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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出版热点现象的法律思考 - 《大学出版》杂志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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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杂志
几个出版热点现象的法律思考
周斌
2006-04-30 11:01:32 来源:《大学出版》2003年第1版
国务院颁发的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已于2002年9月15日正式实行,这是继2001年10月《著作权法》的修正后,知识产权领域的又一件大事,表明精神文化生活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出版,这个精神文化产品的制造产业也随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火爆的出版界在频频制造“社会流行名词”的背后,却隐藏着诸多需要法律来规范的问题。
一、出版的跟风潮。
2000年底全国刮起了一股“哈佛女孩热”,在《哈佛女孩刘亦婷》之后,《哈佛男孩张肇牧》、《剑桥女孩孟雪莹》、《北大女孩谢舒敏》等一大批跟风图书蜂拥上市,大大开拓与培育了素质教育类图书市场,迎来了该类图书的“黄金时代”。畅销书出色的业绩催生出了一个细分市场、挖掘出了市场的潜在需求、为出版社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与此同时人们不禁要问:这种跟风是否侵权违法?和抄袭模仿有什么区别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日益成熟.很难再发现内容相同的侵权作品了,当前出版的跟民主要表现在选题、书名作者名、封面及版式设计等几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目的品保护著作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但这种智力劳动成果一旦公开发表就成了一种社会资源,应当进入整个社会资源体系中进行充分流动,《著作权法》对这种流动是不予制止的,也就是说,某选题一旦出版即为社会所共享,选题跟风在法律上与全盘抄袭有别,不能算是侵权。其次,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书名、姓名的独占使用权。书名仅仅是一部书的一个参数,此外书的体例、结构、编排、内容、思想各个参数均能反映出作品的“独创性”,因而仅就书名相同或相似即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是不合理的。同样法律也没有规定姓名的独占使用,而且作者署名还牵涉到一个使用笔名的问题,因而也不能就作者名相同或相似即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封面及版式设计是《著作权法》对出版者的权利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中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的内容本身。对于封面或版式设计上的模仿,即使在形式、制作方法等方面完全相似,但只要另有一个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就是说只要不是全盘模仿,就不能说是侵犯著作权。
由上分析可知,《著作权法》无法对那些跟风模仿的行为作出调节。那么“全庸”、“金庸著”这种障眼法式跟风、坑害读者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来制止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用来消除《著作权法》无力涉及之盲区的兜底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了它所禁止的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种仿冒行为涉及四个构成要素:(一)知名商品:(二)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三)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四)导致市场混淆和误认。如果被跟风的是已深入人心的“知名图书”,跟风作品经过书名、编辑方式、开本等全方位模仿,投入市场出售,引起了读者的误认,完全符合以上四个要素,就应认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侵权。
跟风者切不可因急于把握畅销书带来的巨大商机,在跟进时考虑不周而犯了不正当竞争的大忌;被跟风的出版社则应保持冷静,仔细区分跟风者行为的性质,发现被侵权后应收集、保存有力证据,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受侵害的合法权益。
二、汇编作品的出版热。
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图书上注的是某某“编注”或“编译”等字样,这种为某一特定目的或根据某项计划,把不同作者的著作汇集到一部作品中而构成的新作品称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往往有不同于原著的新主题新观点,其作用是毋庸质疑的,尤其是在当今这个边缘学科纷纷应运而生的时代,汇编作品这种对旧作品的汇总整理,对新生学科极具资料汇积等重要价值。但与此同时,盛行的汇编作品也引发了著作权的新问题。
华龄出版社看好“国情国力”这类图书的市场,于1996年5月编辑出版发行了《中国大趋势》一书,书中采用了《中国国情国力》杂志1993年第1期至1996年第2期的29位作者的29篇文章,出书之前出版社与杂志社签署了出版社使用《中国国情国力》的文章的协仪,但此事未征得29位作者的许可,华龄出版社在出该书时,这29篇文章均作了改动,并且没有在每篇文章中署上相应作者的姓名,只在该书《后记》另集中列举各位作者姓名,使每篇文章与作者无法一一对应。《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事实上杂志社享有的只是对刊物整体的著作权,它是无权代表文章作者对外签署任何使用协议的,该出版社出版此书过程中就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汇编作品是对己有作品的再次使用,《著作权法》规定这种使用权利属于己有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未经原作者许可,他人是无权汇编其作品的。
出版社出版汇编作品,应该取得原作品及汇编作品两类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签定图书出版许可合同。此外还得向上述权利人支付报酬,并在作品上标明原作作者、编者、出版者等权利人的名称。如果是对己出版发表的翻译作品进行汇编出版,还必须处理好所涉及的译者、国外原作的出版社及发行者等多个著作权主体的多项著作权。汇编作品涉及的著作权主体更容,要考虑的问题也更复杂,出版者必须慎之又慎,在出版发行汇编作品前先问自己是否在每个环节都做得符合法律规定?有没有侵犯诸多权利主体中哪一个的合法权益?
三、涉及网络的出版。
国际互联网在当今社会不可谓不是一个热点,由于其具有海量的信息存贮能力、极强的时效性、符合现代气息的互动性等特点,已经深深地融入了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出版界也不例外地把网上信息当作一项资源来开发,但这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法津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问题。
在涉及网络的出版活动中,引起纠纷最多的便是出版社下载、整理网上发表的作品,并予以出版发行的行为。不少出版者认为网上的文字作品类似于信息,一旦在网上公布(发表)即成为可共享的社会资源,对网络作品下载后出版属于“法定许可”的使用范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将网上数字化作品纳入保护客体。事实上《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规足的其他作品”列入所保护客体的范围,并且在2000年11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这样网络作品的法律地位已经很清楚了。再来看“法定许可件用”,《著作权法》在第三十二条里是这样规定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不必取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就可以使用的特权只限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除此之外的汇编、改编、综合或者翻译等行为,法律并不支持,那么出版者“法定许可使用”的解释是行不通的了;而且这里还应该注意的是“法定许可使用”不仅要求注明原作者名字和出处那么简单,而且还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这个问题上还有出版者对网站是否拥有出版权、是否对其刊载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提出的疑问。
《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正案中第十条增补了第十二款,赋予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说明著作权人授权网站发表作品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网站也有资格接受作品并予以发表,事实上也承认了网站对原创作品的出版权。如果原著者与网站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发表在网上的作品的著作权即可由网站协助行使。
涉及网络的出版中的问题远不止大家对网络作品法律地位、网站的出版权利的认识不清,有些出版社与网站签订了出版合同也会因为网站中作品来源不正而惹上麻烦,因为说不定这个网站上的作品就来自网站间极其随意的“复制”“粘贴”;此外还有网络作品的稿酬问题,至今尚无标准出台等等。出版社在掌握互联网这个现代化工具并应用于出版时,千万要注意采用作品本身的合法性、采用行为的合法性、采用后各项后续工作的完整性,切不可因一招不慎而引起法律纠纷。
我国已于2001年11月加入WTO,面临的是与国际出版集团同台竞争的局面,出版界要强化内功之修炼,逐步培养每个出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在每项出版活动中付诸法律的思考,这是我国出版产业健康发展,走向成熟与强大的必修之课。
[作者工作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大学出版》2003年第1版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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