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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产业与版权保护——国外版权产业法律规制述评
尹树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08-04 10:01:29  来源:《大学出版》2009年第3期(总第65期) 
 
 摘要:伴随着版权产业在全球的发展,作为其核心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虽然各国关于版权产业的立法有所不同,但运用比较法的方法,研究比较其他国家版权法的立法状况,会对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完善我国的版权法律大有裨益。
 关键词:版权产业;版权保护;版权法

 一、版权产业
 所谓版权产业是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版权的作品有关,并直接或间接的受版权法律规范的行业。主要包括与复制、发行、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行业以及收集、存储与提供信息的信息产业。同时,正是由于版权产业本身具有的诸如无形性、一定的公共性、不易控制性、易逝性等特点,所以该产业健康发展受制于利益冲突,权利主体冲突又依赖于法律规制,因此其产权问题必须由版权及版权制度来予以规范。
 伴随着版权产业在全球的迅猛发展,作为其核心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各界人士的关注,但各国关于版权产业的立法不尽相同,有的是通过版权(或著作权法)来加以保护,有的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典来实现同样的目的。同时,各国的版权法在法律渊源、基本特征和保护重点上也都存在差异,从比较法视角研究典型国家立法状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英、美、法、日等国版权(或著作权)法律法规简介

 (一)英国的版权法概要
 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令》。该法令成为了英国有关版权问题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现行的版权法自1956年颁布以来一直沿用至今。英国版权法首先反映出英美法系的特点,其理论基础在于强调版权是财产的一种形式,它是由国家法律设定并附以条件和限制的。它和一般形式的财产区别在于:它的传播方式与一般形式的财产的转移不同。因此,英国认为版权是一种在商业利用中反映出价值的产权,而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天赋人权说”所规定的作者权。由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领域中许多新问题的出现,英国版权界有关人士认为现行英国版权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为此,有关部门先后向议会提交了修改版权法的绿皮书(1981年)和白皮书(1986年),建议对版权法作出重大修改,以使其更为现代化,从而能参加相应的国际公约和组织。

 (二)美国的版权法概要
 在美国,规范版权的法律主要有1790年版权法、1976年版权法、1998年版权期间延长法案、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和2005年家庭娱乐和版权法。美国版权法区分“主意”和“实行”这两个基本概念,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界线不十分明确。一份描写一个工业过程的论文受版权保护,但这个工业过程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它可以受专利保护。另一个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语言来描写同一工业过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权。
 此后,版权法被多次修改以适应新技术如录音的出现,并扩展了保护的时间,此外还有一些其它方面的修改。美国法庭对宪法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权的目的是鼓励创造对公共有利的作品,因此假如公共利益与作家利益之间产生冲突的话,那么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这个理解方法导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产生。一些版权拥有者试图扩展法律为他们提供的版权的应用范围从而导致了版权的滥用。
 另外,美国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对其国内的版权保护制度产生了强大的冲击,有关理论界已开始对版权传统权利的性质重新认定,但争议颇大。立法界与司法界已着手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版权保护制度进行新的调整与改革,主要体现在对版权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保护方面,并在技术措施保护、合理使用以及侵权责任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三)法国的版权法概要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知识产权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于1992年7月1日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这部法典突破传统的立法体例,将各类知识产权容于一部法律,成为知识产权法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意义还在于两个首创:首创将知识产权法典与民法典分立的独立“法典”形式;首创将单行的法规汇编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该法典是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典,堪称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典范。
 2006年6月,法国正式通过新版权法案。该法律的正式文本要求公司与希望提供兼容数码随身听和音乐服务的竞争对手共享必要的技术资料,但调门降低了许多。它也保留了上院议员提出的“漏洞”,使苹果等公司通过与唱片公司和歌手达成新协议来躲过共享技术资料这一劫。该法案最初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苹果甚至将最初版本的该法律提案称作是“国家盗版”。一些分析人士表示,它可能促使苹果和其它公司退出法国的数码随身听和数字音乐服务市场。

 (四)日本的版权法概要
 为了使其版权制度与国际接轨,以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要求,日本不断地对版权法律进行修改。目前日本的版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一是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版权法所调整规范的范围,在总则中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关键术语做出了定义,从法律的总则可以看出,其对版权客体的保护既全面又不重复。二是日本修改版权法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国或西欧等国家的经验,出于美国的压力,也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相一致。
 随着席卷世界的数字化和网络化浪潮的到来,为切实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日本根据“WIPO著作权条约”及“WIPO现场演奏条约”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为:首先是确保加密措施的实效性。其一是对加密技术性手段的保护,录像、软件、音乐CD等版权作品为防止被任意复制而安装了技术性防复制装置。制造、发行拆除这些装置的设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二也包括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即禁止以不正当手段去除、更改版权产品上所附的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此外,扩大了版权人的权利。包括(1)新增著作权转让权利。对于著作权作品,承认其复制品的转让等有关权利。并且在一次合法地转让之后,在此之后的转让行为不涉及权利。(2)扩大上映权。将现在只对电影适用的上映权,扩大到美术、照片等著作权作品。

 三、版权的国际保护现状
 为了讨论版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从1884年到1886年,一些国家的代表先后在伯尔尼召开了3次外交会议,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多边性版权会议。最终于1886年9月9日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了该条约。该公约对受保护作品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的列举,还明确规定了对精神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的保护,并对保护期限作出了规定。另外,还增加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和成员国对公约的保留的规定。
 《世界版权公约》是继《伯尔尼公约》之后的又一个重要的版权公约。该公约是由教科文组织出面主持,于1955年9月16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为了该公约的成员国。此公约比《伯尔尼公约》保护水平低,但也能满足一些国家的要求。
 关于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罗马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其中《罗马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对邻接权的范围及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的权利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另外,对合理使用的情况、公约的追溯力等问题也作了规定。而《日内瓦公约》的签订有利于保护录音制作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由于擅自复制而导致的录音制作者的损失,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与录音有关的作者、表演者的利益。我国于1993年4月30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诞生在20世纪90年代,是现在世界上最重要、最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它将关于版权人的精神权利的保护排除在外,还规定对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到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另外还对邻接权的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四、世界版权立法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世界各国版权立法及国际法律的比较研究,既加深了我们对外国法律的认识,也有助于我们对本国法律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进。世界版权立法趋势带给我们的立法启示主要有:
 (一)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版权法。用版权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制文化创意产业中的问题是我国和这些国家共同面临的社会需要。我们可以研究那些国家对这种社会需要所采取的法律解决办法。但是每个国家版权产业的发展程度不同,所以法律解决方法一定要适合本国的具体国情,英国现行的版权法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它强调版权是财产的一种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设定并附以条件和限制的,反映出了英美法系的显著特点。
 (二)与时俱进,伴随着科技的发展适当修改。科学技术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比如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新的网络侵权形式应运而生,这对很多国家的版权保护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英国和美国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探索相关的应对措施,而韩国在这一点上则走在了前列。它于2007年生效的版权法就包含了数字及网络技术、版权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三)取长补短,通过对不同国家的版权法律的比较研究,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从而改进本国的版权立法。日本的版权法就非常重视借鉴或移植德国或西欧等国家的版权立法,并在保护水平上与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韩国的版权法也很好的做到了这点,即根据有关的国际规范来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版权保护制度以保护智力劳动成果、激励创作为基本出发点,它的核心内涵首先是保护作者的权利,使创造者获得应有的回报。同时,也要注重对以版权为赢利基础的版权产业部门——出版社、电影制片公司、音像公司、软件公司等文化生产者的权利的保护。版权法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利益润滑剂的作用,它能很好地平衡和化解各方的利益冲突,从而推动整个版权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梅.版权产业与版权保护[J].学术论坛,2006,(3).
 [2]于智慧.初论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意产业的共生态[J].科技与法律,2007,(5).
 [3]于智慧.创意产业与版权保护[J].科教文汇,2007,(4).
 [4]张楚、张樊.文化创意产业与版权保护[J].前线,2006,(6).
 [5]蒋茂凝.美国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6]李秀清、何勤华.外国法与中国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7]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版.

来源:《大学出版》2009年第3期(总第65期)
本版责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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