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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律意识,争创合作双赢——教科社由一桩纠纷引发的思考 - 维权工作会议专辑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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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律意识,争创合作双赢——教科社由一桩纠纷引发的思考
2005-10-28 09:39:33  来源: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2005年4月,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原告)以教科社出版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品德与生活》(一年级上册)一书未经许可使用其美术设计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教科社侵害其著作权,并要求法院确认涉案图书美术设计的著作权人为原告,要求教科社支付其创作费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教科社接到起诉书后,社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法律顾问会同出版社相关部门,查阅档案、整理材料,积极应诉。
 案由:2002年6月,教科社在教育部基教司的组织和领导下,承担了《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品德与生活》、《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品德与社会》两种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教育部要求教材送审时间非常紧迫,除去各个工序需要的时间,留给教材美术设计和制作的时间不足20天。经过友好协商和沟通,教科社教材中心决定委托从前合作过、合作双方均比较满意的原告承担《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品德与生活》(一年级上册)的美术设计工作。由于时间急迫,况且有前期合作的基础,教科社对图书美术设计的要求和付酬标准双方均知晓,想来不会有什么纰漏,因此教科社未与原告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在教材制作完成,并送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原告提出了提高付酬标准的要求。考虑到出版社对此类教材委托创作的付酬标准是统一的,是经过社务会讨论决定的,不便随意改动,因此出版社没有同意原告的要求。于是,原告以付酬标准没能达成一致为由,迟迟不与出版社签订委托创作协议,拒不提交上述教材的电子分层文件。为了不耽误学生2002年秋季用书,教科社不得不根据专家修改意见,对上述教材的电子合层文件进行挖改,才保证了图书按时发送到新课标教材实验区。
 经过认真调查取证,教科社向法院递交了一系列人证、物证和书证,证明出版社并没有构成侵权。第一,原告与教科社曾经合作过,对合作的方式、条件完全知晓,教科社在诚信的基础上与原告继续合作,且与其他合作者都签有书面合同,原告方故意不与教科社签订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涉案图书是教科社出版的一系列教材中的一本,根据出版社与其他合作人的合作方式和条件,教科社与原告属委托创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合同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合同订立的有关规定,虽然教科社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双方均了解合作的条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口头形式合同的情况下,可视为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形式合同。因此,教科社认为上述教材的美术设计和制作的著作权应归教科社所有。
法庭经过了解情况、检验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后,认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焦点在于双方没有就付酬标准达成一致,建议双方根据争议的核心问题再进行深入地探讨和沟通,争取实现和解。教科社与原告经过反复磋商、讨论,终于就上述教材委托创作协议达成庭外和解,取得了双方均表示满意的结果。双方同意:以“委托创作协议”为法律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品德与生活》(一年级上册)美术设计和制作的著作权归教科社所有,教科社按照约定的付酬标准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制作费,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双方分担,教科社应承担的诉讼费纳入制作费一次性支付。
 虽然此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但留给出版社的思考却是深刻而久远的。从出版社的角度讲,既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也应从中吸取教训。首先,树立法律意识、尊重合同、依法办事是出版社各项工作持续、顺利开展的前提保证。在出版社的主要业务中,经常会涉及各类法律问题。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出版人必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教科社始终重视法律工作,经常选派人员参加各级各类出版法律培训活动。出版社不仅常年聘请法律顾问,还定期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为出版社的全体员工进行法律教育,要求每位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做到知法、守法、学法、用法。在本次纠纷中,出版社能够变被动为主动的关键,是出版社向法庭提交了大量与其他合作人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同时还包括出版社与原告以前进行其他项目合作的委托创作协议,有力地证明了此次合作前双方均知晓合作的条件和要求。其次,出版社的管理工作严格有序,这同样也是守法、用法的突出表现。出版社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图书选题、与作者签订合同到制作出版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程序。此外,出版社还特别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档案材料有完整的记录和便利的检索功能,基本做到时时、事事有据可查、有案可考。为了整理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出版社仅用2天时间就将证人证言、物证(样书)和书证(若干委托创作协议的复印件)整理完毕,并统一编号,为下一步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最后,出版社知人善任,善于把握全局。出版社聘请的法律顾问擅长代理知识产权案件,不仅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而且曾经从事过出版社的工作,熟谙出版社业务,善于从纷繁的出版社事务中找到问题的关键与核心。专门负责解决此次纠纷的主管教材出版工作的领导,既了解当时情况,又精通出版社教材的整体业务,不仅从宏观角度把握基本原则,还常常在处理过程中提出中肯建议。所有这一切,与出版社平时注重法律知识学习、强调依法办事是分不开的。
 当然,此次纠纷也给出版社留下了相当深刻的教训。人常说:“百密一疏”。出版社此次遇到著作权纠纷恰恰是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疏忽了细节问题而造成的工作被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制度的约束与道德约束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人性的善恶已不再只存乎一心,也要通过外在的制度来惩恶扬善。因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开展各项工作是对所有遵守规则的人的保护。“双赢”不仅是利益上的,也是制度上的。
 教科社以此次著作权纠纷为契机,要进一步加强全体员工的法制教育,更加牢固地在全社上下树立现代法律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教科社的全体员工将继续深入学习和掌握有关法律知识,更加严谨、努力地工作,防患于未然,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开创出版社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来源: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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