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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出版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王玮(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9-06-04 16:07:30  来源:《科技与出版》2009.5 
 
 摘要: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成熟、理性经营的标志,也是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刚施行一年,针对已转制和即将转制的出版企业,提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的有效实施方法。
 关键词 税收筹划;出版企业;企业所得税法

 新闻出版总署提出: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的转制任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虽然转制后的新闻出版单位可以享受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税收优惠期与出版单位的长期经营相比较,还是十分短暂的。出版企业应未雨绸缪,提前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在出版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主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出版企业应适应新政策,思考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问题。

 一、保证税收筹划的有效性

 (一)税收筹划必须符合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税收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地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如果纳税不遵从,出版企业将面临涉税风险;如果触犯了税法,那就是偷逃税,将面临法律制裁。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底的补充性条款,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和遏制以规避税收为主要目的、其他反避税措施又无法涉及的避税行为。因此,在符合税收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才是有效的。
 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变化,会引起宏观政策导向的转移,既定的税收筹划方案就可能因政策的变化而失效,甚至产生涉税风险。因此税收筹划要因时而异。

 (二)人员素养是税收筹划成功的保证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筹划能否成功地实施,关键取决于从事此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出版企业的财会人员及相关经营人员不仅应具有诚信纳税的意识,熟悉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以税法为依据进行统筹谋划的能力;同时,还应加强同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提高技术含量,使筹划方案合理和规范,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三)做好税收筹划的基础工作
 1.规范出版企业的会计行为
 设置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编制客观真实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出版企业依法纳税和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2.事前合理筹划
 出版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科学严密的审批机制,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策划和合理控制,以使税收筹划建立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
 3.加强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出版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和涉税事务中要始终保持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并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寻找导致风险的根源,制定有效措施遏制税收筹划风险。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企业收人的税收筹划

 1.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一致)。这就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例如,当某出版企业一笔大额的销售业务发生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年末与年初时,可根据权责发生制,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使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这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为企业减少了资金的流出。在权责发生制下,销售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相应不同。因此,出版企业要根据具体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2.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这一概念。其中一层含义指,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规定:“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所以出版企业计入“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的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引入了“免税收入”概念,可从两方面解读。首先,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出版企业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收入。但出版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少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是不能免税的。

 (二)企业费用的税收筹划
 进行税前扣除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做到应扣尽扣,使税前费用扣除最大化,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针对于“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出版企业就可在税法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足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收益性支出。具体而言,出版企业直接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列支的都属收益性支出,一般均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其中税法特别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所以应尽量减少业务招待费开支。
 针对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如出版企业对购置运输设备的支出,应按照规定先将其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在今后受益的多个会计期间转销为费用,即固定资产折旧费,予以分期扣除。
 因此,出版企业对日常发生的费用支出,应正确归集,准确地记录在相关会计科目中,以便统计资产价值和当期损益,准确地计算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招聘人员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例如:某出版社安置了一名残疾人员,其月工资为20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以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再加计扣除2000元。这样,该出版社每月将获得50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税率25%)。而且出版社支付给该职工的工资越高,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越多。因此,出版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可结合实际,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就业人员,既为社会作贡献,又使企业受益。

 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对于出版企业而言,由于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大,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笔者建议选择直线折旧法。

 此外,因为出版企业转制时是税收优惠期,所以出版企业更应选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法初期折旧额比较多,直线折旧法每期折旧额是等额的,这样直线折旧法就可以使得税收减免期间的折旧额相对变少,从而增加当期利润;而税收减免期内,对企业利润的征税又是优惠的,所以出版企业便能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但需要注意的是,折旧方法一经选定,就要符合一贯制原则;日后如需变更,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另外,出版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计作相应的折旧予以扣除。
 总之,出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着眼于整体税后收益最大化,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做到统筹规划;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仔细衡量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选择有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和发展规模经济的税收筹划方案。同时,出版企业还应随时了解国家税制改革动向及优惠政策措施的修订和调整,准确把握税收法规政策界限,深入研究税法的相关规定,尽量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李东艳.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浅谈[EB/OL].[2009-03-21].http:∥www.xucpa.net.
 [2]如何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有效性[EB/OL].[2009-03-21].http:∥www.canet.com.cn.
 [3]谢新华.企业如何进行税基式纳税筹划[EB/OL].[2009-03-21].http:∥www.ccp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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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务筹划的思考[EB/OL].[2009—03—21].http:∥www.canet.com.cn.

来源:《科技与出版》2009.5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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