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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作品在网上怎样安稳“落户”? - 数字出版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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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作品在网上怎样安稳“落户”?
记者:牛春颖
2009-07-09 17:20:34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7月9日 
 
 ◆数字出版产业领域,谁将在价值链中起主导作用?
 ◆新闻出版单位、网站双方签订转载协议,就能规避法律风险吗?
 ◆在相关法律建立、完善之前,如何对海量作品进行版权保护?

 “传统版权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受到了挑战。面对海量作品的传播,要实现每一部作品都事先获得授权几乎是不可能的。”7月8日,来自专业律师事务所、高校法学院、行业协会、新闻出版单位的专家、学者在“数字出版产业中的法律关系和解决方案”论坛上将话题集中在海量作品如何授权这一难题上。

 传统做法潜伏法律风险
 目前,绝大部分的网络仍在享受着报刊提供的免费午餐——免费转载报刊内容。目前网络转载报刊文字作品,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没有作者授权和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情况下,部分网络媒体与报刊社签署的信息共享协议,不能绝对作为免责的条件。”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因此,大部分报刊社与网站签署的转载协议多为无效协议。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网站间相互转载文字作品情况更为复杂,确权难、维权难。但可以肯定的是,网站间互相转载文字作品也存在以上问题。
 本次论坛主办方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李孝霖律师表示,数字出版中的版权困境之一就是是海量作品的海量授权问题。其中,海量作品分为网络传播授权明确的作品和网络传播授权不明确的作品,后者正是数字出版版权困境之所在。他指出,传统出版单位通常的做法是把本社出版的全部书刊一次性打包卖给了数字出版商,但出版社也没有获得作者的网络传播授权,出版社对这部分作品的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这里潜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长尾理论”挑战“二八理论”
 除了报刊社和出版社,一些新兴的内容正在成为网络内容的主力军,如博客、BBS论坛等原创文字,这些内容也正成为存在海量版权的领域之一。“二八理论”在经济界颇为有名,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神圣而灵验的“二八理论”开始动摇,长期被忽视、没有经济效益、占80%的“尾巴”开始占据主角位置。
 在版权产业中,处于“头部”的产品是那些畅销的作品:热门音乐、影视大片、畅销图书等,其版权人对版权保护的要求很高,这部分市场已经被大的版权集团所垄断。在“中间”部分,版权人的权利要求处于模糊阶段,比如学术著作、科技类专业图书、读者群体较少的作品,其版权人为了能够有更多的读者不会太刻意强调版权,有可能通过较低的谈判条件解决授权。到了“尾部”,权利人基本上对版权的经济利益没有要求,主要是提高知名度或者出于兴趣的创作,比如博客上的即兴创作、社区的共享资源等。
 按照“长尾理论”,尾部和头部所创造的价值是相当的,甚至在有些领域,尾部的价值比头部还要大。“数字版权经济中确实存在价值超过头部的长长的尾巴产业,而所有上网者都可能是这些不知名作品的消费者。”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张平教授称。以起点网为例,其库存有9万余种、70亿字网络小说,每天有4000~5000名网络写手更新1000多万字的原创小说,并且这些数据还在以惊人的速度被不断刷新。

 海量版权解决之道
 对于海量版权的解决之道,参与讨论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同时选择了集中解决。张洪波建议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这一难题。他指出,很多守法经营者愿意以合理的报酬取得作品授权,以摆脱法律风险,建立社会公信力。因此,将作者难以有效管理和有效控制的权利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即由集体管理组织出面洽谈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收取著作权使用费、采取维权手段,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也是各国对著作权市场进行管理的最有效途径。
 李孝霖律师的建议也是本着集体问题集中解决的思路:建议设立公告出版模式。那么,这一模式具体如何操作呢?他解释说,就是让具有数字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公告特定过版书刊作品及作者,以及拟支付的报酬标准。公告30日内作者不同意出版的,不得出版。30日公告期满作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数字出版,并按公告支付报酬。对找不到作者的可以考虑支付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除了集中解决海量授权的问题,张洪波还在技术层面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权利人在博客、个人空间等网络载体发表原创文字作品时,可以主动发布版权声明,告知作品使用者取得授权的途径以及价格标的。相关网络载体应该向权利人提供可供选择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例如屏蔽“复制”功能等。

 版权是数字出版产业的生存之本
 张立(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数字出版研究室主任)
 传统出版业之所以存在这么多年,赖以生存的基础在于版权保护机制。数字时代亦然。
 当前,数字化,特别是网络化以后,传统的版权制度受到挑战。这主要是由于作品的复制从有组织的批量复制变成了人人的海量复制,复制与传播一体化,而且这种复制与传播又极其容易,容易到只需一个人的两个动作——Ctrl+C和Ctrl+V就可以完成。因此,互联网成了“免费的午餐”,这一“免费的午餐”把产业链中的利益关系割断了。
 但是否可以通过简单地修订《著作权法》中的某些条款就能实现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呢?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因为传统的版权保护是基于介质的,保护了载有内容的介质,就保护了内容本身,进而也就保护了作者的权益。然而网络时代,内容可以脱离介质独立存在,并独立进行传播和复制,对内容的直接保护决非像对介质的保护那样容易,因此简单修订《著作权法》中的某些条款难以起到保护版权的作用。
 可以说,版权保护的外部条件不成熟,版权观念和版权制度就不会产生;版权保护的外部条件出现了,才产生了版权观念,进而产生了版权法。如今,版权保护的外部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版权保护将何去何从?
 从目前的情况看,版权保护正向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是完善版权保护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另一个是开放版权。究竟最后会走向何方,我们不得而知。因为现在连源代码都在走向开放,许多网络原创平台如博客等,作者实际上已经放弃了版权保护。
 无论我们愿意不愿意、承认不承认,更多的互联网资源是开放的,大量的资源是可以免费获取的,而这必将威胁到传统出版业的利益。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数字化以后,出版业其中的利益关系必须得到规范,否则出版业就无法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年7月9日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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