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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版权管理,积极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北大出版社版权管理情况介绍 - 维权工作会议专辑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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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版权管理,积极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良性发展——北大出版社版权管理情况介绍
2005-10-28 10:22:21  来源: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一、总体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随着整个社会权利意识的增强,我社对版权管理工作日益重视起来。我社的版权管理工作基本上可以以2000年作为分水岭:从1996年到2000年,我社处理了5起版权纠纷;从2001年至今,我社处理了大约15起版权纠纷,版权纠纷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
 在这些版权纠纷中,既有我社主张他人侵权的,也有他人主张我社侵权的。在涉嫌侵犯我社版权的纠纷中,主要是关于盗版书的纠纷,也有其他出版社侵犯我社专有出版权的纠纷。在盗版书中,既有以传统形式进行的盗版,又有以数字化形式进行的盗版。在他人主张我社侵犯版权的纠纷中,既有本国作者授权的图书,也有从国外引进版权的图书;既有实体内容方面的,又有编校、封面设计等形式方面的;既涉及纸质图书,又涉及电子音像制品。各种版权纠纷涉及方方面面,不一而足。可以说,在制作图书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发生版权纠纷的风险。下面就从上述纠纷中选择几个典型,与各位交流一下经验教训。

 二、侵犯版权的类型:侵权与被侵权
 版权管理工作既有被动的一面,也有主动的一面。就被动方面而言,出版社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他人侵犯版权的影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他人侵权;就主动方面而言,出版社也难免发生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形,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
 先说说我社遭受侵权的情况。
 首当其冲的是盗版书的问题。盗版一直都是令各出版社头疼的大问题,也是出版社维权工作的重心所在。可以说,各大学出版社所有的畅销教材,基本上都遭到盗版。我社早在1999年之前就开展过几次大规模围剿盗版的行动,结果往往是得不偿失、无功而返。这其中,既有社会版权意识薄弱的影响,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可是,面临严峻的盗版形势,一味向盗版分子妥协只能使盗版活动更加猖獗,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因此,我社从未放弃打击盗版的努力,2004年度共处理盗版案件4起,获得民事索赔款数万元,对涉案的盗版书商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除了传统的盗版书外,数字化的盗版活动也逐渐活跃,往往通过光盘、互联网等形式传播盗版电子书。我社前几年出版的一些畅销书,现在在许多网站上都可以找到电子版,读者可以随意下载。更有甚者,某些比较正规的网站未经授权就大规模地将我社出版的图书制作成电子书,然后以数据库的形式销售给图书馆、学校等机构,进行所谓的互联网出版。在面临指责时,该网站还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来为自己开脱,盗版行径已经达到明火执仗的程度。
 其次,我社的专有出版权遭到国内一些出版社的侵犯。比如广东某出版社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接受虚假的授权,出版了侵犯我社专有出版权的音像制品,其内容与我社出版的音像制品完全相同。
 由于我社的版权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再加上许多作者、译者、编辑、封面设计人员甚至个别领导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形较难从根本上杜绝。其中比较典型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是作者或译者抄袭的情形。学术的腐败和虚假繁荣直接影响到出版工作的开展。一些作者为了评职称、捞虚名,就东抄一点,西抄一点,胡乱拼凑成专著或教材出版。编辑在进行加工时,很难鉴别出哪些内容是抄袭的,是抄袭自何处的。出版这类作品就给出版社的版权管理工作埋下了隐患。如果抄得巧妙,抄的数量又比较少,至多算是学风问题,尚不至于形成真正的法律纠纷。但是如果抄的数量多,甚至只字不改,就会为出版社带来很大的麻烦。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出版社负有审查的义务,而且举证责任由出版社负担。如果出版社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则推定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作品的侵权问题负担责任。实际上,这种推定是很难通过举证予以推翻的。尽管出版社可以根据图书出版合同的约定转而追究作者的责任,但如果作者财力有限,这种损失就难以挽回了。
 二是编辑审查加工不规范。近些年由于出版业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各个出版社编辑的任务量都比较大。个别编辑为了完成任务,全部的时间都用来加工书稿,很少有时间到图书市场上翻阅其他出版社已出的图书,更不要说关注本专业的最新进展了。于是,一些本来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的整本抄袭竟然被轻松放过,为出版社带来很大的麻烦。在学术著作中,合理引用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不仅是一个学术规范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有的作者欠缺学术素养,在引用他人作品时有意无意地不注明出处,或者注明不完整的、错误的出处,此时如果编辑也放松要求,没有督促作者对注释进行完善,就会侵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
 三是封面设计的问题。封面设计在图书制作中本来不是大问题,但随着包装对图书销售重要性的增加,封面设计越来越讲究起来。封面设计人员往往建立了自己的图片库,而这些图片大部分不是自己拍摄、制作的。如果将这些图片用于封面设计,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如果涉及人物,则又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我社就曾经在一本图书的封面上使用了一张照片,照片中有几个外国留学生在北大交谈。该书出版后,照片中的一位黑人留学生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我社主张民事索赔。经过几番周折,才以几万元将其打发。这个案子虽然不大,但却值得引以为戒。
 还有一种虽然不属于版权管理问题,但也很有意思,在这里和各位聊一下。编辑在编校书稿时虽然追求零差错,但任何产品都很难完全避免差错的存在,图书更是如此。不过,差错太多不仅仅会影响销量,损及出版社的名誉,也会直接引起法律争议。比如我社曾经遇到过一位名叫甄达的人,他声称我社出版的自考法律教材中有大量的错误,属于不合格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对其做出赔偿。尽管这位先生所提意见中大多数都算不上错误,但也确有因编校疏忽而产生的差错,鉴于他不辞劳苦校对图书,我社出于善意按照每本书几百元的标准向其支付审校费作为报酬。没想到,这位老先生得寸进尺,对我社其他图书逐一挑错,提出了许多自以为是的“错误”,大有以此为业的倾向,于是我社就与其对簿公堂。在法院做出我方胜诉的判决后,老先生就再也不就此事与我社纠缠了。图书质量是否合格应当按照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怎么能由一个读者自作主张呢?即便出版社确实应该提高图书编校质量,也不能容许某些人恶意借此牟利。

 三、成因
 上述各种侵权与被侵权的类型,都有其宏观的或微观的原因。对这些原因加以分析,方有可能提出有效的对策。
 我社认为,在被侵权方面,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就盗版而言,我国政府打击盗版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相关法规还应进一步完善。一些地方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城管等机构在打击盗版方面有时持消极态度,认识不到盗版行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甚至有些地方管理部门认为盗版在解决失业问题、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满足当地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全民的版权意识淡漠,相当多的人并不认为盗版产品会对自己产生什么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形下,很难有效开展打击盗版工作;更有甚者,官商勾结,牟取不法利益。比如,查到了库房,昨天还全都是盗版书,今天早晨一看却什么书都没有了。在追究盗版书商的责任时,行政机关极力游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不了了之。有些地方的新闻出版部门甚至明目张胆地为销售盗版书的书店撑腰,禁止其做出民事赔偿。执法状况如此,也就难怪盗版横行于市了。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盗版,不仅面临严峻的执法难问题,还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以及证据难以固定、容易消灭的问题。国务院正在制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草案不仅没有对网络内容盗版者规定可操作的责任条款,反而为网络链接盗版者提供了无限宽广的避风港,使其链接任何盗版内容都不至于遭受侵权的指控。更有甚者,该《条例》草案还允许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研究机构将作品数字化,并通过局域网进行传播。按照该《条例》草案,这种传播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报酬。试问,对我们大学出版社而言,离开了学校和学生,离开了图书馆,我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还有多少市场份额?不仅如此,该《条例》草案更将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外的国家教育规划列入法定许可的范畴,允许对各种作品进行网络传播而无需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这样事实上是将网络盗版合法化。
 (2)就其他出版社侵犯我社专有出版权而言,主要是因为对方出版社编辑审核不严,对市场了解不够,将我社出版的作品未加任何改动就另行出版。当然,也不排除对方出版社明知存在版权隐患而予以出版的可能。这种侵权作品堂而皇之地通过主渠道发行,危害后果相当严重。
 在我社出版的作品涉嫌侵权方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版权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如果说他人的侵权行为超出自己的控制范围而无法防范的话,那么出版社完全能够通过完善版权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侵犯他人版权的可能性。我社虽然制定了一些标准合同,如《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委托翻译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对作品的版权归属及可能发生的纠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编辑在订立合同时随意性比较大,比如本来应该签订《委托翻译合同》的,却签成了《图书出版合同》,致使出版社丧失了对翻译作品的版权。又如编辑室在委托社外的图书设计室设计封面时,往往不订立书面的合同,对封面的版权归属问题更是没有概念。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没有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则应当由受托人即图书设计室享有封面的版权,这就为出版社再版此书或将该封面用于同系列中的其他图书设置了障碍。有的图书设计室甚至将为我社设计的封面稍加更改用于其他出版社的图书上,在市场上和读者中造成混淆,体现不出本社的特色。
 (2)我社某些编辑版权意识薄弱,缺少相关的著作权法常识。
 侵权作品的出版既与作者学风不正有关,也与编辑没有从版权角度审查作品有关。作者与编辑往往具有相同的专业背景,而在中国当前的学术环境下,知识的创新是相当稀少的,经常关注本专业进展的编辑应当能够分得清哪些知识是作者创造的,哪些知识是传播他人的,哪些是现有的中国学术界所不能表达出来的,特别地,哪些是当前的这位作者所不可能表达出来的。如果编辑严格把关,就会使作者难以将翻译作品当作自己的原创作品出版,难以出版一部注释寥寥无几的专著。一些编辑认为书中引用而不注明出处或注释不甚规范都无伤大雅。殊不知,所有这些都直接涉及版权问题,都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四、对策
 在分析了被侵权和侵权的原因之后,对策的提出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一) 在被侵权方面,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事情:
 (1)就宏观方面而言,各个出版社要联合起来向立法机关和政府施加压力,督促其完善相关立法,切实有效执法,严厉打击盗版,尤其要针对网络盗版规定明确的侵权责任,坚决反对将《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不合理地予以扩大。
 我国《著作权法》为保护著作权提供了一个比较完美的框架,但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著作权人实际上饱受盗版之苦。作者势单力薄,难以形成利益集团向政府施压,而我们出版社则完全可以联合起来,不断向政府汇报盗版的严峻形势,指出因为盗版而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以及政府因此而丧失的税收,督促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各样的盗版活动,严肃处理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相关的负责人,依法追究包庇盗版分子官员的刑事责任。
 就当前而言,各个大学出版社更是要团结起来,坚决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严重背离《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倾向,坚决反对有关图书馆、档案馆、各级各类学校及科研机构通过局域网合理使用作品的规定,坚决反对有关各种国家教育规划均可通过法定许可进行远程教育的规定,坚决反对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规定过于宽泛的免责条款,并且要求国务院针对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盗版行为规定明确的责任,为权利人提供有效制止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特别措施。
 由于版权侵权中侵权人的所得和被侵权人的所失均难以量化计算,有必要通过立法规定盗版行为的最低赔偿额,并且规定可以对侵权行为人处以惩罚性赔偿。只有打击盗版的法制环境成熟了,才能将盗版控制在可以容忍的程度。
 (1)坚持不懈开展打击盗版工作,进一步采取防伪措施。
 几年前,我社与清华社、人大社、外研社等出版社联合成立了京版十五社反盗版联盟,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大规模地开展打击盗版的联合行动,使书店销售盗版书已经从柜台交易转化为台下交易,基本上不敢公开摆卖。短期而言,局部而言,打击盗版可能得不偿失,但长期而言,总体而言,打击盗版绝对是值得投入的。正是由于大多数权利人的沉默,才造成了如今盗版遍地的惨状。如果各个作者、各个出版社都来主张权利,都来打击盗版,恐怕盗版早就销声匿迹了。每一次打击盗版不仅仅是维护本社某一本书的版权,更是在较长的期限内维护本社所有作品的版权,甚至是在维护作者整体、出版社整体、社会整体的利益。
 近些年来,盗版书随着印刷技术的提高日益精美,几乎与正版书难辨雌雄。如果不采取防伪措施,就连印刷厂也难以做出判断。为了简捷有效地鉴定出盗版书,配合打击盗版工作的开展,我社在遭受盗版最严重的一套书中增加了防伪水印页。通过这种手段,可以迅速地对书的真伪做出鉴定。我社将在以后进一步采取防伪措施,在更多的图书中使用防伪水印页,预期销量超过一万的,均应使用防伪水印页。同时,我社还将配合使用短信查询等其他防伪措施,以及时掌握盗版线索。
 (二) 在我社出版的作品涉嫌侵权方面,则可以采取更多措施进行预防和应对,具体可分为事前阶段、事中阶段和事后阶段。
 (1)事前阶段:防患于未然。
 为了争取将版权纠纷减到最少,我社采取了或将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 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我社已经制定了《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委托翻译合同》、《发行授权合同》的标准格式,但仅仅有这些方面的合同还不够,我们还要继续制订《装帧设计合同》、《引进版权合同》、《输出版权合同》乃至《国内电子书授权合同》,从整体上规划版权事宜,将版权管理工作渗入图书出版的各个环节。编辑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对合同条款做出重大修改。如果根据具体情况确实需要更改,则必须送交专门的部门和专门的人员进行审核。在订立标准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时,只要事关版权,均应将合同送交上述部门进行审核。在订立合同时,编辑应当审查对方是否确实有权进行授权。
 ② 规范编辑活动,提高职工版权意识。
 编辑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编校书稿等事宜,与作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联系也最为密切,因此最有可能在事前察觉书中的版权隐患。我社要求编辑一方面要关注本专业的最新进展,不断充实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还要关注图书市场,了解其他出版社出版了哪些作品。这不仅有助于图书的选题策划及编辑工作的开展,而且有助于编辑基于专业知识和市场经验及时筛选出抄袭、剽窃之作,避免侵权,净化市场。在此基础上,我社对编辑等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版权培训,提高他们的版权意识,从细微之处着手,排除版权纠纷隐患。我社指定专门的人员及时答复编辑提出的版权问题,为预防版权纠纷出谋划策。
 ③ 坚决贯彻四落实:主管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和经费落实。
 版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最终还要依靠制度,依靠具体的部门和人员。我社对版权管理工作坚决贯彻四项落实,不但有专门的社领导负责版权工作,而且还成立了版权管理部,指定具体的人办理版权事务。不论是打击盗版还是抵御诉讼,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我社不但设立打盗维权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打击盗版,而且对处理版权纠纷所需的费用均全力保障,确保版权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事中阶段:归口管理,灵活应对。
 以往,我社在面临版权纠纷时,往往采取谁出事谁负责的立场,由各编辑室及主管领导自行与对方商谈,确定赔偿额度。后来我们发现,这种处理方式对出版社整体很不利:一些编辑部主任及主管领导将诉讼看作一件丑事,采取“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为了息事宁人,不惜满足对方的无理要求,做出高额赔偿。今后,我社将指派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归口管理,统一应对侵权指控,相应的编辑不得插手此事。
 在处理版权纠纷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尽量通过谈判达成和解,从有利于双方共同利益的角度解决纠纷。如果谈判不能达成任何结果,那就到法院应诉,版权纠纷毕竟不是见不得人的丑事,而是出版界无法完全避免的商业风险。
 (3)事后阶段:处理相关责任人,警钟长鸣。
 在处理完侵权指控后,社里将依据图书出版合同、委托翻译合同、装帧设计合同及其他合同的担保条款,追究作者、译者、封面设计公司的责任,要求其承担我社已经支付的赔偿款项,并赔偿因此而给我社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图书召回的损失、库存书销毁的损失、与此书相关的管理成本等。在必要时,我社还将就名誉损失追究他们的责任。另一方面,对负责该书的社内人员,从策划编辑到责任编辑,从美编人员到部门主任乃至到主管领导,根据其过错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扣除一定数量的奖金以作惩戒。
 在处理完与侵权纠纷相关的事务后,典型的案例将被在社内公开,作为其他人员学习版权法、增进版权意识的素材,以活生生的案例提醒编辑等人严把版权关,做到警钟长鸣。
 我们相信,只要大家携起手来,严格版权管理,就会遏制住猖狂的盗版,将侵权的风险降到最低,共同打造出健康良性发展的出版物市场。

来源: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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