思考当前大学出版社在转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必须从“企业”的角度,运用现代企业的理论去分析问题,回到“常识”中去。

    1.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企业在我国通常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根据《公司法》,我国公司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
    理解“有限责任”是认识现代企业的关键。现代企业制度是在解决古典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的过程中,逐渐成熟的生产组织方式。在有限责任制企业中,出资人以实际出资的资本额为限为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由于不必承担企业破产带来的无限连带责任,出资人才有可能将企业的经营权交予更善于管理的其他人,于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成为可能。由此,企业得以在不同出资人间的转让和不同经营者的替换中,实现多渠道吸收资本,灵活引入人才,成为能够获得“永恒生命”的经济个体。
    这一核心变革产生的前提是企业产权的重新划分。单一、静态的所有权被分割成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在此基础上,实现了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使权责利得到统一。十四届三中全会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凝练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中“产权清晰”是保证“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础,也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由之路。没有划分清晰的产权关系,各种利益主体就无法确保自己在企业中的权益,也就不会将自己掌握的资源投入到企业中,并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让利益共同体——企业得到发展。而企业这种调配内部资源和利益关系的“黑箱”机制,就是公司治理结构。

    2.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它必须与企业的产权制度相适应
    1987年世界银行对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明晰化后的公司组建提出了建议,强调指出“公司化的重点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③公司治理结构的组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股东会由公司股东组成,体现的是股份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其目的是维护出资人的权益;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它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经理是公司经营者和决策执行者,由董事会聘任。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比较通行的是《OECD公司治理原则》所作的界定。1999年《原则》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2004年,修订后的《原则》对“公司治理”仅作了功能性的描述:“公司治理涉及公司的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整套关系。公司治理也提供了一个框架,通过该框架来确立公司目标、决定实现目标的措施和绩效监控。良好的公司治理应该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提供适当的激励,促使其追求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的目标并有利于有效的监督。”
  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保证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重要组织架构。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利益并非是趋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产生了委托一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协调企业中的权利和责任分配,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它要发挥制衡、激励作用,势必与企业的产权结构和产权配置关系相适应,依据产权制度进行结构布局。
    而当前大学出版社的董事会建设,在思路上是本末倒置的,即希望通过构建公司治理结构来配置产权关系,让产权清晰既是建设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又成为当下的目的。产权虚置问题得不到体制上的突破,即使拉来一批董事加入董事会,通过章程规定其责任和义务,仍然不可能发挥出正常出资人到位后权责一致的制衡和激励功能。相反,在大学社权责归属不清的情况下建设公司治理结构,无疑架空了大学社内部的约束和激励体系。这个问题是无法通过改制解决的旧问题。我们在处理这些旧问题上,不考虑大学社的现实基础,犯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进行全盘“现代企业化”,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制度扭曲。这对于大学社按企业规律发展是无益的,对出版市场体制建设更是有害。

  三、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的特殊性
    公司治理结构其实不存在唯一的最佳模式,最佳模式的标准是适应企业的产权制度。合理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从大学社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大学出版社的企业属性、企业功能,思考大学社是什么样的企业,它应如何作为企业去发展。否则“谈企色变”仍然将在今后的改革中制造认识上的误区。
    我们统称的“大学社”,虽然拥有共同的名称,但其专业特色、发展阶段和学校管理方式都具有巨大的差异。少数大学社较早抓住发展机遇,走向市场,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能力。而大部分大学社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双轨制下,对市场经济仍然是被动适应,对“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治理结构”更是缺乏了解。改革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复制,还得“摸着石头过河”。这种现实情况下,大学社已发展了二三十年的建设实践可以说是未来改革最好的向导。如果对大学社作为企业的特殊性缺乏清醒认识,大学社在转企改制道路上就不会走得更远。

    1.特殊性之一:大学社转制后的可持续发展不能脱离学校
    早在大学社改革试水时期,就有人疑虑过大学社成为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后,必然与学校进一步“脱钩”。然而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未来,大学社的可持续发展都必然离不开学校对它的支持。
    转制后,学校对出版社的管理方式,客观来讲,也产生了一些形式上和理念上的变化。但是大学社的设立机制决定了大学社不可能依靠转企这一步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学校作为出版社唯一的资产所有者,其国有产权所有者身份是虚拟的,转企之前的“国有资产,产权均等,人人有份,谁都不管”的产权所有者缺位问题,在转企后依然存在。在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下,高校出版社即使成功转为企业了,也还是一个变相的二级单位。事实上经过转制,大学社与学校的资产关系更加明晰,实际联系变得更加紧密了。
    此外,虽然学校或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定为大学社的出资人,然而我国出版业产权交易尚无现实路径,出版社退出机制也是一片空白;再者,学校的出资人身份是经由信任委托获得,其归属不清就不可能实现“流转顺畅”。实质上学校无法作出关闭出版社或者转让产权的决定。在各种因素作用下,大学社退出机制的缺失也决定了短期内大学社无法脱离学校。
    再说,大学社转换为企业后,就要按照企业规律去建设运营。品牌战略对于转制后的大学社定位至关重要。“国有企业的竞争,不但是企业的竞争,还有企业上游领导部门资源的竞争——尤其是政府对于资源的调控能力很强的时候。这也使得大学社处于劣势。”④在出版领域不断开放、竞争日益加剧的时代,对于任何一家大学出版社来讲,为谋取更好的效益,必须首先打造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这种核心竞争力正是在对学校的品牌与优势资源长期的依赖下所形成的。任何一家大学出版社都不敢贸然抛弃多年来辛苦经营的品牌。无论从大学社的资源优势、核心竞争力,还是上升到品牌建设的角度来看,转企后的大学社的可持续发展都离不开学校的支持。

    2.特殊性之二:大学社转制后的可持续发展要尊重学术专业出版的规律
    在相当长时期内,大学出版社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学校而独立;且大学社一直以来,都是高校学术、科研成果的主要发布媒介,其宗旨是为大学的教学与科研服务。《高等学校出版社管理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要任务是……出版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及其他教学用书……重要任务是出版学术著作。”《管理办法》对大学出版社的定位,表明了大学出版社改制的基调,就是要服务大学、传承先进文化、追求图书的高文化价值。在转企后,大学社承担的文化建设或学术使命更需上升至大学社的核心竞争力进行理解。
    大学社既然走的是一条学术专业出版的道路,就应直面学术专业出版的市场规律。学术专业出版是以大学及以上层次的教材和学术书籍为主要出版物,面向大学及以上学历层次的读者,以具备高度专业化的编辑为主要从业人员的出版,它是最专、最深、最细分的出版领域。在其出版领域中,一些学科的专业特色实在过于鲜明,有的属于高精尖学科,有的属于冷僻学科,有的甚至是抢救型学科,出版这些学科的科研成果对出版社而言基本是无利可图的。因此,相当一部分专业性很强的大学出版社不可能完全推向市场,甚至需要承认大学社的部分事业性质。
    但这与“企业单位、事业化管理”的思路是有所区别的。大学社转变为企业后,其发展就要符合所有者的意愿。这就需要学校一方作为出资人,按学术专业出版规律去理解大学社的服务功能、赢利方式、利润规模等,而不是片面地将出版社视为营利工具和二级单位,在管理中出现频繁更换社长、上缴利润随意性大、临时性政治任务源源不断等情况,妨碍大学出版社的发展战略,甚至延误其按照企业的正规路径发展。

  四、大学出版社公司治理结构的路径选择
    大学社以后走什么路,是按非营利性的运行模式运营,还是增强经营能力做强做大,在转制后就应该由大学社与学校有关人士组成的决策层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通过议事程序来制定战略,而不应被政府一纸行政命令取代,盲目地卷入改革热潮。当前的指导思路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将大学社转制“一刀切”。在大学社产权归属无法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我们更应按照分类指导的思路,根据各个社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转制之路。

    1.保留单一产权制度,理顺校社关系
    对于一大批走“高、精、尖”专业出版路线的大学社来说,在现有的条件和能力下,不妨按照单一产权的制度要求,理顺校社之间的委托关系,依据权责一致的理念去优化现有的治理结构,保障大学社作为学校二级单位能够顺利完成服务工作。
    教育部文件将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大学社出资人,其目的原本是达到“校企分开”,规避资产由一人负责产生的风险。事实上,即使学校从内部管理体系中设置再多的责任主体,也无法弱化产权所有者虚置的问题,反而让管理混乱的问题更加激化。学校和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自然人。大学社的出资人是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而对出版社的管理权是在学校,这在管理中就存在明显的障碍。
    《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大学社是学校独资公司,只有一人股东,可直接由主管出版社工作的分管校长出任执行董事,不必为了名义上的董事会而拉来一帮不能对学校资产直接负责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只要大学社能够按市场规律和学校要求去作为企业正常地发展,就没有理由让管理复杂化。
    而按照教育部下发文件的要求,将学校资产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就还有一系列现实问题需要解决。首要工作就是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有限公司的管理。当前学校资产的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的要求,着重解决当前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权责不清、授权不够和监管不足的问题,将资本的监管职责能落实到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内部落实到人,建立个人责任追究制度。虽然这看似学校与学校资产有限公司的信任委托问题,和学校与大学社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还有所不同,但它对大学社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尤其是董事会领导权结构至关重要。
    学校也要引入懂得资产管理的经营性人才。大学社也可以从内部培养起懂出版、懂经营的专业人才,将行政化的上级委派制,改为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董事会聘任制,促进大学社的健康持续发展。大学社通过与民营公司合作,突破自身在资源、资本方面的束缚,或设立出版基金扶持专业出版和部分公益出版,都可以进行制度上的创新。

    2.按照产权多元化路线,塑造独立市场主体
    大学社的改革最终会引向产权多元,部分甚至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上市。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么这场改革本身就是失败的。我国出版业目前形成了以29家综合出版集团公司为主体和分散单一出版社并存的竞争格局;而率先进行改制上市的出版传媒集团抢占了先机,在政策推动下,正在形成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战略重组的先行者和冲刺“双百亿”集团的第一梯队。⑤在体制机制的竞争中,大学社显然已经落后。作为企业,大学社不能自主经营、自主决策,其发展除了自我积累外,不允许外资注入。对于一些兼具实力与眼光的大学社与学校,更应加强研究大学社内涵裂变式集团化的现实路径。

    (1)推进大学出版社的产权多元化
    我国在改革实践中以现代企业理论为指导,无疑是要打通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大学出版社以外的出版发行单位对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为大学出版社推行产权多元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实行产权多元化,就是在集体产权中引入私有产权。由于部分产权主体明确、产权关系清晰、权利与责任对称,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国有独资公司无法解决的产权所有者缺位及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真正发挥出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与激励作用。
    对于产权多元化的疑虑,主要担心是产权主体多元化后,会改变大学社“服务大学”的经营方针或专业出版的高远追求。其实对成为企业的大学社而言,长期、稳定、明晰的企业定位和发展战略比转企前更为重要。这不是政策规定下的众口一词,而是对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充分认识,其基础更坚实,内涵更丰富。若因为担忧未来可能产生企业运营中的短期问题,而忽视现有体制中不适应大学社发展的弊端,本身就是一种短视。
    大学社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来自学校的问题,诸如学校管理层的不稳定性,资金、资源、市场有限。大学社普遍患有“贫血症”,虽然一些大学出版社多年来通过自身积累具有一定的实力,但还不具备成为战略投资者的综合实力。要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重组,只有以资本作为纽带。因此,保证有序、稳定地吸收外围资金是第一步。而要保证投资者热情,最有效的方法是从制度上确认其资产所有者的合法地位与系列权益,这就要打破大学社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产权结构的限制,使大学出版社成为全面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成一个稳定、明晰和高效的产权机制。
    大学出版社产权多元化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应该采取稳妥的方法,有组织、分步骤地推进、实施。我们可以在借鉴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大学外围出版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先考虑由出版社所在的大学绝对控股,接着尝试允许新闻、出版等领域国有企业参股,再接着允许其他行业国有企业参股;待条件成熟之后,逐步实现对民营资本放开,或者允许新闻出版领域的其他国有资本控股,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学出版社的产权多元化。

    (2)建立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
    激励与约束是公司治理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可以说,缺乏激励的公司治理是不完整的。我国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独资企业,一股独大问题长期存在。因此以往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中,往往重制衡而轻激励,孤立地强调维护所有者利益的倾向,而忽视建设合理的利益结构,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就是“所有者既不到位,又单纯强调要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而不去研究合理的利益结构,不去建立对经营者与职工的激励机制,结果企业搞不好,所有者的利益也得不到维护”⑥。在大学社经营者更替频繁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实际上,公司治理理论在各国各地区的企业运营中,本身也在根据实践进行反思和调整。在传统的“股东治理”模式之外,也开始逐渐形成“共同治理”模式。“共同治理”观念主要的理论突破,是将企业参与者的投入划分为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并据此重新定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利益关系。人力资本概念突破了以往企业劳资对立和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念限制。这种模式的先进之处,在于对企业中“人”的因素的重视。
    出版产业是知识人才密集的行业。大学出版社作为社会文化高地的守望者,过去所取得的成绩与从大学成长起来的高素质从业人员紧密关联,下一步做大做强还必须依赖这些人才的创造性劳动。当前,如何有效地激励出版社的人力资源是深化改革的又一关键。
    产权激励是对人力资本的首要激励,是最具激励效应的途径与方法,是实现长期激励的一种有效形式。人力资本产权激励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产权人格化,即在转制过程中,通过职工持股和期权激励等途径,由单纯的员工、代理方转向劳动者或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职能,以其产权份额保证对员工长久的责权利激励和制约,达到很好的激励效果,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大学出版社要跳出只重视物质资本产权的圈子,高度重视人的因素,避免重蹈国有企业改革中曾经重“物”轻“人”的覆辙。当然,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需要充分吸取其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经验,不能流于“管理层都一律持股”的内部人控制结构,也不能一刀切,采取员工集体持股的表面股份多元化。只有拥有公认业绩的人才资源才能享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产权激励才能够真正产生无穷的智慧和效益。
    大学社的公司治理与我国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甚至与出版业内大学外围的出版企业相比,都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处理,转制难度更大。大学社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既缺乏研究,也没有相关的实践,在转企改制的过程中做到“不仅要换汤,还要换药,还要把药罐子都砸碎了”⑦,就更需要清醒的认识,突破意识形态束缚,对大学社的企业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否则,在我国现行大学社管理体制与经济发展明显不适应的阶段,大学社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必然走入死胡同。
    (蔡翔系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社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葚系中国传媒大学编辑出版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姚贞.2011年新闻出版改革发展目标确定[N].中国新闻出版报,2011-04-08.
  ②据笔者对高校出版社公司治理结构调研,截至2011年3月30日已完成转制的89家大学社中,共有17家采取了此类方式。
  ③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M].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236.
  ④姜革文.孤岛与孤岛突围:改制之后大学社的发展态势探索[J].出版广角,2O 10(4).
  ⑤吴芳兰.转企改制步入倒计时出版传媒业上市潮涌[N].上海证券报,2010—11一09.
  ⑥吴家骏.公司治理结构研究中三种值得注意的倾向[J].当代财经,2003(1).
  ⑦柳斌杰.换汤、换药,砸碎药罐子:柳斌杰谈新闻出版体制改革[N].人民日报.2011-02-18.

来源:《现代出版》2011年第4期(总第74期)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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