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订购)
任重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5年6月版
本书以民事诉权为题是考虑到行政诉权在我国独特的问题群,如“民告官”“告状难”。尽管如此,行政诉权、刑事诉权与民事诉权的同源性是不争的事实。鉴于此,本书的研究结论也可能对行政诉权和刑事诉权研究具有参考价值。
长期以来,民事诉权论因其抽象性与挑战性而被称为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哥德巴赫猜想”被誉为数学界的“圣杯”。1742年,德国数学家哥德巴赫在与瑞士数学家欧拉的通信中提出了关于整数性质的猜想。“哥德巴赫猜想”的核心内容可以被表述为“每个大于2的偶数都可以写成两个素数之和”。1920年,挪威数学家布朗证明了“9+9”。1948年,匈牙利数学家瑞尼证明了“1+c”(其中c为某个常数)。我国数学家陈景润于1966年证明了“1+2”,这一成果被称为“陈氏定理”,是目前“哥德巴赫猜想”的最佳结果。陈景润的证明在国际数学界引起轰动,至今仍未被超越。虽然“1+2”已非常接近“哥德巴赫猜想”的最终解决,但“1+1”的证明仍遥遥无期。在被提出283年之后,“哥德巴赫猜想”仍是数学界最耀眼的未解之谜。
作为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民事诉权论旨在回答当事人缘何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应对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哥德巴赫的德国同胞萨维尼以罗马法上的诉权为蓝本提出了纯粹私法诉权学说。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则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混合私法诉权学说。随着公法理论的发展和引入,彪罗提出抽象公法诉权说,瓦赫则倡导具体公法诉权说。《德国民事诉讼法》和《德国民法典》的先后颁布并未对诉权论战一锤定音,反而呈现出私法诉权说、抽象公法诉权说和具体公法诉权说的“三足鼎立”格局。其中,受温德沙伊德学说的实质影响,《德国民事诉讼法》与《德国民法典》的法律文本体现出私法诉权色彩。彪罗则质疑私法诉权说在结果上严重贬损当事人诉权,而具体公法诉权说不过是私法诉权说的变种。
上述诉权论战并未彻底解决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苏联法学家顾尔维奇在20世纪40年代较为客观地分析和评述了上述德国诉权论战。不仅如此,顾尔维奇还在赫尔维格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三元诉权论。新中国成立后,顾尔维奇的《诉权》被译为中文并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我国诉讼法学者在顾尔维奇诉权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二元诉权论,这至今仍旧是我国的通说。二元诉权论在我国有不同的分支,它们的共同点是对起诉权的强调。起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受理的公法权利。是故,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就应集中审查起诉权是否具备。若判定当事人享有起诉权,人民法院就受理起诉并开启诉讼程序;若发现当事人并无起诉权,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相较于其他民事诉讼基础理论问题,民事诉权论在我国起步早、发展快。改革开放初期的学术论文和教科书均对民事诉权的学说史有全面且深入的分析。可以说,顾培东教授的诉权研究和江伟教授、陈刚教授、邵明教授的诉权专著业已代表了民事诉权研究的高峰。在“哥德巴赫猜想”意义上超越上述研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既有研究对主要诉权学说的理解和认识、对我国二元诉权论的分析和批判以及对我国民事诉权研究发展的学术展望已经基本达到“1+2”的程度。近年来,刘敏教授、柯阳友教授、严仁群教授、吴英姿教授先后发表的学术成果则进一步夯实了我国民事诉权研究的学理基础。在可预见的未来,最终证成民事诉权论这一“哥德巴赫猜想”在世界范围内都遥遥无期。德国的司法保护请求权说、日本的本案判决请求权说都难谓“1+1”。我国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的最新发展则呈现出司法保护请求权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私法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诉权否定论等不同流派。
值得肯定的是,“哥德巴赫猜想”模式的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极大地推动了学术争鸣且有利于法学方法论革新。同样须冷静指出的是,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的“哥德巴赫猜想”模式业已显露出缺陷与乏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无论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改革目标,还是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路径,均亟待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然而,“哥德巴赫猜想”模式下的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呈现出失语现象。无论是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代表的诉权保障问题,抑或是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诉权规制问题,均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开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而独自前行。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的边缘化并非偶然现象,而是源于“哥德巴赫猜想”模式的自身缺陷。“哥德巴赫猜想”模式的特点正是其抽象性和挑战性,进而不强调明确性和共识性。然而,民事诉权保障的切实实现必然需要明确、具体的诉权标准和层层递进的改革方案。
可见,我国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有待由“哥德巴赫猜想”模式转换为“希尔伯特问题”模式。1900年,德国数学家希尔伯特在巴黎国际数学家大会上提出了23个数学问题,这些问题涵盖彼时数学各领域的核心难题,被视为20世纪数学发展的“指路明灯”,对现代数学的走向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哥德巴赫猜想”到“希尔伯特问题”的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模式转型要求我们从新的角度提问,即从“何种民事诉权理论最优越”转换为“何种民事诉权理论最有利于且适合我国的民事诉权保障”“何种民事诉权理论最有助于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何种民事诉权理论最适合构筑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以“希尔伯特问题”模式为切入点,本书逐步推进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的模式转型。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有别于具体制度研究,其关注具有一般性和规律性的民事诉权课题。是故,以“具体制度+诉权”为特征的诉权问题,如再审诉权、民事公益诉权,它们被原则上排除在本书的研究范围之外。在此基础上,本书分为三编共十四章。其中,上编“民事诉权原理”旨在实现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范式的转换,并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整理和补充我国既有诉权研究,为民事诉权的体系展开和民事诉权规制打下牢靠的原理基础。具体而言,第一章至第五章层层递进地展开民事诉权的希尔伯特问题、民事诉权的中国问题意识、民事诉权的中国意涵、民事诉权理论重思及民事诉权学说重述。本书的中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则以审判程序中的民事诉权、执行程序中的民事诉权、保全程序中的民事诉权以及非讼程序中的民事诉权展开四元民事诉权保障体系,以实现全过程的民事诉权保障。下编(第十一章至第十四章)以民事诉权规制为着眼点,在阐明民事诉权的时代挑战、观念挑战后展开民事诉权规制的两个面向,即审判权面向和诉权面向,以在切实保障民事诉权的同时科学且有效规制民事诉权的滥用。
面对浩如烟海的中外文诉权文献和璀璨的诉权学说,本书从不期待能在“哥德巴赫猜想”范式下的“1+2”基础上证成“1+1”,或在“希尔伯特问题”语境下对民事诉权意涵、理论谱系、转型方向、诉权体系以及民事诉权规制提供若干“标准答案”。本书希望呈现的是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的某种可能性。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原点,民事诉权基础理论不应满足于“屠龙术”的基本定位,而应科学化和系统化地回答法治进程中的实践之问和时代之问。唯有如此,民事诉权才可期成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甚至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石。衷心期待各位师友和读者不吝提出宝贵的批评和建议。
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自序。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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