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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小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 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 大学出版社体制改革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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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出版社体制改革
韩小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 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韩小明
2006-11-30 10:30:29 来源:《大学出版》2006年第3期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
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韩小明: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出版发行体制必然也必须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变革。相比较而言,大学社目前所处环境比一般社会出版社更为复杂,因而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出版体制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也相对复杂。由于许多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这里仅谈一些意向性的想法。
1、“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体制难以为继
绝大部分大学社自建社以来便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体制。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部分大学社变更注册为企业,但其体制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出版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具有过渡性的微观体制形式;二是出版单位从事业体制向企业体制转变的过渡性形式。但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它都是一个二元结构的双轨体制,具有内在属性的不确定性特征的过渡性体制形式。因此,这一体制形式在体制演进的最初阶段具有目标导向和体制效率方面的积极意义,而在体制演进的后期阶段,则具有较大的消极意义。类似情况是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双轨制”的价格体制。从体制演化过程看,二元结构的双轨体制是渐进式改革不可或缺的中间性体制形式,同时也是不能作为目标模式的过渡性体制形式。
这种体制对学校而言,一方面可以使学校将出版社视为其行政性的下级单位来运作,另一方面又可规避对出版社发展的持续投入责任,并在出版社盈利时要求其向学校上交部分收益;对出版社而言,一方面可以使其因其事业单位属性面对市场竞争而无生存之忧,另一方面又可因其企业化经营而在市场竞争中逐利。该体制下的这种校社行为,在我国大学出版业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目前我国出版业和出版市场出现的许多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这种体制及主办者和出版社的上述行为有关。
因此,无论对大学社,还是一般出版社,传统体制都不应继续维持下去。出版社体制变革的目标模式,要么是事业体制,要么是企业体制。继续维持以往的体制,对出版业的发展都将是弊大于利的。
2、关于大学出版社的特殊性问题
在对大学社的调研中,大家普遍强调的是大学社不同于其他社会出版社的特殊性问题,包括大学社特定的办社宗旨问题。
应该说,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各类出版社之间行政性的出版范围划分和主办主体之间的行政性差异,决定了大学社的部分特殊性。但如果改变了现行体制,这些特殊性是否依然存在,这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其次,从服务教学科研的办社宗旨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出版社未必不能服务于高等教育教学科研;在运用现代出版、发行技术和手段的条件下,小学科、专业性、小批量教材的出版未必没有利润;学术出版、教育出版的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从产品消费方式看,又有不同于一般公共产品的特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有可能按照非公益性的方式和机制生产,并成为盈利性产品。所有这些问题都应从前瞻性的角度考虑。
最后,如果从特殊出版资源垄断角度看,现行体制的确造就了大学社对大部分学术出版、教育出版、涉外出版资源一定程度的垄断,但如果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看,这种特殊出版资源的垄断主要不是出版社的竞争力造就的,更多的是带有某种行政性垄断色彩的人为安排。随着出版社的作者资源、编辑策划资源、社会关系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对这些特殊出版资源的垄断及由此形成的品牌资源,会越来越多地依存于出版社之间的相互竞争能力。如果大学社的竞争能力不及其他出版社,大学社对这些特殊出版资源的垄断将会被打破,依此而形成的品牌资源也会随之丧失。
总之,对大学社特殊性的考虑,不仅是确定大学社目标定位的因素,更是决定大学社在未来出版业中所处地位的重要因素。按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分析方式,对于大学社的特殊性,应该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版体制下大学社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的角度考虑,而不能从基于行政性垄断的现状角度考虑。
3、关于事业体制与企业体制的选择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闻出版总署进一步明确了“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实行事业体制,一般出版单位逐步转企改制”的方案。大学社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基本方向应与国家和总署的改革取向保持一致。
需进一步思考的是,按照大多数大学社目前的看法,因主要承担学术出版和教育出版任务,就有理由选择作为公益性出版单位的事业体制,那么,学校是否能够承担对于事业单位的相关责任和出版社能否接受对于事业单位的行为规定。相反,如果选择企业体制,不仅有利于大学出版资源的校际整合,而且真正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力的论著未必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在高等教育发展仍具广阔前景的现阶段,教育出版的正常盈利在总体上是有保障的。应该看到出版企业之间的竞争、整合与优胜劣汰,不仅是提高大学社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机制,也是提升我国出版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因此,对大学社而言,学术出版并非选择事业体制的重要依据;事业体制也并非保障学术出版的唯一路径。希望不改变现行体制,继续获得事业体制与企业体制双重好处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却与包括大学出版在内的我国出版业整体发展的趋势与要求相悖,因而只能是一厢情愿的设想。当然,对于部分大学社基于自身的处境,希望选择事业体制是无可厚非的间。但从长期发展的潜力和空间看,企业体制远远优于事业体制。
4.澄清对于出版社转企改制的一些误解
在对大学社的调研中,发现学校和出版社对转企改制存在一些误解,有必要进行一些澄清。
从学校角度看,顾虑一是怕出版社转企改制后脱离学校的控制。其实,出版社转企改制后,学校对出版社的控制关系依然存在,只是这种控制关系由行政性控制关系转变为产权性控制关系。按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者对企业始终保持着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顾虑二是怕出版社转企改制后出资主体多元化,摊薄校方所持的权益,影响学校对出版社的控制力。其实,出版社究竟选择什么样的体制;出版社选择企业体制后是否实行出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果选择多元出资主体,股权结构如何设计,决策权都掌握在校方手中。学校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办出版社的目的作出相应的选择。
顾虑三是怕出版社转企改制后,经营者不听招呼,无法贯彻学校意图。这要从两方面看:一方面,为了避免来自外行对经营活动的干预,公司法规定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条款;另一方面,属于企业的重大决策,校方不仅要参与,而且拥有否决权。至于校方对出版社其他方面的正当要求,只要程序合法,或征得经营者同意,同样可以得到满足。不正当要求出版社经营者有权依法拒绝。
从出版社角度看,误区一是转企改制后上交学校的收益可以由出版社决定,或者有一个法定的比率。实际上,享受资产收益是出资者的权利,提出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的职责,但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则在出资者手中。因此,出版社转企改制后,上交学校的部分或比例,只能是出版社与校方协商的结果,而且最终决定权在学校手中。
误区二是出版社上交学校收益与上缴税收可以只付其一。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出版社在实行以往体制时,同时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因而只须上交学校收益。2004年大学社不再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没有得到税收返还的出版社,当年既要上交学校收益,又要照章纳税,认为是交了双份。
其实,对企业而言,既应向出资者支付资产收益,又必须向国家纳税。作为国家鼓励出版社转企改制,可以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学校考虑出版社的发展,也可以减少或者不要求出版社上交收益,但这并不等于说出版社转企改制后就应该“只交一份”。这一点必须搞清楚。
来源:《大学出版》2006年第3期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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