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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中国发展缓慢的原因 - 《大学出版》杂志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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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杂志
试析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中国发展缓慢的原因
张羽
2006-04-30 11:18:03 来源:《大学出版》2003年第1期
当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欧洲落地生根时,我国对此还一无所知;当1992年,我国成立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时,集体管理在西方就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在我国的发展也远远落后于西方,即便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之后,协会工作的开展也是困难重重。著作权集体管理缘何在中国发展得如此缓慢,究其原因,可以从国家政府、著作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政府重视不够
1.立法不完善
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在借鉴国际社会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成立的,许多做法都是模仿了国际惯例,但是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立法的问题上,并没有跟上国际社会的进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之初,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创建程序、组织章程、基本权限、管理范围以及收费的方式、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给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诉讼主体资格。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没有得到明确承认。这样一来,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工作时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对抗侵权行为时就底气不足,难以有效地遏制侵权,以达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专门法,1990年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也失之片面。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面对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它们都在频繁地修订著作权法以适应新技术的挑战。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问题上,有的国家在著作权法中开辟专章加以论述;有的国家则将著作权集体管理单独立法,如《日本著作权中介业务法》和《德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亟待新著作权法来规范。
2.执法乏力
政府对著作权集体管理重视不够,无论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在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都缺乏执法力度。著作权集体管理需要行政管理作指导,需要司法管理作后盾。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有政府给予的权威性,才能在对抗侵权中站稳脚跟。
在实际操作中,著作权执法远未到位。由于著作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这就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然而,从目前情况看来,我国的执法、司法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不高,效率低下。在实践中,司法部门对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颇费周折,从受理案件到作出判决多要耗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极大的精力。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就不足以震慑侵权犯罪行为;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或迟迟不能审结,则势必会削弱著作权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任,妨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一步展开工作。长此以往,侵权使用者就会无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侵权犯罪的行为势必愈演愈烈。
3.社会宣传不到位
著作权法实施十年,在中国还有相当比例的公众不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的存在,更谈不上人人知法守法了。政府对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所做的社会宣传不到位,有关著作权方面知识的书籍、报刊如同凤毛赋角;国家版权局的网站仍在建设之中,还不足以作为向公众宣传的阵地;仅有某个省份或者某几个省份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介进行这方面的宣传,仍不足以改变我国人们著作权法律意识淡薄的整体局面。可以想障,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国度,如果有政府的大力扶持,借助媒体进行自上而下的宣传,就必然能在著作权人和公众当中产生巨大的影响,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展开必将是一片坦途。
然而,在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重要性,可以说是从中央到地方,都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宣传工作做不好,必然导致著作权法的实施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运行,得不到公众广泛的支持和理解。尤其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在绝大多数公众心里,还是个陌生的名词,人们对其存在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这种情况的出现,和政府对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宣传不到位有关,当然也是和著作权人缺乏维权意识分不开。
二、著作权人缺乏维权意识
著作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却想不到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从另一个角度讲,就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在我国,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著作权人自身缺乏维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
或许是文化传统使然,中国的文人自古就“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社会发展到今天,许多文学创作者仍然保持淡薄处世的心态,作家只知道写作,作曲家、作词家只知道填词、谱曲。他们一心只想着创作,关心社会对自己作品的评价,而对是否有人侵权并不怎么关心,有的作者甚至还以自己的作品能得到别人的使用为荣。他们不主动了解、学习有关著作权方面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法》颁布十年了,有的著作权人还不知道著作权法赋予自己的权利。
在中国,使用“背景音乐”,比如,电台、电视台对音像制品进行点播,饭店、歌舞厅、娱乐场所播放音像制品,在商家和普通大众眼里一直是司以为常的事情,他们并不了解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不能随心所欲的,必须先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而对大多数著作权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商家这样做是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即便认识到是侵权,也不知道通过何种法律手段为自己主张权利。而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正是源自两位法国作曲家为他们的作品被当作“背景音乐”演奏而向咖啡厅主张权利的事件。
对于文字作品,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由国家版权局批准,于1993年成立的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专门负责收转著作权人的稿酬。该机构成立10年来,已为10
万多名著作权人转付了几百万元的稿酬。然而即便如此,目前仍有许多作者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转载、摘编后,可依法获得报酬,也不知道可以通过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来取得稿酬。截至2002年4月,在该中心的网页上待领取稿酬的作品已达6万多篇。
著作权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是不信任、不支持,对司依靠个人力量无法控制的权利,也意识不到将其交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看来,我们必须加大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宣传,使著作权人充分认识到集体管理的优越性和重要性,让他们团结起来共同维护自身利益,推动我国集体管理的发展。
三、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正因为有了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才有了对著作权的管理。在我国,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积淀和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归公、平均分配思想的影响,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出台较晚,人们尚未树立起尊重知识分子、尊重知识成果。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成为商品很是费解。法律意识淡薄的广大群众,总认为那些作者创作出来的作品,早就有政府部门或者出版社支付报酬了,到了自己手中,就可以随便使用了,根本用不着付费。他们没有形成自觉尊重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什么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也毫无概念。在他们看来,剽窃、抄袭、转载他人作品,免费播放音乐作品是习惯成自然的事,而著作权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维护著作权,收取著作权使
用费却成了不自然的事,似乎是在“冒天下之大不超”。
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大趋势。西方国家都相继颁布《著作权法》,确立了本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与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的出台则晚了将近300年。我国的《著作权法》出台较晚,从另一方面也延缓了公众著作权观念的形成。《著作权法》对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规定,打破了作品使用者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惯例,似乎一时之间难以令人接受。由于著作权个人力量弱小,难以控制所有作品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因而许多作品使用单位如各表演组织、娱乐场所、公共场所仍然我行我素,拒绝向著作权人付费。即便是著作权人的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面交涉,也是置之不理,不予配合。从张学友演唱会著作权纠纷案可以看出,作品使用单位对著作权能拖则拖,使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维权之路走得极为坎坷。
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要顺利开展,必须有公众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公众缺乏著作权观念,处处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唱反调,那么,著作权集体管理在中国将寸步难行。
[作者工作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来源:《大学出版》2003年第1期
本版责编: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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