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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的理论分析基础是什么? - 精品书摘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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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书摘
税制改革的理论分析基础是什么?
2002-12-11 15:18:48 来源:
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对税制改革初始条件进行评估,又要对税制改革方案的形成与实施以及税制改革过程结束后这种税制所要实现的目标作出评价,同时还不能忽视税制改革的步伐和时机选择。所有这些都依赖于规范的税制改革理论的指导,这正是第3章所要讨论的主题。然而,近几十年来,对于什么是良好税制的构成要素,在经济学家之间却众说纷纭。在20世纪50—60年代,居主导地位的理论是公平课税论(theoryofequitabletaxation)。到了20世纪70年代,税收问题的研究迅速发展,出现一种新的研究理论,即所谓的最适课税论(theoryofoptimaltaxation)。最近,财政交换论(theoryoffiscalexchange)的复兴和再次的系统阐述,为考察税制设计和税制改革问题,提供了另一种富有挑战性的观点。几十年来,正是这三大理论对税制改革设计和实施方案直接和间接地产生深远影响(RajanandArcher,1997,pp.14—19;HettichandWiner,1985,pp.423~445;HettichandWiner,1999,pp.99~120)。
1.3.1公平课税论
现在所说的公平课税论(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最初起源于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西蒙斯的哲学思想根植于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自由是基本价值观,然后才是公平。他的经济纲领需要的是使政治干预经济生活最小化的制度和政策,认为政府有其重要作用,但必须提供的服务是私人部门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务,并通过再分配产生更大的公平。政府在设计和改革税制时,必须建立这样一种课税方法,这种方法既能按照公平原则筹措资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在西蒙斯看来,实现这种双重目标的课税方法,关键在于选择适当的税基。于是,他根据黑格(Haig,1921)和香兹(Schanz,1896)的研究成果,构想出综合所得概念和综合税基概念。
公平课税论下的理想税制,主要是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对宽所得税基课征累进的个人直接税。就香兹—黑格—西蒙斯的所得概念而言,“毛所得”可能包括工资和薪金、经营所得(如合伙经营所得、独资经营所得以及农业所得等)、资本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附加福利、耐用消费品的估算租金、转让所得、养老金所得以及赠与和遗产所得等。据说,这种宽所得税基能在不同的所得类型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和不同的活动之间实现税收中性。同时,宽税基也有助于降低名义税率,从而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或福利成本最小化。总之,公平课税论认为,以宽税基、低名义税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这种见解被20世纪80年代的很多工业化国家的税制改革所证实。
1.3.2最适课税论
最适课税论(theoryofoptimaltaxation)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首次提出的“牺牲”学说。穆勒(Mill,1817)认为,税收公正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要承担同等的牺牲。在埃奇沃斯和庇古之后,现代福利经济学将牺牲解释为效用的损失,并提出边际效用相等适宜作为使税收引起的总牺牲最小化的原则。弗兰克·拉姆斯(Ramsey,1927,pp.47~61)、詹姆斯·米尔利斯(Mirrlees,1971,pp.175~208)、彼得·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pp.8—27,pp.26l~278)等建立起来的当代最适课税论,也认为税制结构造成的总牺牲应当最小,但他们所界定的牺牲比较宽泛,把牺牲看做是社会福利的减少,而不仅仅是个人效用的损失。
简单来说,最适课税论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方法征收某些大宗税款的理论。站在税制结构的角度而言,就是以怎样的方式、方法对应税行为和结果合理征税。从课税原则上说,这个问题自亚当·斯密以来就有不同看法,如斯密主张以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项内容为原则。不过,只从课税原则上来分析,其结果将会产生怎样的税制结构尚不能明确。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即家庭从消费和闲暇中获得最大程度的满足,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最大程度的利润,兼顾到这些方面利益的税收制度应当是怎样的呢?最适课税论就是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对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结构进行分析的学说。
最适课税论与公平课税论的主要差别至少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公平课税论主要强调横向公平目标,而最适课税论则主要强调纵向公平。第二,按照公平课税论,追求公平原则的效率成本是次要的问题;而按照最适课税论,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纳入到一个福利函数中综合考虑,设计出最优的公平一效率组合的税制结构。由于最适课税论在一个标准下把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统一起来,故它能分析累进性或纵向公平与激励或效率之间的取舍对税率结构设计的影响。所以,最适课税论相对于公平课税论表现出来的一个优点是,经济分析可以用来分析合理的税率结构。总之,最适课税论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支配着税制设计与政策问题的学术讨论。但是,由于最适课税论需要有大量的信息和管理条件,故对现实税收政策和税制改革方案的影响非常小。
1.3.3财政交换论
财政交换论(theoryoffiscalexchange)最初起源于魏克塞尔(Wicksell,1896)关于财政学的自愿交换理论以及布坎南(Buchanan,1976,pp.17~29;BrennanandBuchanan,1980)等对这一传统理论的现代研究成果。魏克塞尔在他1896年的专题论文《财政理论研究》中,设想了对“公平”税制的设计,这种“公平”税制的理论基础是边际效用理论在公共部门的应用。他认为,税收通过政治程序对个人或利益集团进行分配,应当求得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等于个人因纳税而损失的财富的边际效用。换一个角度来说,纳税人根据自己对共用品数量的效用判断和承担相应的税收份额的意愿,在交换中选择最佳的共用品数量和税收份额匹配,达成一种每个参与者都能接受的协议(王雍君,1995,第243页)。应该说,这种财政交换论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布雷纳恩和布坎南(BrennanandBuchanan,1980)的《征税权力》充实、发展了财政交换论的内容,他们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是:政府的征税权力是否应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应采取什么形式?对此,财政交换论与公平课税论和最适课税论形成了鲜明对照。后两种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为规模既定的预算筹措资金的最佳方法是什么?早期的财政交换论的研究成果,包括魏克塞尔(Wicksell,1896)、林达尔(Lindahl,1919)和布坎南(Buchanan,1976)的论述,以及后来的布雷纳恩和布坎南(BrennanandBuchanan,1985)的著作,集中讨论的与其说是关于政府权力的直接限制问题,不如说是有关选举程序问题。他们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样的选举程序是最理想的?这可以说是注重程序的财政交换论。
总之,财政交换论特别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为了实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目标,要求尽可能广泛地采用受益税;二是为了使当权者在决策中的自私自利最小化,强调政治程序在约束预算决策中的重要性。
1.3.4公平课税论、最适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这三种理论对现实税制改革方案设计的影响
在这三种理论中,公平课税论对现实税制改革和税制设计产生过显著的影响。它的影响达到顶峰的标志是1966年出台的一本厚厚的加拿大《皇家税收委员会报告》。这种影响不仅限于加拿大,也不仅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财政部的《基本税制改革方案》(1977年)、《实现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的税制改革》(1984年),就试图将个人所得课税更加全面地建立在综合税基之上。后一份报告成了《总统税制改革建议》(U.S.Government,1985)和导致《1986年税制改革法案》(这是美国所得税法最近所作的最重大的修改)的政策讨论背景。其他官方支持的改革建议有瑞士的《累进支出税——一种选择?》以及爱尔兰的《税收委员会的第一报告》(GovernmentofIreland,1982)。布莱克和佩奇曼(Break and Pechman,1975)的著作《联邦税制改革:不能实现的梦想?》问世之时,正值公平课税论这种规范方法居主导地位,所以著作对基于该理论的税制改革的意义和可行性进行了有见地的学术讨论。
最适课税论近几十年来对官方的政策建议没有显著影响。它的方法在《米德报告》(Meade,1978)的分析中得到了反映,但该报告的作者建议用宽税基的所得税作为补充而非最适课税方案,以便克服最适课税论的税制更加复杂化所带来的政治障碍。同时,最适课税论对税制改革的学术讨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并在支持降低对资本资产收益课征的税率的同时,重新唤起对消费和支出课税的重视。财政交换论对税收政策的影响比其他两种理论的影口向更为间接。这并不奇怪,因为财政交换论的主要倡导者,他们的兴趣主要在于提过警惕,强调需要以宪法限制政府,而不在于作出具体的税制改革建议。财政交换论的最直接影响,是为宪法限制美国地方和州级政府征税权利运动提供理论支持。
摘自《
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
》
本版责编:孟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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