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徐忠明 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定价:48.00元
本书是作者徐忠明教授近年来思考和写作的结集。全书从“核心观念”、“器物与图像”、“档案虚构”、“人物与制度”、“诗与小说”几个切入点,对我国古代法律进行了跨学科考察。书中内容既有概念解读、人物考证、文化解释,也有制度梳理、司法实践考索、律条档案分析等。 考虑到梁山泊大聚义前后有着个体行动与集体行动之间的差异,因此,如果我们意欲理解造成梁山好汉悲剧的原因,那就必须细细解读身为梁山主脑(首领)的宋江。 研究《水浒传》的学者有一共识:在水浒人物中,宋江是最难把握的角色。《水浒传》对宋江的正面评断不外乎是:孝、忠、义。然而,通读水浒故事之后,我们发现,实际上宋江很难担当起这一具有崇高道德内涵的评断。 其一,对“忠”的背叛。 表面上,宋江似乎时时将“忠君”挂在嘴上,但私底下做的却是“反叛”的勾当,第三十九回浔阳楼酒后吐出来的真言也是“反诗”两首:自幼曾攻经史,长成亦有权谋。恰如猛虎卧荒丘,潜伏爪牙忍受。不幸刺文双颊,那堪配在江州。他年若得报冤仇,血染浔阳江口。又说:心在山东身在吴,飘蓬江海谩嗟吁。他时若遂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 虽然宋江“落草为寇”并非出于得意,不过“要做官,杀人放火受招安”却是他的意图所在,而“封妻荫子”更是经常被他挂在嘴边,并且用来作为劝说梁山兄弟“效忠”皇帝的话语。事实上,对做官心念极强的宋江来说,县衙押司乃一种永无出头之日的职业,而从“反诗”的文学能力来看,他要想通过科举考试出仕为官的可能性也不存在,从而唯有“杀人放火受招安”的特殊径路,乃宋江实现自己理想的一条有效途径。 其二,对“孝”的背离。 从郓城这一经济并不发达的县份来看,虽说宋江的父亲宋太公不一定是当地的巨富,但也称得上是殷实之家。而在宋明时期,具有这种家庭背景的父母一般都不愿意子弟充任衙门胥吏,因为那是一种贱役,可是宋江却违背了其父的意愿,充任被人歧视的胥吏。由于这一职务常常遭到正式官僚的责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老父受到牵连,宋江采取与父亲脱离户口的办法进行规避,但这是“孝”吗?小说第二十二回写道:“不孝之子宋江,自小忤逆,不肯本分生理,要去做吏,百般说他不从。因此老汉数年前,本县官长处告了他忤逆,出了他籍,不在老汉户内人数。”但是,我们发现,宋太公还是因为宋江“做下非为”(第三十五回)而受到了骚扰和连累。 其三,对“义”的背弃。在江湖好汉眼里,宋江是“仗义疏财”的典范,事迹包括:第十八回给劫取“生辰纲”的晁盖等人通风报信,不过从忠君伦理和职业操守来看,这种行为属于极端“不忠”的范畴。并且第十八回对宋江“仗义疏财”的豪举作过概括,而具体事例则不多。后文对此还有记录,比如,第二十回“义助”阎婆惜买棺葬夫,然而此举背后乃“包养”或“霸占”阎婆惜,并有“典身”文书予以约束;从资助李逵等人来看,并无多少“义”的成分;但恶劣的是,第一百回“今日天子信听谗佞,赐我药酒,得罪何辜!我死不争,只有李逵见在润州都统制,他若闻知朝廷行此奸弊,必然再去哨聚山林,把我等一世清名忠义之事坏了”,最后,宋江果断地采取了毒死李逵的措施。为了自己的清名,而牺牲兄弟的生命,这是卑鄙无耻的行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宋江表面上的“忠、孝、义”都是策略性的行为,一切要看是否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由此,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推断,在宋江领导下的梁山好汉最终只能以“悲剧”来收场。做强盗而又想招安,标榜“替天行道”而又不反皇帝,受招安而又遭到奸臣排斥。说起来,宋江的智商也实在太低了,既然知道徽宗身边奸臣当道,那么,也就完全能够想象:吃尽宋江等人苦头的奸臣,怎会给他们好果子吃?! 本文摘自《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 来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