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
《刑法研究(十三卷本)》(订购)
陈兴良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内容简介
《刑法研究》分为13卷,收录了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从1984年开始刑法学学术研究到2020年跨度长达36年期间所发表的全部论文和其他作品。《刑法研究》按照刑法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按照“刑法绪论”“刑法理论”“犯罪总论”和“刑法各论”四大主题,对各个时期发表的论文进行统一排列,这种按照刑法学体系的内在逻辑进行编排的方法,完整地展现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各个领域的学术成果,因而得以更为直观地呈现论文的逻辑关系。同时,在同一主题上,对不同时期的论文按照发表顺序进行排列,既照顾了时间的延续关系,还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对某些学术论题在理论观点和研究深度这两个方面的发展变化。在这个意义上说,《刑法研究》是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学术地图。
作者简介

陈兴良,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判例刑法学,著作有刑法著作一百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五百多篇。
各卷内容介绍
(一) 刑法绪论
刑法绪论篇包括第一到第三卷,是关于刑法的整体性反思。
在德日刑法教科书中,开宗明义,一般都有绪论性的论述。例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的一书,在其绪论中,对刑法的概念、功能、历史和渊源等进行了论述。刑法是由犯罪和刑罚这两个要素构成的,因而刑法学主要是对犯罪和刑罚的研究。但在研究犯罪和刑罚之前,首先要对刑法本身进行反思,这是刑法绪论的主要功能。绪论分为以下部分:
1.刑法理念。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大量内容涉及刑法理念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变,刑法理念,包括立法理念和司法理念都随之而发生重大变化。对刑法理念的深入探索成为我国转型刑法学的特点之一。
2.刑事法治。刑事法治是刑事法学科对我国宪法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策略的理论回应,它是指刑事法领域的法治。本部分内容反映了刑事法治的各个侧面,例如法治理念、司法改革和规范配置等。有些已经超出狭义的刑法学的范畴,而涉足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据等领域。
3.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对于刑法立法与刑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我国“严打”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的研究。
4.刑法立法。我国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在不到20年时间里,经历了两次刑法立法。作者参加了1997年刑法修订的全过程。本部分内容围绕着刑法立法,既包括刑法立法的指导思想等宏观问题,也包括刑法立法的体例安排等细节问题的思考。
5.刑法原则。我国刑法原则存在一个从理论叙述到法律规定的演变过程。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刑法原则的规定,但在刑法教科书中都有对刑法基本原则的阐述。及至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可以说,刑法原则是我国刑法规范的价值内容,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理解我国刑法规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刑法原则是我国刑法整体性考察的不可或缺的一个视角。本部分对刑法原则,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全方位、多视角的理论研究。
6.刑法人物。刑法人物是刑法研究中附带的成果,对于理解不同刑法人物的刑法思想具有一定的价值。
7.刑法随笔。刑法随笔是作者发表的一些短文,信手拈来,不像学术论文那样经过深思熟虑。因而,随笔更具有可读性。
(二)刑法理论
“刑法理论”篇是关于刑法法理的体系性建构,包括第四卷、第五卷。
刑法理论是以刑法为对象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知识形态,刑法理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和封闭的体系,它具有层次性与类型性。其中,对刑法的价值论和方法论的研究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刑法理论的核心与基础。从1979年刑法颁布,我国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开始恢复重建,我国刑法学亦随之而成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更多地关注刑法基础理论的建构,因而形成刑法理论的专门研究领域。
1.刑法哲学。刑法哲学是对刑法的形而上的研究,因而属于刑法理论的题中之义。刑法哲学本来应当是刑法知识发展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具有对刑法理论的提升功能。刑法哲学的论文是作者学术成长过程中留下的厚重印记。
2.刑法教义学。从刑法哲学向刑法教义学是作者学术研究的重要转向,本部分内容围绕着刑法教义学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和建构,表现为一种理论自觉。
3.刑法知识论。刑法知识论是以批判为特征的,为刑法知识转型提供动力。从刑法哲学到刑法教义学的转变,不仅涉及方法论,而且涉及知识论。本部分内容是反思性和批判性的,以“破”为主,为刑法理论开辟道路,开启我国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
4.判例刑法学。判例刑法学是以司法案例为素材的刑法理论研究。如果说,刑法教义学主要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判例刑法学则以司法案例,尤其是裁判理由为主要研究对象。本部分是关于判例刑法学的方法论的论述,至于对于刑法案例具体研究的论文,则散在于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的相关部分。
(三)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篇是关于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以及刑罚概念和刑罚制度的理论叙述,包括第六卷到第十卷。
犯罪是刑法学的核心范畴,也是研究的主要内容。犯罪概念论和犯罪构成论是犯罪论的基本内容。在刑法知识转型中,对犯罪构成论,即犯罪论体系带来重大影响,因而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主要知识增长点。
1.犯罪概论。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书规定,由此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犯罪概念论。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以及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在这些问题是那个曾经长期存在争议。作者对犯罪概念的研究经历了从法定概念到实体概念的转变,因而将犯罪学等事实学科的内容纳入研究视野。
2.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是我国刑法学术争鸣的主战场,围绕着三阶层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我国刑法学者进行了尖锐而深入的争论。这场争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论体系的研究,因而具有积极意义。本部分关于犯罪论体系的论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作者对三阶层的理解和对四要件的解构,是我国犯罪论体系研究的组成部分。
3.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处于第一阶层,因而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内容包括对构成要件的正确理解,例如区分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都是构成要件理论研究的主要课题。此外,对主体、行为、结果、客体、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要素的深入讨论,对于形成构成要件理论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4.违法性。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阶层主要讨论违法阻却事由。本部分对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违法阻却事由进行了详细阐释。
5.有责性。本部分内容体现了作者从故意与过失为主的论述到心理要素与责任要素分离的阐述这样一个关注重心的演变。以责任主义为主要内容的有责性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观要件的构成,在这个过程中,显示了这种话语论述的转变。
6.未完成罪。本部分内容对我国刑法中的未完成罪,包括预备、未遂和中止进行了论述,研究重点还是未遂犯与不能犯。
7.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独特性,不同于德日刑法典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运用德日共犯教义学原理,解释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一个难题。本部分内容,作者对共同犯罪从历史与逻辑两个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8.单位犯罪。大多数国家刑法都是以个人为模型的,只有极个别国家规定了法人犯罪。而我国刑法经历了一场重大争议之后,在刑法中正式确立了法人犯罪,将之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当然,我国刑法中的法人犯罪称为单位犯罪,单位这个概念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采用,具有比法人更宽的外延。本部分内容论述了我国单位犯罪的相关争议。
9.竞合论。刑法中的竞合与罪数这两个问题具有极大的关联性,可以说,从罪数论到竞合论的演变,是我国刑法学界走过的学术道路。本部分对罪数和竞合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释。
10.刑罚原理。刑法是关于刑罚概念、目的和功能等刑罚一般理论的叙述。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刑罚原理是刑罚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关于刑罚目的,存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之争,这也是在刑罚问题上的基本分歧,由此形成不同的刑法学派。
11.刑罚体系。刑罚体系具有法律规定和理论建构这两套话语体系:法律规定的刑罚体系是以各国刑法为根据的,通常区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而理论建构的刑罚体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进行分类而形成的,例如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对刑罚体系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对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的解释,而是应当利用刑罚体系的理论话语进行论述。本部分内容尝试将刑罚体系的理论话语用于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的阐述,因而结合了法律性和理论性这两个向度。
12.刑罚适用。我国刑法除了对刑罚体系的规定,还规定了各种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这些刑罚制度的规定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和行刑提供了法律根据。因而,刑罚适用就成为刑罚论的研究重点。作者提出了情节犯和情节加重犯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量刑情节进行了论述,对于司法机关的刑罚适用活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四)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篇是关于刑法个罪的研究,共分为三卷,包括第十一卷到第十三卷。
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相应地,刑法理论也分为总论与各论。这里的各论就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为研究对象的,也称为分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数百个罪名,这些罪名大多数属于备而不用或者偶尔发生的,只有极少数罪名是常见多发且疑难复杂的。刑法学者所关注的只能是这极少数罪名。作者所研究的也属于此类罪名。
1.刑法各论概述。刑法各论除了受刑法总论的原理制约以外,其本身还存在一般理论。例如,对刑法分则体系、罪名、法定刑等问题的论述,就属于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本部分研究重点集中在刑法各论的理论建构等论题。
2.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罪名,因为公共安全对社会的重要性,随着危险驾驶罪的设立,社会公众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关注度有所提升。
3.经济秩序犯罪。经济秩序犯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罪名,也就是通常所称的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刑法研究的重点,研究成果也较多,作者近年来对经济犯罪进行案例研究的产物,都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4.侵犯人身犯罪。侵犯人身犯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罪名。侵犯人身犯罪是多发常见的,也是刑法理论关注的重点。作者对侵犯人身犯罪的研究,主要涉及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重点罪名。
5.侵犯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罪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财产性质发生了重大改变,侵犯财产犯罪的类型和罪质也随着变化,引起我国刑法学者的重视。作者在侵犯财产犯罪的研究中,引入德日刑法教义学的原理,以财产犯罪的分类为工具,对侵犯财产犯罪进行教义学的分析。
6.社会秩序犯罪。社会秩序犯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罪名。其罪名数量之多,仅次于经济犯罪。社会秩序犯罪属于与其他国家差异较大的罪名,例如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等,都是具有我国特点的罪名。这些罪名的刑法教义学形象的塑造存在一定困难,因而在司法认定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对此,作者采用构成要件理论进行论述,并且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意图使对刑法个罪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教义学色彩。
7.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罪名。因为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职务犯罪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在反腐倡廉的背景下,贪污贿赂犯罪始终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作者对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也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尤其是对受贿罪的关注持续多年,对于受贿罪的各个构成要件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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