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选择类型
出版社
代办站
普通会员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
首页
|
宏观指导
|
出版社天地
|
图书代办站
|
教材图书信息
|
教材图书评论
|
在线订购
|
教材征订
搜索
新闻
图书
ISBN
作者
音像
出版社
代办站
教材征订
分类查询
综合查询
购书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客服电话:010-62510665
62510769
购书指南
购物车
我的订单
征订单
存书架
小团购
二手书
优惠活动
关于我们
试论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若干现实问题的处理 - 社长总编论坛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主页
>
社长总编论坛
试论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若干现实问题的处理
刘军 顾永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7-08-28 11:24:34 来源:《科技与出版》2007.8
大学出版社的转企改制不是像以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改革那样仅限于机制,而是以企业制度为基础的体制改革。转企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转企改制为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可选择的两种基本模式。由于大学出版社的行业特殊性,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在转企改制中务实与创新解决。
1.关于校社关系的处理
大学出版社的转企改制并不意味着校社脱钩。大学出版是大学文化的一个重要载体,是大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大学社是大学和出版界实现强势连接的一个合适载体,体现了“大学”和“出版”这两种文化资源的整合与合理使用。大学出版社20多年的发展历史证明了这点,表明了大学和出版社谁也离不开谁,大学出版社的发展应与大学整体建设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是国家、学校、出版社三方利益的博弈。很多高校顾虑出版社转企改制后脱离学校的控制,担心经营者不听招呼,无法贯彻学校意图。其实,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后,大学是大学出版社的唯一股东或绝对控股、相对多数控股的投资方,享有出资人的权利。按照公司法规定,出资者对企业始终保持着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大学出版社选择企业体制后是否实行出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果选择多元出资主体,股权结构如何设计?这些决策权都掌握在校方手中。因此,出版社转企改制后,学校对出版社的控制关系依然存在,只是这种控制关系由行政性转变为产权性。
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后,并不是说大学出版社上缴学校收益与上缴税收可以只付其一。对企业(大学出版社)而言,既应向出资者(学校)支付资产收益,又必须向国家纳税。当然,作为国家鼓励出版社转企改制,可以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学校考虑出版社的发展,也可以减少或者不要求出版社上缴收益。大学出版社作为经营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回报股东(主要是学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因此,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后,校社关系从职能上说,学校与出版社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利益上说,学校与出版社是互助双赢的关系;从效益上说,学校与出版社是优势互补的关系,学校可以通过出版手段实现科研成果的发布,出版社也因此获得两个效益;从资产上说,学校与出版社是股东与员工的关系。
由于转企改制后学校与出版社由行政性控制关系转变为产权性控制关系,所以处理好校社关系,关键在于构建好大学出版社的产权制度。其根本是构建资产管理机构、产权经营机构、出版社法人实体机构“三位一体”的资产管理与运营体系,理顺国家、学校、出版社之间的产权与经济关系。
2.关于校社之间产权关系的处理
构建好大学出版社的产权关系,可分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学校向教育部或主管机关提出大学出版社清产核资工作和改制的申请;教育部或主管机关批复同意立项后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成立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如产业领导小组、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管理大学出版社的国有资产,大学出版社直属于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主要是向学校产权经营公司派董事长、董事;与出版社签订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书;审批出版社重大的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审定出版社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并对出版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决定出版社薪酬体系以及薪酬分配方案等。
(3)成立学校产权经营公司(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学校的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通过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将国有资产授权给大学出版社经营。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任命学校产权经营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大学出版社的经营班子。出版社经营班子中社长(总经理)由学校产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来任命,社长为出版社(出版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学校产权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按股份享有剩余利润的分配权,使大学出版社通过自身的发展壮大来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并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
(4)对出版社资产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要明确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责任,就必须有明确的经营性的资产。在过去大学出版社的资产界定并不明晰的情况下,就必须针对过去遗留下的问题对原有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划转,把经营性资产保留在出版社,把非经营性资产部分划回学校。清产核资的工作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和资金核实。一是要全面摸清大学出版社的“家底”,为今后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大学出版社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二是要全面清查核实大学出版社的各项资产,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和核销,促进大学出版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大学出版社今后的规范运行创造条件。三是要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重新核定大学出版社的国有资本金,确认学校对大学出版社的实际投资数额,理顺学校与出版社的产权关系。这一环节要聘请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自查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专项评估,并对有关损益提出经济鉴证证明。
(5)完善管理制度,抓好经营机制创新和管理制度创新。例如,规定学校作为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作为所有者,依法选择优秀的经营者;规定学校对出版社的投资方式(作为大学出版企业,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不仅包括有形资产的经营,更重要的是大学无形资产的经营)与投资程序;规定大学出版社对国有经营性投资处置的权限,其投资行为需按学校给予的一定权限执行;规定大学出版社的国有资产变更和增值、经营利润和收益、利润如何分配以及分配方案;等等。
(6)经审批后进行法人注册,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3.关于人员安置问题的处理
从改革的目的上来讲,大学出版社改制的重点应该放在解放文化生产力,实现人的价值上,因此,妥善解决企业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建立科学的激励政策、凝聚企业的核心力量,是大学出版社改革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大学出版社目前多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出版社自主聘用的合同制的企业编制人员组成。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中可抓好如下几个方面以解决好“人”的问题。
(1)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转换。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不转变,改制后的出版社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转换涉及到学校与出版社的基本关系,需要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支持。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转换的途径一是将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全部转为企业编制。这涉及到社会保险和医疗基本保险上缴的问题,转为企业编制之后,对于原先没有上缴的社会保险和医疗养老保险,或者向上级部门申请视为已经交过,或者由学校负责承担这部分费用。二是允许出版社的少数人员,包括管理层以及部分业务骨干继续保留学校的事业编制,由学校派遣到出版社工作,其他事业编制人员或内退或转为企业编制人员。由于大学出版社事业编制人员并不算多,为了避免转企改制把人都改跑了,处理好稳定与改革的关系,我们倾向于采取第二条途径,或者更进一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先事业编制人员全部保留学校的事业编制,享受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由学校人事处全部派遣到出版社,在出版社为企业编制人员。允许一些能力并不是很强的事业编制人员退出出版社,回到学校或提前退休。
(2)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解决职工后顾之忧。改制之后员工之间不再有企业、事业编制之分,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人事处全部派遣到出版社后,在社内为企业编制,不再享受学校的工资待遇,但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时按事业编制职工的规定统一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出版社按规定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费,该费用虽上缴学校,但核算出版社的企业成本。出版社原企业编制人员或新引进人员统一按《劳动法》上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3)实行竞争上岗。从出版社改制为企业起,出版社不再引进事业编制的人员,统一采用聘用制。改制之后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与出版社原企业编制人员竞争上岗,机会均等,合同聘用。
(4)完善分配制度。以岗取酬,对所有出版社员工按照劳动岗位的标准制定薪酬,实行同工、同酬、同福利的政策。注重工作绩效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的奖励制度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有条件的出版社可以对出版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试行年薪制,或管理层持股。
4.关于政策扶持问题
改革是手段,发展是目的。如果说一些大学出版社现在的发展模式没有阻止出版社的发展,而改制与不改制也看不出有什么特殊优惠政策或不一样的发展前景的话,大学出版社改制的动力就会减小。只有强劲、强势的改制方案和扶持政策推进才能实现真正的体制改革。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从我们的调研情况来看,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是很多大学出版社希望乐见的:
(1)国家为鼓励大学出版社转企改制,给予大学社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实行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政策。
(2)行业主管部门为大学出版社提供良好的出版环境,保证给予足够的出版资源。对经营规范、发展较好的出版社在出版范围、书号管理等方面环境再宽松一些。允许出版社跨地区经营跨领域发展,鼓励出版社在外地建立分支机构,为出版社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规范市场环境,尽快完善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和服务职能,加强版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等。
(3)主管部门规定大学与大学出版社之间利润上缴的比例。例如,明确规定上缴学校经费的最高比例,发展得好的社上缴的上限不得超过30%,上缴下限由各大学与其隶属的出版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上缴完出版社应该上缴的部分之后,学校不应该再对出版社有其他方面的摊派和无偿的调拨。学校作为资方,为考虑出版社的发展,在若干年内减少或者不要求出版社上缴收益,以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参考文献
[1] 马民.专业性大学出版社如何应对体制改革.科技与出版,2006(6):34—35.
[2] 范家巧.浅议大学出版社两大关系问题.科技与出版,2006(2):25—26.
来源:《科技与出版》2007.8
本版责编:江蕾
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新闻
打印新闻
上一条
下一条
关闭
全国大学出版社
北京
安徽
重庆
福建
广东
甘肃
广西
贵州
河南
湖北
河北
海南
香港
黑龙江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澳门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山西
天津
台湾
新疆
西藏
云南
浙江
|
我的帐户
|
我的订单
|
购书指南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敬告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版权所有 © 2000-2002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京ICP备10054422号-7
京公网安备110108002480号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版0234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证130369号
技术支持:
云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