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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与出版社权益--高等教育出版社熊威 - 维权工作会议专辑 - 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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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出版权与出版社权益--高等教育出版社熊威
2005-10-28 09:51:51  来源: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近年来,通过有关部门和广大出版社的不懈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出版社权益已经成为各出版社的一项重要工作,打击侵权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侵权行为仍然不断发生,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违法行业,特别是盗版的猖獗、伪书的出现,都给出版社的正当经营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和恶劣影响。一方面,出版社因负有的审查义务难以充分履行而造成被动侵权,成为著作权纠纷被追究的一方;另一方面,出版社专有出版权被侵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比如被盗版、图书被大量抄袭出版、版式和封面设计被他人仿冒,等等。
 针对以上种种情况,出版社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不少问题。我们不仅要维护出版社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出版社版权保护工作的两个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方面。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出版社真正运用法律程序维权的较少。如何转变观念,主动维权,将版权工作与出版社的经营理念相结合,使我们的版权工作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更上一个台阶,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重视出版社的权益
 我们知道,版权是与出版社日常工作最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创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的一组民事权利,它是知识产权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著作权法确立了以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的原则,同时也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益。作为重要的作品传播者,出版社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应当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随着世界和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的版权贸易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为适应上述变化,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公布施行;并于2002年1月1日,修订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开始施行;2002年9月15日起,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施行。
 应当看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加强对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出版社一定的权益保护空间,而这些权益是可以通过出版合同约定来取得的,如合同有效期、稿酬支付标准、部分或全部买断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职务作品和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等等。因此,签订符合民法公平、平等原则的出版合同,成为出版社取得相关专有权利的重要法律文件,在维护出版社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善于运用合同取得权利
 1.出版合同的前期草拟工作
 专有出版权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在于保护出版者的经济利益。出版合同是出版社取得专有出版权的重要法律文件和依据,也是出版工作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后所有的工作都离不开专有出版权的取得。
 我社非常重视图书出版合同的签署工作,将此项工作列为策划编辑前期组稿的重要工作环节。
 在合同文本上,我社早在1994年即开始使用出版合同格式文本。作为一家大型出版社,我社每年的出版合同签订工作量大且复杂。仅以2003年为例,全年办理图书出版合同1800多种、图书约稿合同200多种,到2004年出版合同突破了2000种。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后,结合业务开展状况和编辑业务需要,我社开始对使用多年的图书出版合同进行了修订。2003年,我社ERP系统正式上线,出版合同正式成为社ERP系统的重要组成项目,并且与稿酬支付等等各出版环节密切结合,切实将出版合同约定与出版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也便于统计、归档和运营管理。
 在2002年对原有出版合同进行首次修订的基础上,2003年,我社又经过更大范围征求编辑试用的意见和作者的意见,对出版合同进行了二次修订。这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对等、公平的原则,特别对著作权人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同时结合新著作权法规定,合理运用出版合同,使出版社取得更加充分的权利保障和授权,便于编辑开展工作。
 2.出版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我社历来重视图书出版合同的审查和严格管理。
 ERP系统上线后,可以更为便捷地对合同签署进行操作和管理。如几类出版合同格式文本全部由编辑在系统中选择填写,最后生成合同文本,避免了编辑手工填写易发生的错漏。合同的重要选择项需由编辑与作者协商确定。所有的合同事项与出版后续工作环节挂钩,即编辑在系统中的合同选项关系到稿酬支付、出版日期的操作等等,避免了编辑重复劳动。
 在所有的书稿发稿前,我社通过ERP系统控制合同必须签署完毕,编辑未完成出版合同签署并由总编室进行合同编号确认,则不能发稿。这个环节的控制解决了以前合同难以及时签署的问题,切实保证了我社出版的图书均已取得出版授权,避免了今后可能发生的无权出版的问题。全部出版合同均可以在发稿时随同一切发稿单据归入合同档案和书稿档案。
 总编室作为运营管理部门,在合同签署及运转过程中起到管理和监督合同履行的作用,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出版合同的办理和监督,对于不合乎我社编辑业务流程合同规范的合同,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进行退改和重新签署,对合同款项进行系统与文本的审核及督促执行。总编室可以通过发稿前的合同审核,检查合同填写是否规范、准确,以使编辑及时纠正合同签署过程中的错误,保证合同的准确性。
 3.建立出版合同数据系统
 建立图书出版合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电子化管理和查询。此举为日后合同归档管理和合同到期预报、追踪奠定了基础。
 此外,合同管理人员定期统计、汇总全社各有关部门签署合同的情况、类别,稿酬支付情况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向各主管社领导汇报合同办理情况,为社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严格控制非格式合同,为非格式合同提供法律意见
 格式合同虽然是出版工作中使用量最大的合同,但是也有不少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非格式文本的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我社采取了严格的审核制度,规定非格式合同需由有关部门提交草稿,经由合同管理专业人员或者法律顾问审核,提供若干改进意见和参考意见,经修改后报送社领导审批。
 通过格式与非格式合同的审批制度的建立,我社现在已经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合同运转流程。2003年,“出版合同签订规范”作为我社出版业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社实行。“规范”不仅是对编辑工作的基本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出版社对著作权人的尊重,比如要求编辑在合同签署环节向作者进行充分的讲解和说明,有关选择条款要求与作者进行充分的协商等等。我社不仅仅站在出版者立场也站在著作权人的角度来对待出版合同,上述做法就是具体体现,更是我社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重要经营理念的体现。

 三、出版合同与出版社权益
 虽然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加强了保护,但同时也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出版社的权益给予了更多可以利用的空间。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和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多处采用了“合同约定”的提法,这一提法就赋予了作者和出版社更多的合同约定权。出版社应善于使用这些合同约定权,以获取更多的法定和非法定的权利。
 1.可以通过出版合同约定合同的有效期
 原著作权法中有“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的规定。对于比较好的品牌图书来说,这个期限限制了出版社做大做强品牌的空间,同时也制约了作者与出版社的合作空间;新著作权法取消了这个规定,这就意味着出版社可以与作者自由协商,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出版合同的有效期,从而确定专有出版权的期限。在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给予其合理报酬的条件下,凭借出版合同这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出版社就有可能取得更长时间的专有出版权的授权,从而带给自身更大的品牌声誉和利润空间。特别是对于一些经典的、有重要品牌效应的图书,适当延长了专有出版权期限的约定,可以使出版社更好地利用合同期间,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带给著作权人更多的收益。
 2.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稿酬支付标准
 新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通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这样,出版社完全可以根据双方的合意和根据实际情况,与作者约定更为合理的报酬。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对于这个出版合同最核心的条款有了最大的自主决定的权利。
 3.通过合同约定对作品的修改程度和有关问题
 按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人。实际上我们在工作中遇到更多的问题是,我们编辑出版的是教材,教材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对于语言、公式、表格、插图等都有严格的和超过一般图书的要求,这就需要编辑对作品进行符合有关标准和符合教学需要的修改;而对于图书的修改和加工也是存在一个不超越修改权的度的,否则就极其容易造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如果没有明确的授权,超过编辑工作职责的改动须经作者同意。
 现在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允许出版社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以及约定修改的依据、标准,删节的程度等,这就是通过合同取得了作者的许可,既可以由编辑对图书作出更符合要求的修改和编辑加工,使图书质量更进一步,同时也可免去日后产生纠纷的隐患。
 4.通过合同约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出版社可以委托受托人(作者)按出版社的设想和要求进行创作,特别是那些出版社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所做的项目,出版社已经参与到了作品创作本身的工作当中并为之付出了很多财力人力,只要在双方约定合理报酬,与受托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出版社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就为出版社获得自主拥有的著作权创造了机会。
 5.出版社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买断作者的财产权
 通过合同约定,出版社可以以合理的报酬买断作者的图书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以及与其他有关的著作权财产权利,成为合法的权利人。出版社比作者更贴近市场,对市场的判断往往比作者更准确,实际上著作权人将有关的权利让与出版社,既得到了合理的报酬,也更加有利于作品传播和创造经济、社会效益;同时,著作权各项财产权也存在一定的利益相关性,作出相关归属的转让,是两相有利的事。当然,买断版权需对图书市场及其附属权的市场需求有前瞻性和准确的评估。出版合同不是万能合同,但是适当以合同约定权利的转让和授权使用,是出版社可以积极采用的方式。
 此外,对于版式设计的保护,更是通过法律最终给予了出版社一个确定的保护,这也是出版社应当重视和努力维护的一项权利。我们尤其要坚决反对出版社之间的类似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倡出版自己的好书、精品书。

 四、运用合同,使出版社自主拥有更多的著作权
 了解著作权法和版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是我们出版工作者必须完成的功课。这一方面表现为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公平、合理取得著作权人的真实授权,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不断思考,如何能够使出版社自主拥有更多的著作权,从而使出版社不仅作为专有出版权的享有者面对市场,更作为著作权人来更好地发展自身,享有版权带来的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更好地维护出版社的利益。
 加入WTO,是我们出版事业一个新的起点。未来社会中,谁取得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谁就在竞争中占得更多的先机。知识产权,以其成果的巨大效益,为权利人带来了无尽的精神和经济财富。尽快建立“良性循环”,让知识产权强大的自生力带给企业前进的动力,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将会在文化企业中发挥巨大的潜能。保护知识产权,拥有更多的企业自主的知识产权,将是我们面对未来、面对挑战和机遇并存的新时代的重要砝码。作为现代文化企业,应当建立以版权为核心的整体经营战略,这主要由三方面构成:一是版权的有效获得,主要是通过合同获得;二是版权的有效运作,涉及几种合同关系,如出版合同、网络传播等;三是版权的有效维护。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文件帮助我们说明和确立权利,是我们在版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必须认真对待的。
 当然,我们在工作中仍然要特别注意防止侵权,尽到审查的义务。这也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复杂、艰难的工作。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在逐步增强,出版社屡屡成为侵权被告。对授权真实性的考察,是出版社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这就表现在编辑在办理合同取得授权、审读书稿时,也肩负着一定的岗位责任。同时,在出版合同中首先要有对授权真实性约定的有关条款。这虽然并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司法实践中不能因此免去出版社的审查义务,但至少对于出版社来说是个基本的权利保障,也是对授权者的一项法律制约,从而对于我们的专有出版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五、维护专有出版权,打击盗版
 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很严重的侵权盗版问题。由于我社教材普遍被全国广大院校教师和学生选用,发行量逐年上升,这也给盗版书商提供了机会,他们通过不法渠道,大量印制、销售盗版我社的各类出版物,给我社造成了每年至少几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不法书商的盗版行为,严重扰乱了出版发行的市场秩序,侵害了作者、读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我社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严重损害了高教社的社会声誉。
 为有效遏制、打击盗版,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2004年,我社成立了打击盗版办公室,专司打盗维权工作,并且成立了高等教育出版社打击盗版工作领导小组,由刘志鹏社长亲自任组长。我社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打盗维权工作,在全国“扫黄办”支持指导下,在全国各地“扫黄”“打非”部门、新闻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的积极支持以及我社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下,一年来,我社在2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95个市、县,共查获印制、销售、储存、使用盗版我社各类教材案件近150起,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盗版我社图书百余万册,折合码洋近2000万元;通过调解,获得民事赔偿260余万元。在近150起案件中,超过百万元构成犯罪的大案5起,这些案件有的正在进一步查处中,有的已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
 同时,我社还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图书市场,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对不法书商形成了威慑;配合版权执法部门,查处大量使用盗版书的学校。如在深圳,我社配合深圳市版权局,成功查处了某大学非法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案件。经过我们的先期调查,掌握了该高校购买盗版教材的线索,并且锁定了其存放盗版教材的地点,我们向深圳市版权局进行投诉,深圳市版权局在了解基本案情以后,随即派出版权执法人员前往该高校进行调查。在该校教材室,发现大量盗版我社高职高专类英语教材,经仔细清点,共有盗版书11509册,涉案码洋达28万之多。在案件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深圳市版权局对该高校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高校表示接受行政处罚。同时,鉴于该校的行为对我社构成了侵权并造成了很大损失,我社也向该校提出了民事赔偿要求,并最终与该校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在打击盗版的过程中特别是诉讼中,图书出版合同作为重要的授权依据,为我社主张专有出版权、抵制不正当竞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这些合同的保障,出版社就不能理直气壮地主张自己的权益。所以说,出版合同不仅是出版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后期维权的保障。

 六、一点期望
 今天,在我们迈开大步走向世界的时候,在我们为教育、为发展投入了大量资金、大量资源的时候,我们应当更多关注版权保护,关注通过权利的拥有而为我们带来的巨大收益,应当更多地通过知识产权的回报来壮大自己的力量。
 当然,在目前,出版社维护专有出版权的工作还任重道远,例如出版社往往作为抄袭纠纷的被告,但是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被侵害之外,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同样受到了侵害;比如有些不法机构和个人,利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盗用知名出版社的品牌,对名社的声誉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也严重干扰了出版市场本来良好的竞争氛围,盗用高教社名义出版图书的情况就存在不少。相对于著作权人维权,出版社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还是很艰难的,这些当然也还需要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需要社会重视我们出版者的权益保护,但从我们本身来讲,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更需要总结经验,拿起法律武器,运用法律和合同赋予我们的权利,来切实做一些工作。相信会有一天,出版市场会呈现出更良好的秩序、更公平、合法的竞争。
 版权离大家并不远,对于广大出版工作者来说,它就更成为我们身边日常工作中关系非常密切一项民事权利,而著作权法就是我们维护专有出版权的有效的法律武器。就像2003年“知识产权日”WIPO所倡导的那样,“知识产权与我息息相关”,它无处不在,它还将带领我们展开创造力的翅膀,在未来的时空创造更多财富。我们也期待着出版业的同行们,通力合作,加强交流,共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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